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时间:2024-05-21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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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 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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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 |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水厂改建工程一体化净水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水厂改建工程一体化净水设备采购项目已由****委员会以豫发改农经〔2022〕692号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受招标人委托,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辅助招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水厂改建工程一体化净水设备采购项目 2.2项目编号:**** 2.3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县袁店乡。 2.4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县袁店乡,主要包括对袁店乡一体化净水设备(1200吨/日)、膜处理工艺净水装置(150吨/日)的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内外服务、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他伴随服务等。 2.5招标范围:袁店乡一体化净水设备(1200吨/日)、膜处理工艺净水装置(150吨/日)的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内外服务、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他伴随服务等(详见工程量清单); 2.6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 2.7计划工期(交货期):90日历天; 2.8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规范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2021年度、2022年度、2023****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新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无审计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开具时间应在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之后); 3.3依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投标人须提供规范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下载,信用报告的生成日期为该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10日内。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招标公告发布之后的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 3.4投标人被列入“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黑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提供招标公告发布之后的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 3.5投标人需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承诺对象包括: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承诺不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委员会否决。 注:1、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即投标人不再到开标现场参与开标会议,故本项目对原件不审核,资格审查条件及评分得分项中涉及的证明资料原件扫描件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交易中心市场主体库,以上传至市场主体库的信息为准,过期更改的市场主体库信息不作为本项目评审依据。市场主体库上传信息必须内容齐全,真实有效,原件扫描件清晰可辨。否则,由此造成应得分而未得分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由投标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2、本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时,同时公示中标人市场主体库信息(https://ggzyjy.****.cn/tpfront/CustomQyInfo/QyInfo.aspx),接受社会监督。 4.招标文件获取和保证金缴纳: 4.1市场主体库注册 本项目只接受**县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已加入市场主体库的企业投标,不接受其他形式投标,未入库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市场主体库入库请参****交易中心网站“资料下载”处《****交易中心投标人注册及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操作手册》。企业办理市场主体库入库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需携带原件****交易中心进行审核。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投标企业承担。 4.2办理CA数字证书 投标企业完成市场主体库会员注册后,必须办理CA数字证书方可在系统中办理招投标相关业务。CA数字证书办理请参****交易中心网站“资料下载”处《CA数字证书办理所需资料》。 4.3招标文件下载时间: 4.3.1招标文件下载起止时间:2024年5月22日8:00至2024年5月28日18:00。投标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 4.4招标文件获取方法 4.4.1投标企业凭CA数字证书登录**县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按要求下载电子招标文件。若因自身原因错过文件下载时间或未按规定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若未下载招标文件将不能制作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其投标将被拒绝,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企业自行承担。 4.4.2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企业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4.5招标文件费用:无 4.6投标保证金缴纳及绑定 本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允许转账、电子投标保函、保证金免缴、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四种方式(符合其中任一种即可)。 