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黄羊川镇**子东石灰岩矿采矿权公开出让公告 |
发布时间:2024-05-23 |
**市**县黄羊川镇**子东石灰岩矿采矿权公开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法》《中华人民**国拍卖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批准,****对“**市**县黄羊川镇**子东石灰岩矿采矿权”进行公开出让。 一、出让人 名称:**** 场所:**市**区新**姑臧路30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 场所:**市**区**街36****中心8、9、10楼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市**县黄羊川镇**子东石灰岩矿 开采矿种:石灰岩 地理位置:**市**县黄羊川镇**村 面积:0.2375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储量:1500万吨(可采储量) 开采标高: 2722米至 2517米 **开发利用情况:按照初步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生产规模150万吨/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
勘查工作程度: 勘查投入要求: 拟出让年限:10年 起始价:2353.11万元 起始出让收益率:%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不含港澳台)的营利法人。 2.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3.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且不存在矿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情形。 4.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竞买人需具备对矿产**进行绿色勘查开发利用、对**进行治理、生态修复以及绿色矿山建设的经济实力与能力。竞买人需对以上要求做出承诺,并在资格预审时提交承诺书。 7.纳入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本次矿业权竞买。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4年06月25日 挂牌时间:2024年06月25日—2024年07月09日 地点:****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竞买申请人可于2024年5月23日至6月24日登录****网站,实名注册获取登录权限后,在线下载采矿权公开出让文件并提交竞买报名申请。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4年05月23日—2024年06月24日 申请报名方式:竞买申请人可于2024年5月23日至6月24日登录****网站,实名注册获取登录权限后,在线下载采矿权公开出让文件并提交竞买报名申请。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竞买申请人必须于2024年6月24日18时前,按出让文件的要求提交书面竞买申请资料。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采矿权出让为有底价出让,采用增价报价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竞买人的报价不低于底价且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八、风险提示 1.竞买人应自行前往拟出让采矿权**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向出让人申请查阅矿产勘查报告,对**量及矿种品质等数据进行查阅,做到对出让矿权进行充分了解后参与竞买,并对自己竞买出让矿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矿产**投资具有风险性,存在不可预知的自然因素。竞买人应充分了解和考虑,慎重决策,产生的风险由竞买人承担。 3.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相关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该矿业权前景、**品质等出具的保证,竞买人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风险。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本次出让的采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向****提出。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1.竞买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省公共**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23〕2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其他内容 1.本次采矿权出让成交价款中不包括采矿权出让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出让成交后,相关税、费由竞得人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 2.本次出让矿业权成交后,竞得人除缴纳矿业权出让成交收益外,还需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缴纳该矿前期勘查费用193.12万元。同时,竞得人须按《****委员会****财政厅关于省级公共**交易平台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规定向****缴纳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3.出让成交采矿权期满后,可按相关规定再行确定延续事宜。4.竞得人开发利用矿产**要符合当地产业规划要求,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后,加快**开发利用步伐。 5.竞得人在采矿权有效期间,严格遵守矿产**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依法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绿色矿山,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应当避免浪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6.竞得人在进行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林草、文保、采矿用地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林地、草地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用地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7.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8.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9.为保障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事宜咨询********政府。 10.竞买人自行承担交易、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产生的经济风险。 11.竞买人在竞买活动中,一旦成为竞得人,如未能按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规定履行责任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签署《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未及时签署《采矿权出让合同》、未及时缴纳采矿权成交价等),将构成本出让公告规定的违约行为,出让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第二次出让行为时参照《中华人民**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就再行出让与首次出让形成的成交价差额,作出行政决定向首次竞得人进行追索,****法院强制执行等)。 12.本次采矿权公开出让不接受信件、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名。 13.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日报》、自然**部网站、****网站、****等媒体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媒体发布。 14.****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本公告在****门户网站、****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 2024年05月2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