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项目的优质、安全和廉洁高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现行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则。
****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 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救灾抢险项目和国家省相关规定除外) 。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审计制度、评审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等基建管理制度。
(五)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六)对经济、社会和生态****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评议和风险评估制度。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项目选址、林地审查、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完成的其他审批事项;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方案;
(四)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应完成用地规划等相关手续;
(五)施工图编制及审查,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自审、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
(九)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沟通,加强协调,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
****县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招标投标核准指导;负****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谋划、协调、监督工作;****政府投资科技、工业、信息化项目统筹策划和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心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统筹安排。
****政府****政府采购管理,建设资金统筹调度和审核拨付,组织实施财务活动管理监督,项目预算评审及财务绩效管理等工作。
县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国家****政府投资项目;****服务中心****政府采购指导和协调工作。
县审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审计监督,重点对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民生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机关负责对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应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负责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标后施工的监督管理、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竣工验收后的资产移交。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审批一张网”平台办理。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第二章 项目投资决策
第一节 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部门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应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保障部门了解项目用地、用林等情况,报分管县领****储备库。各单位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储备库,包括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储备库的项目应符合上述第三条(一)条款。
第八条 ****储备库:****储备库中选取谋划项目按月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由发展改****县政府****政府****储备库;****政府批准的谋****政府****储备库。****政府****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次年计划****政府****储备库中选取。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优先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投资项目的配套。
第九条 ****储备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政府批准的年度****储备库管理。
(二)每年核查清退已开工的储备项目,同时对因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可实施的****储备库管理。
(三)入库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即可开展下一步前期工作。****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单位可按照****服务中心申请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主要包括规划、用地、用林、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算等方面的编制、审查、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储备库中前期成熟度较****政府投资计划,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项目涉及用地、用林的,用地、用林等手续均已完成;
第十一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额度编制。财政部门每年11****政府下一年度的财政建设资金额度。
投资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额度和各有关部门、项目单位申请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结合年度经****县委、县政府工作重点,****储备库中选取成熟度较高的项目,并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安排项目,于每年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初稿,报县委、县政府****政府投资计划,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县发改部门下达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项目单位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项目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和施工建设。县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审批时限内依法完成相关的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政府****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是纳入年度预算或安排建设资金的依据。统筹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依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项目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将建设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政府年度投资项目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年度投资项目需要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发展改革部门**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储备库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前期工作进度提出用款计划,****中心提****设计部门签订的相关合同及使用责任书,****中心和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后,****政府****财政局办理拨付手续。
第二节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算。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报审批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部门审批。
(一)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遵循流程优化、审批从简的原则。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各有关专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列入省、县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资金计划草案的项目一律视同立项,不再审批立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其中,总投资在估算总投资2000万元(不含)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项目。除国家、省要求必须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外,审批部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不再审批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项目的设计方案及总投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自行审核把关,审批部门不再审批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但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须将项目投资计划表报审批部门备案。
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类工程等项目,以及涉及基本农田、林地、用水和砍伐指标等项目,不得适用简易审批,应报审批局审批。
3.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直****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设备购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须由国家、省行业主****政府投资项目,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立项阶段: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申请立项。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报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按规定程序向审批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自然**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年。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立项批复文件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手续,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
第十九条 可研阶段:项目单位依****储备库的安排,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部门初审,再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工程咨询机构对建设方案和投资估算进行评估,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评估意见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报批,审批部门在审批时限内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核准项目招标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向审批部门报批,同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一条 初设阶段:对于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报审批部门审批:
(一)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储备及年度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有)和核准的招标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信)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审批手续。
(二)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及省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初步设计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审批部门申请报批,同时附以下文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二)评审报告;
(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部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审批部门依据评审报告于审批时限内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工作。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三条 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的10%,或者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需重新报批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阶段: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设计部门变更设计方案,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进行限额设计和编制施工图预算,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控制价、预算建筑安装费用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建筑安装费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预算编制完成后,需报送县财政部门评审的,项目单位应报送县财政部门进行评审。项目单位进行公开招标时,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及签订施工合同,不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预算。经评审的项目预算总造价仅作为建设投资参考依据,不作为结算或者包干使用,结算时按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调整计算。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进行技术审查,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立承诺审批制度。审批部门受理审批事项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材料应当载明的内容。对于主要材料齐全、仅缺部分尚在办理材料(含原件核对)的项目,在项目业主作出书面承诺(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明确承诺期限后,可实行容缺受理。先受理审批,待补齐所缺材料后正式发放证照和批复文件。
