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石坪路38-6号的房产(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重要提示
1.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情况介绍表》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如过户要求、违章情况等)、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如违反相关规定,您****法院划扣并产生其他司法处罚等后果,请理性参拍!
2.竞买人如欲委托他人参拍的,****法院确认是否可行并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否则法院将视被委托人为实际竞买人并办理交割手续。因未办理委托手续导致的二次过户风险及因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市**区石坪路38-6号的房产拍卖公告
****将于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5日(延****交易所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otc.****.com)北交互联,现公告如下:
评估价:563551元,起拍价:479018元。
保证金:40000元,增价幅度:4000元及其倍数。
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并且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标的物。
拍卖的交易及过户按拍卖标的物所在地有关房地产限购政策执行,竞买人须自行向拍卖标的****管理部门查询确认购房资格,过户风险自行承担。因竞买人不符合现行规定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竞买无效或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等相应的法律责任。港澳台及外国人士须符合相关房地产政策规定。
三、优先购买人:
暂无优先购买权人申请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应于拍卖五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该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统一安排)
特别提醒:有意竞买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法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提醒竞买人须在拍卖前向国土、房管、规划、税务等部门,对标的物的属性、过户要求和流程、税(费)缴付的标准及起止时间,以及其他须注意的事项进行进一步咨询。另外,特别提醒:①财产的现状及相关信息以实际为准,法院披露的信息或者评估报告所述信息可能存在偏差或瑕疵,对本次****法院和拍卖平台不构成保证或担保;②拍卖财产涉及农业用地、工业用地或商业用地的,当地政府对用地在用途、环保、税收、产业技术等方面有特别政策或要求,竞买人在参加竞拍前一定要自行向相关部门进一步咨询;③因政策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过户、过户后因现状或其它原因导致拍卖财产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受影响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法院不作可出证的任何承诺。
特别提醒: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税法规定承担。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相应主体应承担****机关核定为准,有关税费承担的具体情****机关。物业费、供暖费、水电费、其他费用等由买受人自行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具体费用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
七、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八、拍卖余款在2024年7月2****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开户银行:****分行**支行,账号:442********004********07125),填写缴款单时请在备注时注明本案执行案号[(2024)粤1625执493拍卖款]。款项全部缴清后,本院方可出具收款收据。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法院将依法处理。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成功竞买后,请耐心等候本院的电话通知,因本院需时间办理相关的手续。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如涉及违法违规的,可拨打监督电话进行投诉,属普通的咨询的,请拨打拍卖辅助机构的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177****3079
咨询电话:0762-****219
联系地址:****人民法院-执行局
****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