4.6.2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为:贰万元整(¥20000.00元) 4.6.3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1)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4年6月25日上午09:00分(以投标保证金绑定成功时间为准)。 (2)投标保证****银行****中心保证金专户,且****交易中心市****银行基本账户信息完全一致(不支持结算卡支付)。若不一致,请及时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申请变更,并及时提交审核。 (3)投标人如投报多个标段,保证金应分标段分别足额转入,多个标段保证金不能合计金额转入。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通过**县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将投标保证金成功绑定至所投标项目和标段,并打印带二维码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单,****银行转账凭证共同作为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的依据。 (4)凡出现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成功绑定,视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因投标人的原因造成的无法及时缴费、无法成功绑定等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为有效保护投标人信息,在本项目开标前不获悉投标保证金信息,不开具保证金收款收据,查询保证金是否到账敬请自行到汇出行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中查询。 (6)投标保证金已缴纳但未成功绑定的,投标****中心财务股申请退款;投标保证金已缴纳且绑定成功的,由项目负责股室按相关流程退回原缴纳账户。 (7)保证金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全称:****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银行****公司 账号:603********1000584 行号:320****00012 4.6.4采用电子投标保函方式: (1)投标企业必须首先确认本企业市****银行基本账户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企业可以在交易系统“参与投标”中选择“保函办理”-“电子保函申请”功能中自主选择电子保函平台、承保机构办理电子保函业务;办理电子投标保函费用必须出自投标企业基本账户。****中心网站“资料下载”-“会员操作手册”。 (2)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未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成功开具并查询到电子投标保函“正常履约”状态的,视为未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不能参加后续招投标活动。 4.6.5保证金免缴 纳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且结果为AAA级的各类投标企业,在下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告之日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可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评价结果为AAA级的企业在投标时直接上传投标文件,无需其他操作,系统直接认定。 4.6.6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 按照《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的通知》(宛公办〔2021〕2号)文的要求,在**市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和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推行以投标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人须注册会员、下载招标文件、缴纳保证金、绑定保证金、制作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等 5.2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上午09时00分(**时间)。 5.3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县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加密上传。 5.4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招标人不予受理,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5本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以电子投标文件为依据评标。 5.6本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若因网络或软硬件设备故障、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远程异地评标无法开展时,招标人报经监督部门同意后,可改为当地评标,在主场补抽评标专家,并在主场进行评标。 6、开标时间及地点 6.1开标时间:2024年6月25日09时00分(**时间)。 6.2开标地点: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截止时间前,用CA数字证书登****交易中心并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等候开标,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本次项目解密时长为40分钟,不见面开标过程中,如投标人准备不到位,造成无法及时解密、网络问题等情况造成开标无法继续的,错过解密时长,视为该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交易平台(**省﹒**县)》网站上同时发布。 请各潜在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及时关注网站信息,若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查看网上更新信息而造成的损失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联系方式: ****交易中心 地址:**县文化路东延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377-****2925 监督部门:****水利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114********0176986 地址: ****体育馆西侧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方式:0377-****9108 招标人:**** 地址:**省**市**县**镇育才路91号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方式:132****1899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仲景街道独****社区768巷188号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方式:159****9530 邮箱:****@qq.com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交货地点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项目的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的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本项目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时: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投标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工程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法人; (2)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隶属、管理关系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投标预备会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通过“****交易中心网”随时查看有关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招标答疑、补遗文件)公示等内容。