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市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政策要求,加强人防易地建设费规范管理,根据《**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新发改规〔2021]10号)《**生产建设兵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兵人防〔2021〕1号)文件要求,****办公室(师市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牵头起草了《第四师**市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至6月21日,为期30天。在此期间,如您有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qq.com(邮件标题注明“人防易地建设费意见”字样),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通过邮寄至**生维吾尔自治区**市镇**路515号第四师**市发展改革委(邮政编码:835219),信封上注明“人防易地建设费意见”字样。
附件:第四师**市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
第四师可****办公室
2024年5月22日
第四师**市人防易地建设费
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政策要求,加强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规范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资金的充足和有效利用,根据《**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新发改规〔2021〕10号)《**生产建设兵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兵人防〔2021〕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空地下室属于国防基础设施,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不得以收代建,不得擅自降低防空地下室等级和减少配建面积。
第三条师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对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配建面积小于800平米等5类符合特殊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用。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4%)计征,按每平米600元收取易地建设费。
第五条对下列**民用建筑项目可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额免征;
****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全额免征;****幼儿园、小学、初中、****大学)教学楼(包含但不限于教室、实验室、公共教学用房、教师办公场所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全额免
征;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全额免征;
(五)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六)****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征,****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七)其他符合国家有关减免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依据规定予以减免。
第六条除第五条规定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民用建筑项目审批手续的同时,应向师市人防主管部门(师市发展改革委)申报人防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需提供:人防易地建设费申请书、用地规划许可证、拟建建筑一览表、规划总平图、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人防易地建设费申报表)。
第八条师市人防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费金额,出具缴费通知书;建设单位按照缴费通知书的金额,前往税务部门缴纳相应人防易地建设费用,缴费回执需在师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师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的监督管理,确保收费行为合法合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不得擅自减免、缓缴或截留;师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每季度主动将已签批易地建设的项目清单推送给税务部门。
第十条依据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应缴未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依法追缴相应人防易地建设费用。
第十一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师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