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市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我局修订了原德农〔2021〕76号文件,并形成了《**市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请于2024年6月23日前反馈。
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反馈至******
地址:**市**区亭江街89号,邮编618000
联系电话:0838—****741,邮箱:****@163.com
附件:《**市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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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4日
**市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项目规划、实施、监督、验收、建后管护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高标****政府主导、科学规划、量质并重、绿色生态、多元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强化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质量。鼓励创新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和引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加强工程建设和农机农艺技术集成应用,推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九条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对区(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进行审核;组织开展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申报工作;承担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批复、竣工验收、统计调度、监督评价等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
第十条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区(市、县)高标准农田规划,开展项目储备工作;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上报****审查汇总;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级初步验收,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工程设施资产量化和移交,指导镇、村落实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检测检验、评估审查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专家涵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入库专家应熟悉高标准农田工作,品行端正,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实践经验和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参加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工作的专家,应做到公平、公正,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专家库应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补充。市、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邀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省级和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乡村**等有关综合规划和水利、自然**等部门规划衔接。区(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审核后,由区(市、****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和储备管理制度。区(市、县)农业农村局依据规划,综合考虑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储备库,适时向****申报。****汇总区(市、县)申报项目,****储备库;****农业农村厅推荐申报。
第二十条 实施方案编制依据为《**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有关各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等。实施方案包括报告文本、设计图、概(预)算书等材料,并达到施工设计深度。
(一)田(地)块整治,主要包括田(土)型调整、田(土)埂修筑工程、耕作层剥离和回填等。
(二)农田地力提升,主要包括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
(三)灌溉与排水,主要包括项目区内或主要为项目区服务的田间灌排渠(管)道及建(构)筑物的**和整治,以及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设施等。
(四)田间道路,主要包括田间道(机耕路)、生产路、农机下田通道以及错车道、末端掉头点等配套工程。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工程等。
(六)农田输配电,****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应按照“缺啥补啥”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内容,有效提升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田生态环境。以项目区急需的通田到地末级灌排渠(管)道、田型调整、机耕生产(作业)道路和土壤改良等建设内容为重点,支持农田“宜机化”改造。
第二十三条 市、县农业农村局应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前,积极与财政部门衔接、****政府报告,明确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来源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将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审批立项。
第二十六条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实现项目预期目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二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或“先建后补”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二十九条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确定。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由区(市、县)农业农村局选定。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以及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和设备。监理单位应坚持“独立、公正”原则,根据项目实施有关要求和合同约定等开展现场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协调其他参建单位,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应安排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程质量监督,不定期对工程建设质量(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安全进行抽查。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参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的监督与管理,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未经项目业主同意,参建单位不得变更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业主单位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具体要求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和细化,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调整或终止的,在项目区范围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需要对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调整时,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第三十一条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应严格控制方案调整变更。以项目为单位累计方案调整涉及财政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要求;不得减少建设任务、降低建设标准和延迟竣工时间;不得未经报批调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区范围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需要对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时,必须经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和受益对****人民政府、村委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五方达成一致,由设计单位出具调整(设计变更)方案,并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项目单次调整方案在项目总投资5%(不含)以下,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市、县)农业农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变更方案报****备案。
项目单次调整方案在项目总投资5%(含)以上,由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审批。
****农业农村局审批实施方案调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方案调整的请示文件;
(二)项目业主、规划设计、项目施工、工程监理和受益对****政府或街道办、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等多方形成一致意见书和论证材料;
(三)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方案;
(四)调整前施工设计图、调整后施工设计图;
(五)项目方案调整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由于重大规划调整、上级重大项目施工占地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需要调整部分项目区范围时,由区(市、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报****审核,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由****审批调整方案。
第三十三条 需要终止的项目,由区(市、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项目资**排建议,上报****复核。情况属实的,由****出具复核意见,****农业农村厅审批、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区(市、县)在国家、省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开展项目建设模式试点探索,总结经验,进行推广。支持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市、县)农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报****备案。
“先建后补”以财政资金投入为导向,以项目业主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业等)投入为主体,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项目由业主单位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使用自筹资金先行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经区(市、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可报账拨付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资金;经****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报账拨付剩余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十六条 阶段性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对隐蔽工程、单项工程等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分阶段及时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应组织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第三十七条 县级初步验收由区(市、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参建单位、****政府(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邀请受益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代表参加。对项目完工且阶段性验收合格后,对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全面查验所有工程和设备的完成情况,包括工程量、工程质量、试运行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出具初步验收意见,并向****提出市级验收申请。
第四十条 ****应****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七章 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依托**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等,开展年度实施计划备案、项目调度、项目验收、上图入库、统计调查等工作。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基础数据采集与填报;****按照系统权限,负责做好审核与汇总上报。
第四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
第四十三条 按照申报、竣工、验收等三个阶段开展上图工作。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在申报阶段将项目矢量数据上报****、农业农村厅审核后,在**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在竣工阶段和验收阶段需修改上图入库信息的,经****、农业农村厅审核后,按照申报阶段流程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四条 鼓励支持各区(市、县)利用信息技术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推进高标准农田数字化建设。
第四十六条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应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到乡(镇)或村。有耕地流转主体的,由管护主体委托流转主体管护,双方签订协议,落实管护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参建单位及其人员不正确履职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者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并通报区(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市、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方案,组织问题整改。
第五十四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确保项目档案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