否则,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从“****交易中心网”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全部内容,招标文件与附件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格式和标准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2.1投标人从“****交易中心网”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澄清。 2.2.2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实行网上提疑和答疑。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招标人予以澄清,应登录“****交易中心网”以不署名的形式提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限前提疑。 2.2.3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限前在网上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文件将在“****交易中心网”向所有投标人公示,但不指明来源。 2.2.4招标文件发布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限的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答疑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同时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文件的修改以答疑形式在“****交易中心网”发布,招标文件的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2.2.5招标文件的答疑在“****交易中心网”公示后,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答疑有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应在24小时内以不署名的形式在“****交易中心网”提出。 2.2.6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并下载,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2.7如果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8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网上答疑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网上答疑为准。 2.3最高投标限价的公布 本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随同招标文件一同发布。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根****交易中心及相关规定,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不适用)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4.1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4.1.1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CA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否则,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电子交易系统拒绝。 4.2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4.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递交是指使****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或送达的,视为逾期送达。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最终电子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交易中心网交易系统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 4.3.2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单位不得修改或撤回电子投标文件; 4.3.3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电子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应准时在线参加。 5.2开标程序 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应使用本企业CA数字证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线上签到,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系统进行线上签到的,则视为该投标人自动放弃该项目的投标。 5.2.1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投标人代表持本单位CA数字证书提前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并在线签到。 (2)开标时间到,在线公布投标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名单。****公司)根据保证金交纳情况来确定有效投标人,并退回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3)开标顺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日。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但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评标后,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媒体为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体,公示期为3日。 7.5中标通知 7.5.1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代理机构)要在法定的时限内发放中标通知书,涉密项目遵照有关规定执行。中标通知书将作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的依据,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6履约保证金 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签订合同 7.