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评审函〔2024〕32号
****环境局
关于****年产荧光素钠1000kg原料药、4000kg联苯苄唑原料药扩建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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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审批****年产荧光素钠1000kg原料药、4000kg联苯苄唑原料药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年产荧光素钠1000kg原料药、4000kg联苯苄唑原料药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年产荧光素钠1000kg原料药、4000kg联苯苄唑原料药扩建项目建****经济开发区章华北路198号现有厂区内,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建设性质为扩建。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现有的甲类厂房内改造现有非布司他生产线并进行扩建,依托现有的锅炉房、甲类仓库、公用工程、部分环保工程并**部分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非布司他生产线非布司他产能削减至0.632t/a,同时具备年产1000kg荧光素钠原料药和年产4000kg联苯苄唑原料药的生产能力。
该项目副产品需达到相关质量标准后方能外售,否则应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建设地点、性质、生产工艺、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工艺过程生产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纯水制备系统排水、地面和设备冲洗废水、真空泵排水、化验废水、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碱喷淋废水、锅炉排水、初期雨水****处理站处理,上述废水中pH、COD、氨氮、悬浮物、BOD5、总磷、总****经济开发区****处理厂接管标准(Ⅱ类行业污水进水标准)后,通****园区市政管网,****开发区****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达标排入**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工艺废气依托现有的冷凝系统、两级碱液喷淋和活性炭吸附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18.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锅炉燃烧烟气经现有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同时采取“以新带老”措施加盖****处理站的池体,废气经收集后进入**的光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氯化氢、颗粒物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中排放标准,有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中标准。厂区无组织氯化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4中排放标准,无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附录C限值。
(三)加强噪声治理。通过优化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强化隔声及绿化降噪等措施,确保东、西、北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南侧厂界满足4类(东厂界)标准。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一般固废中,纯水制备产生的废RO膜由供应商回收,可交原厂回收的废包装材料交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滤渣、废干燥剂、废活性炭、蒸馏釜残、废滤袋、污水处理站污泥、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且无回收利用价值的废包装材料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严禁随意转移、随意倾倒、直接排放。
(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健全和完善三级防控体系,依托厂区现有的事故应急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确保事故情况下各类污染物不排入外环境;制定厂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完善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加强职工培训,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演练,提高对突发环境事故的处置能力。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落实《报告书》中所提出的监测计划。
三、该项目实施后新增的COD、氨氮、SO2、NOx、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0.03吨/年、0.003吨/年、0.014吨/年、0.131吨/年、0.256吨/年以内。
四、该项目甲类车间设置50米、污水处理站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请**市生态****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间环境监督管理,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六、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在实际产生排污行为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七、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如项目选址不符合《长江保护法》中长**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不在省经信厅2023****园区范围内,不得开工建设。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