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环建管表〔2024〕3034号
关于**兴****公司汽车减震器、衬套、隔音海绵、胶管、橡胶杂件、冲压件生产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兴****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联晟****公司编制的《**兴****公司汽车减震器、衬套、隔音海绵、胶管、橡胶杂件、冲压件生产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项目基本可行,治污工艺设计合理,结论基本可信,****公司按《报告表》所****经济开发区嵩山北路28号进行建设。项目建成后,年产汽车减震器3000万件、衬套1500万件、隔音海绵500万件、胶管900万件、橡胶杂件3000万件、冲压件3000万件。
项目外购原辅料,须为全新材料,均不可使用废旧或再生料;厂房内要合理布局、分区设置,并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应对废气产生的主要工段采取集气罩收集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选择治污设施专业设计单位,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2、项目投料工序产生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喷塑工序产生颗粒物经半封闭喷粉间引风收集+流水线自带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抛丸工序产生颗粒物经设备内部管道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混炼、开炼产生废气集气罩加软帘半封闭收集+袋式除尘器+过滤棉+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喷漆、喷漆晾干、喷塑固化产生废气经负压收集+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5m高DA005排气筒排放;涂胶工序产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过滤棉+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硫化工序产生废气集气罩加软帘半封闭收集,发泡工序产生废气设置密闭围挡和集气罩收集+过滤棉+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天然气加热炉产生废气经8m高DA007排气筒直排。
项目投料、喷塑、喷漆、喷塑固化、抛丸、涂胶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混炼、开炼、硫化、发泡过程中产生的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混炼、开练、硫化过程中产生的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天然气加热炉燃烧天然气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VOCs、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须采取高效、切实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做到“应收集尽收集、应密闭尽密闭”,确保厂界达标。
3、按“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项目****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水****处理站预处理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达接管标准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并合理规划平面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合理规划运输路线。磷化废液、废切削液、废漆渣、污水处理污泥、废过滤棉、废机油、废漆桶、废活性炭、废包装、脱脂废液、表调废液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区内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禁随意排放固体废弃物,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6.强化风险源识别,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涉及重点监管的原辅料、固(危)废的储存设施和重点环境治理设施,须由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7、项目地下水、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确定,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
8、项目以生产车间为边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存在敏感目标,以后在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也不得规划和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9、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水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积极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监测结果按项目有关规定及时建立档案。
三、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须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严禁雨污混流;须落实大气应急管控要求。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粉尘防爆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通知》(宿环发〔2020〕38号)等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各项环境治理设施风险辨识管理和安全评估,消除风险隐患,****管理部门报告,防止爆炸等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VOCs≤0.899t/a、颗粒物≤2.743t/a、二氧化硫≤0.269t/a、氮氧化物≤1.257t/a;
(2)水污染物(排放量):废水量≤4267.2m3/a,COD≤0.213t/a、SS≤0.0427t/a、氨氮≤0.0213t/a、总磷≤0.00213t/a、总氮≤0.064t/a、石油类≤0.00427t/a、动植物油≤0.00427t/a;
(3)危险废物:磷化废液≤45t/a、废切削液≤0.2t/a、废漆渣≤0.56t/a、污泥≤1t/a、废过滤棉≤0.2t/a、废机油润滑油≤1.29t/a、废漆桶≤0.8t/a、废活性炭≤75.2t/a、废包装桶≤5t/a、脱脂废液≤22.5t/a、表调废液≤3.06t/a。
五、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建成并投入使用,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环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同时,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36号令)等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管理部门留档备查。如使用危险化学品请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执法局负责,并不定期督查。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及环境管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噪声污染,妥善处理施工废水、固体废物等,防止生态破坏和水体污染。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场地清理、地貌恢复和绿化美化等工作。
七、如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2024年3月26日
抄送:****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