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8.6不良行为记录 招标人、投标人、专家评委、代理机构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如有违反上述纪律要求****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交易中心按照《**县公共**交易主体不良行为公示办法》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交易中心网站予以曝光。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废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经评标系统识别有明显围标、串标行为,****委员会认定的。 B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备注:如果工程所在地****委员会对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说明废标情况的,应增加“废标情况说明表”格式,废标情况说明应当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件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 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合同价格 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收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 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工程 1.1.13.1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1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各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1合同价格 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 3.2.4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 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1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1包装 5.1.1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1开箱检验 6.1.1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1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1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1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12个月。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个月。 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付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6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1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1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60日历天;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60日历天;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委员会申请仲裁; (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 1.1.2.2买方:****。 1.1.2.3卖方: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商务和技术偏差;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合同生效的约定: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合同变更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买方指定联系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1.5.2卖方指定联系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1.5.3设计联络会 (1)确定联络人合同签署时,双方应各自明确并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联络人名单,以后联络人的变动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联络会是为解决合同产品在生产、运输、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建立的会商、处理机制。由双方、监理人、工程设计单位、施工方参加,第一次联络会应在合同产品生产**行设计交底和审查卖方提供的产品设计图纸,包括审查产品设计图及制造的工艺流程及技术措施、产品制造的质量控制、详细的制造进度安排及产品技术接口、分工与衔接,并组****制造厂的参观,检查卖方在投标时的承诺和产品制造的质量保证。 (3)联络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如对合同条款做修改时,必须由双方联络人签字,并履行合同修改要求的程序才能有效。会议纪要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作用,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4)召开时间、地点由买方确定并通知相关各方。 (5)设计联络会要做好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记录和纪要由卖方负责,并经过买方同意。纪要应包括讨论的项目、内容和得出的结论,由有关各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纪要发给与会者。 (6)参加人员应包括买方、监理人和工程设计单位的代表等。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场地费、资料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2.合同范围 ****水厂改建工程一体化净水设备采购。本合同范围应包括《第五章 供货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的所有设备、技术文件和技术服务。在合同中未明确列出但确定是属于本合同设备制造、安装和安全运行所必需的,且是满足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条件和要求所必需的,均应由卖方免费提供。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2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单价不予调整。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预付款 买方向卖方下达订单后,及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 3.2.4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包装 5.1.3 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标记 5.2.