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维邦、嘉泰苑小区9号楼2单元101室房产及车位使用权
**自治区**维邦、嘉泰苑小区9号楼2单元101室房产及车位使用权
GR2024TJ****753
挂牌价: 55.41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5-24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5-30
房产类
资产类别
**自治区 **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李鹏
联系电话: ****2156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215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507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自治区**维邦、嘉泰苑小区9号楼2单元101室房产及车位使用权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自治区**市** | ||||||||
****集团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4-01-31 | ||||||||
******公司 | 类型备案 | ||||||||
2024-04-18 | |||||||||
55.41 | 账面价值(万元)47.5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本次评估市场价值为含税价值。房产自2019年1月起,未缴纳物业费及供暖报停费,产权持有人承诺在资产处置前缴纳完所有欠费。根据标的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方转让住宅时需连车位一并转让,该车位使用年限与该小区占有土地的受用年限一样。本次评估未单独评估车位价值,本次评估的住宅价值含车位价值。 |
|
|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市**区郁江道21号4-1-401 | |||||||||||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陈良 | 成立日期1998-08-05 | ||||||||||
10,475.717562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 | ||||||||||
911********203730C | 经营规模小型 | ||||||||||
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园林测量施工;园林绿化、建筑设计技术咨询;房屋租赁;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城乡规划设计;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工程咨询及评估;复印影音打印晒图(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电脑雕刻业务;建筑模型制作;代理工程设计;会议服务;室内环境质量、建筑能效测评;生态环境检测;工程与技术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咨询;智能化系统及集成平台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检测和检验;计算机软件开发及销售;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建筑结构质量安全的检测、检验、鉴定;建筑拆改、加固、鉴定及设计;建筑重大质量事故检验检测;工程验收及评估;居民日常生活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销售代理;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董事会决议 |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
******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568114G | ||||||||||
****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2024-05-16 |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关于出售******房产的批复 海河设计【2024】17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2024-05-24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5-30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表明: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与本次转让行为相关的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过户、未来规划及国家、标的所在地对房产最新政策和相关规定等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现状。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已到标的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了解本转让标的所在地的有关政策要求,且满足政策要求,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交易中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此次交易的房产以现状为准,转让方自标的完成交接之日起,不再负责安保、消防等相关事宜。 2、意向受让方在进行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以实物为准,自行查阅、勘验、核实。充分了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刘文萱,电话:185****8660)。 3、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须提交《承诺函》、《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应****交易中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公示的足额保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转让,该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价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4)最****交易中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剩余交易****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内的。 5、最终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约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6、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若项目成交,最终受让方按照成交价格的1%向**产权缴纳交易服务费。 7、办理(房产)产权变更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无 | |||||||||||
否 | |||||||||||
是 | |||||||||||
2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相关公告
招标导航更多>>
工程建筑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医疗卫生
仪器仪表
水利水电
能源化工
弱电安防
办公文教
通讯电子
机械设备
农林牧渔
市政基建
政府部门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