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湖镇第一再生水厂(房山)扩建工程
****(**)扩建工程
建设地点:青**镇
公示时间:2024-05-23至2024-05-29
受理时间:2024-05-16
项目概况:****将处理规模由0.35万m3/d提升至3.15万m3/d,扩建完成后污水处理工艺为MBR+臭氧氧化工艺。**退水管线,管线长度约1400m,接入现状排口,出水排入刺猬河。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本项目厂区职工生活污水与收集的生活污水一起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采用MBR+臭氧氧化处理工艺处理达标后排入现有退水排口,最终进入刺猬河。2套废气处理系统均采用生物过滤除臭设施两套。格栅间、进水泵房恶臭气体经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固液秒分离设备间、厌氧池、缺氧池、脱水机房产生的恶臭气体经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采取隔噪措施、基础减振等措施。栅渣和沉渣委托有资质单位及时清运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污泥经脱水至含水率80%左右,委托****处置。
****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李希乔
联系电话:186****0797
环评单位名称:**智仁****公司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及属于本项目评价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咨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情况。
审批部门:****环境局
邮政编码:102488
邮寄地址:**区良乡长虹西路乙26号
传真电话:****2033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水务局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77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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