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设备标记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供货要求中相关规定。 5.3 运输 5.3.2 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2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下列(2)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下列(1)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7.技术服务 本款补充以下内容: 7.5合同产品交货前检验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如下资料: 1)产品出厂合格证书12套; 2)安装使用说明书12套; 3)产品安装说明书12套; 4)主要部件的试验报告12套; 5)重大缺陷处理记录和有关资料12套; 6)设计修改通知单12套; 7)外购件有关出厂资料、合格证等资料12套; 8)卖方向买方提供10 套图纸及技术文件。 7.6买方应向卖方提供产品设计图样及资料如下: (1)本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图样,供卖方投标时使用;是产品设计的依据,不得作为备料、加工及制作的依据。 (2)买方向卖方免费提供系统图样一式8份。 卖方收到买方图样后,应仔细清点,认真审阅,如发现遗漏、差错和模糊之处,应在收到之日起21天内通知工程设计单位复核,工程设计单位将在14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7.7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产品设计图纸及资料如下: (1)卖方应根据买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产品设计。 (2)合同标的的产品设计(包括:主要计算、图纸和外购件清单)应得到买方组织的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参加的审查批准后方有效。 (3)卖方如未能按规定时间递交应报审的图纸和文件,由此而造成卖方自身损失,由卖方自己负责。 (4)卖方应对制造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以图纸或文件已经审核为由而推卸应承担的责任或提出其他要求。 7.8出厂竣工资料 (1)出厂竣工资料必须完整、准确、清晰。出厂竣工图采用标准的 A4 图幅,并按分册装订。 (2)出厂竣工资料应包括设备系统图样所对应的全套图纸和目录、设备制造过程中图片、声像资料、试验检测资料及相关设备安装、使用维护指导要求的文件和竣工图纸。出厂竣工资料还应随附必要的说明文件及电子文档。(图纸格式为不低于AUTO-CAD2004版dwg格式)。 (3)并在设备出厂时,卖方应向买方、工程设计单位、监理人各提供 18 套、 1 套、1 套。 7.9技术服务培训 由于本工程运行管理及维护人员暂不能确定,培训分两步进行。首批对买方现有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正确使用及维护的目标,待运行管理及维护人员正式确定后,再进行第二次培训。 8.质量保证期 8.1质量保证期: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并经联合调试验收合格之日算起的365天内为设备质量保证期(设备中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9.质保期服务 9.1卖方应为质量保证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10.履约保证金 双方协商 12.知识产权 12.5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7.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货物****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其它 其他由招标人与卖方另行约定。 第五节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项目名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 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服务所做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 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卖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银行保函,****银行提供的格式。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于(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 月 日 1、一体化净水设备采购清单
2、一般技术规范 2.1 总体要求 1200t/d一体化净水装置成套设备必须具备包括定期膜表面强制清洗及膜内**反洗(物理清洗)、化学清洗工艺,并配备相应的工艺管道和机电设备。进水管路须设置电磁流量计,产水管路须设置可远传压力变送器(4~20mA)和可信号反馈流量计。自控系统可实现产水、清洗、排泥功能的自动控制。出水水质必须满足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其中浊度<1NTU。游离氯须满足在0.3-2.0mg/L,范围内可任意调节。 150t/d膜处理工艺净水装置成套设备必须具备包括定期膜表面强制清洗及膜内**反洗(物理清洗)、化学清洗工艺,并配备相应的工艺管道和机电设备。进水管路须设置电磁流量计,产水管路须设置可远传压力变送器(4~20mA)和可信号反馈流量计。自控系统可实现产水、清洗、排泥功能的自动控制。出水水质必须满足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其中浊度<1NTU。游离氯须满足在0.3-2.0mg/L,范围内可任意调节。 2.2 工程概况 本项目位于**县袁店镇,主要包括对袁店镇一体化净水设备(1200吨/日)、膜处理工艺净水装置(150吨/日)的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内外服务、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他伴随服务等。 2.3 设备环境条件 1200t/d一体化净水设备位于山村放置,需考虑冬季低温对设备生产影响,尤其膜处理工艺的膜丝,膜丝环境温度要求0-35℃,长期进水温度要求0-35℃,最好放置构筑物内。 150t/d膜处理工艺净水装置位于山村放置,需考虑冬季低温对设备生产影响,尤其膜处理工艺的膜丝,膜丝环境温度要求0-35℃,长期进水温度要求0-35℃,最好放置构筑物内。 2.4 应用范围 1200t/d一体化净水设备和150t/d膜处理工艺净水装置应用范围: Φ 原水要求:地表水(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 Ⅲ类标准)、地下水(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及以上) ; Φ 进水水头压力:>4米; 虹吸液位差:4米; Φ 浊度长期小于20NTU,短期不超过100NTU; Φ 适用场景:村镇水厂、景区、服务区小型供水、区域应急安全供水、野外作业供水。 2.5 项目内容 项目内容包括对袁店镇一体化净水设备(1200吨/日)、膜处理工艺净水装置(150吨/日)的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内外服务、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他伴随服务等。 2.6 文字和计量单位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2.7 承包人应提供的资料 承包人应提供制造商完整的设备铭牌、标记、随机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使用和维修手册等。 2.8 质量保证和试验 承包人应建立项****小组,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安装交付、调试等技术人员,并健全项目试验调试质量保证制度。 