第二十八条 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算、调整概算书应当委托有资质(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评审,工程咨询机构可从“**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选择。承担评估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是承担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算编制工作的机构。
项目评估评审费由县财政部门每年在审批部门预算中安排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鼓励村集体承建农村中小型项目。除中央及省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支农项目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包括农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项目所在的村、镇、县域具备条件的集体经****集体参股的经济实体实施。非本县集体经****集体参股的经济实体实施建设的,鼓励非本县集体经****集体参股的经济实体招收本地工人,积极组织有意愿的本地户籍人员参与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引导务工人员与施工单位签订务工协议,并根据协议要求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节 招投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组织形式、方式、范围。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含)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的选择应参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需委托代理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 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项目法人招标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且必须按招标采购确定的金额签订合同;逐步推行标准合同文本,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因发生特殊情况且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增加,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发生变化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
(一)工程变更按以下原则进行:
1.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当地实际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以优化和完善设计为前提,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因地制宜,达到提高设计质量、节约建设资金、符合设计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的建设管理目标。
(二)工程变更不受理的范围:1.属隐蔽工程、未及时申报到现场勘察论证的; 2.完成竣工验收的; 3.因施工单位不科学施工造成投资增加的;4.属于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由施工方承担的工程。
(三)工程变更现场确认前提供的材料:1.勘察报告与实际 地质情况不相符的说明资料; 2.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 3. 工程变更方案(施工图)及相关资料;4.工程变更部位原预算书;5.工程变更部位新编制的预算书;6.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以及文字、图片等资料;7.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以上资料中,属勘察单位责任的,勘察单位必须及时进行复 勘并提交复勘报告,设计单位依据复勘报告进行优化设计并编制 工程预算;属设计单位责任的,设计单位必须及时进行优化设计 并编制工程预算。
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成果质量与现场实际及规范要 求不相符等原因,造成项目工程变更引起投资增加的,建设单位 必须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清退出白沙建设市场,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确因以下原因造成投资增加,无法在概算中调剂解决的,可以申请调整概算: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地质条件变化、地下**和考古发现等情况,造成 投资大幅增加的。
(三)因重大政策变化、调整或者原材料价格波动超过本省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的。
(四)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变更的。
为保证概算调整的科学合理,调整概算应当在工程完成土建 工作量的70%和主要设备业已订货后进行,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 内只予调整一次。
第三十九条 工程概算经审批后,必须严格执行,如需调整和增加概算,超过概算10% (含)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再由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予以审批。
第四十条 申请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概算评审,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调整概算申请书,主要说明概算执行情况、申请调整 的原因、依据、内容和规模等。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工程概算书及其批复文件(设计发 生重大变化的,还需提供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及其批复文件) 。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分类定量说 明调整概算的原则、依据和计算方法,附申请调整概算与原批复 概算对比表。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项目建设过 程中出现需要调整概算情形的变更洽商、变更设计、现场签证等 证明材料。
(五)调整概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如钢材、砂石、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与批复概算时相比上涨或者下降达到规定幅度的, 需提供原批复概算材料单价、材料差价调整执行情况说明等)。
第四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概算的原因和内容进行审查。对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不予调整概算。
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概算增加的, 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过失 造成概算增加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 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概算评审的依据、内容、程 序、时限等与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相同,重点评审初步设计变更 和工程概算调整部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建设档案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管理部门。 要注重对项目前期决策、审批、施工图、招标、设计变更、施工 现场管理以及价款结算等方面资料的梳理归档,确保工程有完整 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管,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款进度应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5%,结算审核后支付结算总价不超97%,余留不低于3%作为工程质保金,待工程质量缺陷期满后且无质量缺陷支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凭项目审批相关文件,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财政部门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向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第五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且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当在提出验收申请的3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并出具有实际建设内容、规模及量化指标数据的工程项目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项目(实体)接管移交手续,工程质量保修权利和责任一****管理部门、****政府等接管单位,接管单位不得以接管条件不具备等非质量问题为理由拒绝接管。
项目(实体)移交后,项目业主应在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后的1个月内完成资产资料及财务移交手续,同时与财政部门办理项目产权登记。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和相关规定自行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核报告必须分项列示各项单体工程造价不能捆绑各项造价。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指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发生的实际造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或产权登记的依据。
(一)纯设备购置、纯修缮改造项目,无须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完成项目竣工结算且办理移交手续后,及时报备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批复办理资产产权登记。
第五十条 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项目单位或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合理意见。
第六章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
第五十一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
第五十二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项****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工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疫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巨大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认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总投资额不受限制,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算,报县政府审批。依法需办理的审批手续,可以在开工后补充完善。
第五十四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不进行招投标。项目估算总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议后确定;项目估算总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县长批准后确定。不招标的,应当依法抄送县监察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或者计价方式、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管理,不得擅自扩大认定范围和条件。对违规认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和按规定认定的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对实施过程中****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投资执行情况,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 县相关职能部****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完成情况。
审批部门要履行项目概算核定责任,实施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项目管理工作,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的监察;要及时受理和处置相关职能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对经调查核实构成违法违规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实施审计。推进政府投资审计全覆盖,要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突出审计重点、加大查处工程管理和违纪违法事项的监督缺位问题。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和监理等行业的行政监管,****协会提高本行业自律性,对本行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对围标、转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第五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项目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政府投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
(五)擅自增加概算;
(六****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七)未及时办理交(竣)工验收手续、未经交(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八)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
(九)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
(十)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十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有关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政府投资条例》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有关部门违法****政府投资资金;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八)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参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要****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总承包、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对企业行为的程度进行认定并按相关规定实施惩戒:
(一)提供服务或者生产活动时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的服务或者生产活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审批文件,影响项目推进的;
(三)因其过错造成项目投资超批准概算的;
(四)因其过错造成工期延误的;
(五)因其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情形,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提请资质(资信)颁发机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损失的,项目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白府办规〔2020〕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