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容建设工程(二期)
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二)
各投标人:
****扩容建设工程(二期)(招标编号:****)现发布本项目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
1、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修改为:“(1)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按照当月单价子目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相应金额的85%(不含设计变更、签证等原因调整部分及主材价格调整部分)支付进度款,直至工程完成完工验收后发包人支付至完成合格工程量相应金额的85%(不含设计变更、签证等原因调整部分及主材价格调整部分),但承包人被发包人处罚或违约金应从履约保证金或合同价款中扣除,并应按第 12.2.1 款的约定扣回预付款;
(2)工程完成竣工结算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批准,且完成工程移交、档案资料移交后,发包人支付至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批准的结算金额总价97%的工程款(设计变更、签证等原因调整部分及主材价格调整部分,在工程结算时一并调整),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15.3款〔质量保证金〕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付款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发包人支付每期款项前,承包人必须先出具同等金额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及发包人要求的请款材料并交付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且不被视为违约。”
2、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14.1过程结算”中的“过程结算节点如下:①地下室顶板浇筑完成;②所有楼栋主体结构封顶;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修改为“过程结算节点如下:所有楼栋主体结构封顶。”
3、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14.1过程结算”中的“当期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款项包括:”的内容修改为“工程完成当期过程结算后,发包人支付至当期过程结算价款的85%的工程款(设计变更、签证等原因调整部分及主材价格调整部分,在工程过程结算时一并调整)。但已完节点价款(包括当期与此前的过程结算价款之和)超过相应已完节点概算的,超过部分金额暂不支付并列入竣工结算。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概算的,由发包人在竣工结算前完成。已完节点价款未超过相应节点概算的,则此前未支付金额列入当期过程结算价款一并支付。”
4、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14.2竣工结算”的“工程结算由业主****市政府规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论经中介机构审核(复核)的项目,其结算价以中介机构审核(复核)意见为准。”修改为“工程结算由业主****市政府规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论经财政部门复核(备案)的项目,其结算价以财政部门复核(备案)意见为准。”
二、关于投标人提问的回复
提问1: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由原来的二级建筑工程专业的建造师修改为一级建筑专业的建造师,建造师执业标准大型项目才需要配备一级建造师,该项目应该属于公共建筑工程而不是其他一般房屋建筑工程,最大层数11层、最高层
回复: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本项目属大型项目。
三、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原招标文件中有相同或相似内容做同样修改,招标文件与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为准。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各投标人应及时关注本项目招标信息,否则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 ****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