Φ 通过对原材料、半成品的检验和试验,保证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合格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Φ 通过对施工过程的检验,及时发现质量缺陷或不足,保证各工序质量符合要求; Φ 通过对完工工程的检验、试验,保证交付给采购人的工程项目均能符合设计、规范和合同要求。 2.9、质量控制 承包人应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须包含供水设备、水处理设备的安装)、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体系认证证书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承包人应提供完整的设备出厂检测报告、包装和运输方案及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并确保质量控制措施可行、合理、契合项目实际情况。 (1)质量控制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2)质量控制目标、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保障措施、主要材料的质量保障措施 (3) 主体工作、关键部位等按照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实施 (4)建立项目建设过程质量检查制度,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及不偷工减料的承诺和措施。 2.10、设备安装及试运行 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装调试工期计划、现场文明施工计划,环境保护措施;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应进行净水装置的试运行与试通水,确保设备产水生产过程无问题,且出水水质满足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2.11、交接和验收 本项目所有供货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试运行满足要求后,承包人应向采购人交接制造商完整的设备铭牌、随机技术资料、使用和维修手册等,并根据采购单位设备使用人员制定完善有效的培训计划和内容,培训内容应包括技术原理、操作、日常基本维护与保养,使参加培训的人员能独立使用,同时能独立处理常见性故障,内容完整、准确、详实;满足签订合同的验收要求后实施项目验收竣工。 2.12、计量和支付 计量是指按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已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测量、计算并予以确认。支付是指按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已确认的工程数量计算出应付款金额并向承包人付款。 计量支付的依据: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计量支付工作主要按照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合同文件中有关计量支付的规定是项目实施过程中计量支付工作的主要依据,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是计量与支付工作的根本依据,合同条款对计量支付的办法、计量支付的项目做出具体描述,并对合同价款的支付办法、支付期限作出具体规定。 (2)技术规范 合同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对工程项目应达到的质量要求进行了约定。只有达到技术规范所要求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工程才能进行计量。 2.13、交货要求 1、交付期: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超出招标文件规**期的投标将不被接受。 2、交付地点:具体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 3、应严格按照产品的制造、安装、检测及验收标准执行。 4、提供制造商完整的铭牌、标记、随机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使用和维修手册等。 2.14、包装和发运 1、货物的包装和运输须符合货物特性要求。 2、为了保证货物在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过程中的安全,货物包装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由于包装、运输、搬运和装卸不当导致货物锈蚀、缺失或损坏,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2.15、培训要求 通过培训使采购人相关人员掌握有关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方法,达到能独立进行管理、一般故障处理、日常检测和维护等工作的目标,应提供完善的培训计划及培训内容。 2.16、售后服务要求 1、提供所投产品售后服务机构情况,包括地址、技术人员及联系方式,售后技术人 员力量、设备实力等。 2、对所提供设备承诺合同要求的质保期,在质保期内发现由于产品本身的原因造成故障或损坏,应免费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免费更换。 质保期内设备的维修、更换等所需一切支出由供货商负责。 质保期内(以本项目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和服务: (1)电话咨询:应当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 (2)现场响应:采购人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售后应在 4 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系统正常工作;无法在8小时内解决的,应在应在24小时内提供备用产品,使采购人能够正常使用。 (3)应当定期对所供设备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测,消除故障隐患,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4)技术升级:在质保期内,如果制造商的产品技术升级,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有相应要求,应对采购人购买的产品进行免费升级服务或优惠价格的有偿升级服务。 3、质保期满后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和服务: (1)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2)应以优惠价格继续提供售后服务。 4、备品备件及易损件: 售后服务中,维修使用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应提供原厂标准的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资料清单。 3、1200t/d一体化净水设备技术要求 3.1、净水工艺要求 (1)净水工艺采用浸没式超滤膜分离+次氯酸钠商品溶液消毒净水工艺;净水工艺要求:原水→配水井→进水控制阀→预氧化(次氯酸钠)→膜过滤→虹吸产水→电磁流量计→消毒→**池 (2)原水浊度是小于20NTU,瞬间不超过60 NTU可以直接过滤,其它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以上时,原水可直接作为超滤设备进水,不得投加絮凝剂等化学药剂。 (3)废水总排放率≤10%; (4)膜池的水箱材质选用304不锈钢。 (5)净水工艺采用虹吸方式产水,正常运行压力不大于0.03MPa,极限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06MPa。同时须满足膜安全运行的要求。 (6)出厂水水质达到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其中浊度<1NTU。游离氯须满足在0.3-2.0mg/L,范围内可任意调节。 (7)成套设备必须具备包括定期膜表面强制清洗及膜内**反洗(物理清洗)、化学清洗工艺,并配备相应的工艺管道和机电设备。进水管路须设置电磁流量计,产水管路须设置可远传压力变送器(4~20mA)和可信号反馈流量计。自控系统可实现产水、清洗、排泥功能的自动控制。 (8)消毒系统:系统须自带饮用水消毒系统。消毒投加点须分别布置在原水进水管线和出水管线上,具备前加氯与后加氯工艺配置。 (9)在线监测仪表:系统配备多参数水质监测仪,余氯、浊度、pH的数据可以接入自控系统,所有流量计带(4~20Ma、MODBUS)。 3.2、超滤膜组件要求 (1)超滤膜材料采用浸没式有机超滤膜;投标人供应商的超滤膜组件具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并附有2年内的检测报告。 (2)超滤膜组件采用PVDF中空纤维膜,带内衬,不断丝,平均断裂拉伸强度>400N或40000cN,并提供带有CMA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3) PVDF中空纤维膜丝纯水通量>1.3m3/(m2.h),并提供带有CMA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4)超滤膜孔径≤0.03μm,并提供证明材料。 (5)超滤膜设计通量≤15L/M2.H;系统正常运行压力不大于0.03MPa,极限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06MPa。 (6)超滤膜组件采用虹吸产水方式; (7)膜组件应能用配套的隔断阀关闭单个或若干个组件,实现离线,拆除起吊的功能; (8)恢复性化学清洗周期≥6个月;膜组件可只采用次氯酸钠或柠檬酸进行化学清洗,无需强酸强碱,且需配套膜维护投加泵,实现自动维护性清洗工作。 (9)膜组件正常使用寿命≥5年。 3.3、自控系统要求 (1)整套净水系统实现高度自动化、集成化和一体化; (2)控制系统须具备面板、自动及远程操作功能,配置进出水流量、运行压力、液位、进出水水质检测仪表,所有数据接入自控系统,实现自动产水、排泥、排污、反冲洗、消毒等功能,系统运行数据、设备状态、故障报信息能由现场和远程可视化监控系统采集控制。控制柜须自带防雷装置; (3)膜维护系统:清洗方式需实现自动和手动气清洗、气水冲洗、在线加药清洗功能,冲洗控制方式采用时间与跨膜压差(或液位差、或出水量)两个参数作为冲洗条件。 (4)有可靠的自动控制排污和事故排放功能; (5)整个自动化控制及远程均由自动化控制柜来实现,控制柜集成电气控制回路,控制柜支持本地面板跟远程控制切换;PLC需采用行业主流控制器(西门子、**、和利时等一线品牌);触摸屏配置10寸及以上。 (6)突遇台风等异常情况,突然断电,无论净水设备系统处于运行、清洗或维护状态,利用蓄电系统确保系统状态安全,将所有设备及阀门置于设定状态,并安全停机,将设备及阀门状态,通过远程通信传回;稳定来电后,可远程通信要求获得指令,或可自动启动、执行清洗维护程序、并开启运行状态。 (7)防雷接地: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实施防雷接地措施,保证设备的运行安全。 3.4、风机 作用于超滤膜反洗以及化学清洗使用,配合反洗水泵达到膜丝清洗的作用,包含过滤器,消音器,金属软接,释压阀,止回阀,压力表,减震垫等配件,扬程: 3.5m;流量:78N m3/h,品牌不得低于国内一线品牌。 3.5、反洗水泵 作用于超滤膜反洗以及化学清洗使用,配合风机达到膜丝清洗的作用,卧式离心泵,Q=15 m3/h H=18m N=2.2kw,品牌不得低于国内一线品牌。 3.6、消毒系统 消毒剂采用次氯酸钠商品溶液,前加氯最大投加浓度按1.5mg/l计,后加氯最大投加浓度按2mg/l计,投加至**池出水。 (2)设备技术要求: a)储罐 材质:PE 储罐上预留排气口及检修孔。 储罐接口法兰采用热熔加强筋一体成型工艺。 b)一体化投加装置 投加装置需成品提供,带外壳,外壳采用碳钢防腐,表面喷涂底漆和聚氨酯面漆,通过视窗可观察内部设备仪表。 投加装置内置独立电气接线单元,**全阀检测、脉冲检测、集液盘、故障报警等于一体。管路采用标准法兰与外部连接,电气接口为独立的接线盒,禁止直接对接设备仪表。 计量泵: 加药计量泵采用机械隔膜计量泵,液体接触部分为PVC防腐材料。接三相380V电源,带单相220V散热风扇。稳态精度±2%,调节比10:1。最高温度;45℃,最高粘度1200cP,可通过变频器调节投加流量。 连接方式:进出口:PVC承插接口; 泵头材质:PVC; 密封材质:PTFE ; 阀球或阀板:陶瓷; 调节方式:手动调节+变频调节; 电机:380V三相+220V单相,功率与泵配套。 c)控制系统 可以根据需要就地或远程调节投加泵的流量。终端提供运行及报警端子接口。配置工艺运行所需的接触器、变频器等装置,满足运行要求。 配套自动控制系统应能实现次氯酸钠溶液投加的全自动控制。 实时监控设备及管路流量、压力,防止爆管和管路堵塞,保障系统稳定运行。 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停电、故障等停机的情况,当故障现象排除后重新启动系统,系统停机时所有设备运行的参数及状态都能被保留。同时保留显示故障记录时间、内容,方便查询。 4.7、设备边界 1) ****水厂内,以膜池进口前的手动阀为进口边界; 2) 以膜池出口(通向**池)两米为出口界; 3) 排泥水以排水沟出设备基础一米为界; 4) 电线电缆:上述边界范围内的连接电线电缆,不包括配电房引线至控制柜的电缆。 5) 不含土建基础、土建池体、排水沟。 4、 150t/d膜处理工艺净水装置技术要求 4.1、净水工艺要求 (1)净水工艺采用浸没式超滤膜分离+次氯酸钠商品溶液消毒净水工艺;净水工艺要求:原水→配水井→进水控制阀→预氧化(次氯酸钠)→膜过滤→虹吸产水→电磁流量计→消毒→**池 (2)原水浊度是小于20NTU,瞬间不超过60 NTU可以直接过滤,其他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以上时,原水可直接作为超滤设备进水,不得投加絮凝剂等化学药剂。 (3)废水总排放率≤10%; (4)膜池的水箱材质选用304不锈钢。 (5)净水工艺采用虹吸方式产水,正常运行压力不大于0.03MPa,极限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06MPa。同时须满足膜安全运行的要求。 (6)出厂水水质达到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其中浊度<1NTU。游离氯须满足在0.3-2.0mg/L,范围内可任意调节。 (7)成套设备必须具备包括定期膜表面强制清洗及膜内**反洗(物理清洗)、化学清洗工艺,并配备相应的工艺管道和机电设备。进水管路须设置电磁流量计,产水管路须设置可远传压力变送器(4~20mA)和可信号反馈流量计。自控系统可实现产水、清洗、排泥功能的自动控制。 (8)消毒系统:系统须自带饮用水消毒系统。消毒投加点须分别布置在原水进水管线和出水管线上,具备前加氯与后加氯工艺配置。 (9)在线监测仪表:系统配备多参数水质监测仪,余氯、浊度、pH的数据可以接入自控系统,所有流量计带(4~20Ma、MODBUS)。 4.2、超滤膜组件要求 (1)超滤膜材料采用浸没式有机超滤膜;投标人供应商的超滤膜组件具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并附有2年内的检测报告。 (2)超滤膜组件采用PVDF中空纤维膜,带内衬,不断丝,平均断裂拉伸强度>400N或40000cN,并提供带有CMA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3) PVDF中空纤维膜丝纯水通量>1.3m3/(m2.h),并提供带有CMA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4)超滤膜孔径≤0.03μm,并提供证明材料。 (5)超滤膜设计通量≤15L/M2.H;系统正常运行压力不大于0.03MPa,极限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06MPa。 (6)超滤膜组件采用虹吸产水方式; (7)膜组件应能用配套的隔断阀关闭单个或若干个组件,实现离线,拆除起吊的功能; (8)恢复性化学清洗周期≥6个月;膜组件可只采用次氯酸钠或柠檬酸进行化学清洗,无需强酸强碱,且需配套膜维护投加泵,实现自动维护性清洗工作。 (9)膜组件正常使用寿命≥5年。 4.3、自控系统要求 (1)整套净水系统实现高度自动化、集成化和一体化; (2)控制系统须具备面板、自动及远程操作功能,配置进出水流量、运行压力、液位、进出水水质检测仪表,所有数据接入自控系统,实现自动产水、排泥、排污、反冲洗、消毒等功能,系统运行数据、设备状态、故障报信息能由现场和远程可视化监控系统采集控制。控制柜须自带防雷装置; (3)膜维护系统:清洗方式需实现自动和手动气清洗、气水冲洗、在线加药清洗功能,冲洗控制方式采用时间与跨膜压差(或液位差、或出水量)两个参数作为冲洗条件。 (4)有可靠的自动控制排污和事故排放功能; (5)整个自动化控制及远程均由自动化控制柜来实现,控制柜集成电气控制回路,控制柜支持本地面板跟远程控制切换;PLC需采用行业主流控制器(西门子、**、和利时等一线品牌);触摸屏配置10寸及以上。 (6)突遇台风等异常情况,突然断电,无论净水设备系统处于运行、清洗或维护状态,利用蓄电系统确保系统状态安全,将所有设备及阀门置于设定状态,并安全停机,将设备及阀门状态,通过远程通信传回;稳定来电后,可远程通信要求获得指令,或可自动启动、执行清洗维护程序、并开启运行状态。 (7)防雷接地: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实施防雷接地措施,保证设备的运行安全。 4.4、风机 作用于超滤膜反洗以及化学清洗使用,配合反洗水泵达到膜丝清洗的作用,包含过滤器,消音器,金属软接,释压阀,止回阀,压力表,减震垫等配件,扬程: 3.5m;流量:78N m3/h,品牌不得低于国内一线品牌。 4.5、反洗水泵 作用于超滤膜反洗以及化学清洗使用,配合风机达到膜丝清洗的作用,卧式离心泵,Q=15 m3/h H=18m N=2.2kw,品牌不得低于国内一线品牌。 4.6、消毒系统 消毒剂采用次氯酸钠商品溶液,前加氯最大投加浓度按1.5mg/l计,后加氯最大投加浓度按2mg/l计,投加至**池出水。 (3)设备技术要求: a)储罐 材质:PE 储罐上预留排气口及检修孔。 储罐接口法兰采用热熔加强筋一体成型工艺。 b)一体化投加装置 投加装置需成品提供,带外壳,外壳采用碳钢防腐,表面喷涂底漆和聚氨酯面漆,通过视窗可观察内部设备仪表。 投加装置内置独立电气接线单元,**全阀检测、脉冲检测、集液盘、故障报警等于一体。管路采用标准法兰与外部连接,电气接口为独立的接线盒,禁止直接对接设备仪表。 计量泵: 加药计量泵采用机械隔膜计量泵,液体接触部分为PVC防腐材料。接三相380V电源,带单相220V散热风扇。稳态精度±2%,调节比10:1。最高温度;45℃,最高粘度1200cP,可通过变频器调节投加流量。 连接方式:进出口:PVC承插接口; 泵头材质:PVC; 密封材质:PTFE ; 阀球或阀板:陶瓷; 调节方式:手动调节+变频调节; 电机:380V三相+220V单相,功率与泵配套。 c)控制系统 可以根据需要就地或远程调节投加泵的流量。终端提供运行及报警端子接口。配置工艺运行所需的接触器、变频器等装置,满足运行要求。 配套自动控制系统应能实现次氯酸钠溶液投加的全自动控制。 实时监控设备及管路流量、压力,防止爆管和管路堵塞,保障系统稳定运行。 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停电、故障等停机的情况,当故障现象排除后重新启动系统,系统停机时所有设备运行的参数及状态都能被保留。同时保留显示故障记录时间、内容,方便查询。 4.7、设备边界 1) ****水厂内,以膜池进口前的手动阀为进口边界; 2) 以膜池出口(通向**池)两米为出口界; 3) 排泥水以排水沟出设备基础一米为界; 4) 电线电缆:上述边界范围内的连接电线电缆,不包括配电房引线至控制柜的电缆。 5) 不含土建基础、土建池体、排水沟。
投标文件 投标人:(单位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 年 月 日 目录 (自拟)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提供 (设备名称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分项报价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8)技术支持资料;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其他资料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名)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2.1、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日期: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电子签章或签字): 时间:年月日 五、分项报价表 1. 分项报价表说明 2. 分项报价表 单位:人民币元
备注:分项报价合计金额应与开标一览表总金额一致。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电子签章或签字): 时间:年月日 (一)基本情况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近年指2021年至2023年) 单位:人民币元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2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不填写。
注:投标人应在本表后附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注:投标人应在本表后附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近年指2021年至2023年)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文件要求应附的其它材料 七、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八、技术支持资料 九、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十、其他资料 信用承诺书 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公共**交易环境,树立诚信守法的投标人形象,本人代表本单位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对所提交的本单位及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的从业资质和资格、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等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依照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加公共**招标投标活动,不挂靠、借用、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廉政建设。 (三)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参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干扰评标、胁迫他人投标(放弃中标)、恶意投诉、违约毁约等行为,自觉维护公共**招标投标的良好秩序。 (四)本单位及项目经办人员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或"老赖",符合参与公共**交易活动的相关要求。 (五)本单位不存在****保障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之情形,若中标,本单位将自觉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的有关措施,及时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六)若中标,本单位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自觉履行合同义务,不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项目。 ****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八)本单位自愿接受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本单位及项目经办人员如发生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自愿接受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处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同意按照相关规定记入本单位及项目经办人员诚信档案或不良行为(信用)记录。 (九)本人已认真阅读了上述承诺,并向本单位员工做了宣传教育。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 2.投标人认为需准备的其他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