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5月23日-2024年5月29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793-****181
通信地址:**省**市**区上广公路1号**高新区大楼1****中心窗口
邮编:334600
项目名称 | ****建筑PVC防水线槽线管制造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洋口镇赵塘村黄家源15号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市****公司 |
项目概况 | 本项目为**项目,位于**省**市**区洋口镇赵塘村黄家源15号。建设单位拟投资2000万元,建设“****建筑PVC防水线槽线管制造生产项目”,项目占地面积2400m2,年产PVC线槽线管5000t。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水污染防治: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不外排。因此,对水环境影响不大。 (二)废气污染防治:项目废气主要为拌料和上料工序产生的粉尘,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氯化氢、氯乙烯废气。项目拌料和上料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氯化氢、氯乙烯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DB36/ 1101.4-2019)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颗粒物、氯化氢、氯乙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控制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三)噪声污染防治:本项目拟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采用基础减震、墙壁阻挡等处理措施,经治理后的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生活垃圾、边角料及不合格品、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机油及桶、废布袋和废筛网等一般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其中除尘器收集粉尘和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由供应商回收处理,废筛网外售至回收单位,废布袋和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市政环卫清运;对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HW49)、废机油及桶(HW08)等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收集、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标准的要求执行。 |
公示参与情况 | 项目在审批**行了受理公示,无单位或个人反对本项目的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