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电力风能(建平)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无功补偿装置报废设备)
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 77.430000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省 **市 **县
资产类别: 机械设备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5-28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06-11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润巍****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王咏红 联系电话:021-****0519
受托机构联系人:王咏红 联系电话:021-****0519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孙轶先 联系电话:021-****7272-836、137****6431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2套动态无功补偿装置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无功补偿装置 |
计量单位 | 项 | 数量 | 2 |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 根据天兴评报字[2023]第2441号第十一条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系指我们对所评估资产已报废,以及在评估基准日之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目的而提出的公允估值意见,而不对其它用途负责。 (二)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残余价值,评估结果中包含增值税。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做任何纳税调整准备。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木次委估资产的重量由企业相关人员查询设备铭牌并询间相关厂家后计算中报,企业人员通过询问相关厂家及相关单位,得出评估对象中所包含的并联MCR磁控电抗器中铜的重量约占器身吊重的40%,油的重量为铭牌所记载,内部钢片及外壳的重量为设备的总重减去铜重及油重。评估人员查阅企业提供的《资产鉴定估重日志》及相关技术资料进行了复核,如实际处置时的重量与本次评估中报的重量不一致时,以实际处置的重量为准。 (四)本次评估未考虑设备的装卸及运输费用,相关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 (五)在评估基准日后,至2024年11月29日止的有效期以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适当调整,而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 (六)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期后事项: 自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出具日,不存在其他影响评估前提和评估结论而需要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的重大事项。 |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项目转让底价为含税价。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 |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县杨树岭乡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华****公司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应在挂牌公告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20万元到****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 本项目公告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交纳保证金,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且递交保证金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联交所、其他竞买人等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公告中标的图片及附件清单仅供参考,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完整性及品质。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相关资产清单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转让方有关现场踏勘的规定,现场踏勘流程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意向受让方在现场踏勘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费用等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7.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如有所涉及的其他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同时须书面承诺: (1****政府有关部门对标的资产拆除报废的相关规定并认可标的资产状况,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本方已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或委托的第三方单位的条件和资质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机关的基础上已经自行判断是否具备拆卸(包括设备内部或有的油品处理)、运输及使用等条件和资质,是否符合受让本标的。 (3)本方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接收标的资产,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括并不限于内外部材质、数量、型号等),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意本次标的资产在转让方仓库现场办理交接,标的资产由受让方自行从转让方仓库中提取,标的资产离开仓库即视为交易完成。同意由我方自行组织运输事宜及承担相关交通安全责任。 (4)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5)产权交易机构所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同意交易所将本次转让的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同意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拆卸、移离、清场工作。同意如超出约定的期限的,每延期一天,应按转让标的成交价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15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制止受让方继续拆运,并终止合同,无偿没收未转移的标的物并有权要求赔偿。 (7)同意自行组织现场协调施工拆除、运输等事宜,并负担拆运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同意拆除及运输方案需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受让方实施拆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拆运范围进行施工,并遵守转让方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拆运范围外的其他设备、设施及建筑,如有损坏需按原价赔偿。 (8)同意转让方在装运完毕、现场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向我方开具发票。 (9)同意并知晓本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公告图片、资产清单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及参考信息,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10)本方承诺在资产交接后清除标的图层上“华润”、“华润电力” 商标及字样,不得继续以“华润”、“华润电力”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如有,转让方有权就注册商标使用规定追究相关使用方责任,并对由此给华润商誉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1)若受让方未能按照本项目公告中交易条件履约的,允许转让方单方面扣除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并同意转让方重新挂牌交易。 (12)本方同意在出具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移交和清单的签字交接,并完成签署《实物资产成交确认书》。 9、本项目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1%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手续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的工作日上午9:30---下午16:30 |
展示地点 | ****院内 |
联系人 | 梁仕琦 |
联系电话 | 131****0811 |
附件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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