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恒勋
授权代表人:黄丽敏
地 址:**市东环大道216号之二**国际大厦3-1
质疑人于2024年5月20****中心递交《质疑函》,****司法局智慧司法信息化维护服务采购(****)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一、质疑事项
(一)质疑事项1: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了虚假的从业人数,属于虚假响应的情形。质疑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查询到****填报的2023年度****公司所交社保人数为2人,而****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却填报了17人。质疑人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截图为事实依据,以《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作为法律依据。
(二)质疑事项2: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组建一支不少于5人的运维团队进行专项运维,其中驻点人员包含项目负责人、运维组长、驻点运维工程师各1名,非驻点人员包含机动运维工程师2名”,而****从业人员只有2名,质疑人认为****做出了虚假的偏离响应,属于虚假应标的行为。质疑人以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为事实依据,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为法律依据。
(三)质疑事项3: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中的人员配置方案:项目负责人、运维组长、驻点、机动运维工程师设置了相应的得分项,而****从业人员只有2名,没有足够的运维人员,因此其提供的运维人员是外包的、别的公司的技术人员,一是人员材料虚假,二是涉嫌服务外包。质疑人以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为事实依据,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规定“7.转包与分包”为法律依据。
(四)质疑事项4:****营业范围变更即由设备货物销售转为科技开发服务距本项目开标不足半年,并且从天眼查未查出任何中标记录,质疑人认为其没有同类运维服务项目经验,若该公司在响应时提供了合同复印件的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应标。质疑人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截图、天眼查查询截图为事实依据;以《****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为法律依据。
综上,质疑人认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了虚假的从业人数,****财政局,判该公司竞标无效,同时检查****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人员资料、业绩合同资料的真实性。
二、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情况
在处理质疑阶段,我中心结合采购人意见、被质疑供****中心核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
通过查看**壮****管理局****产权局)关于年报填写的常见问题回复:企业年度报告中的“参保人数”是指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与从业人员概念不同。****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数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由此可知“参保人数”与“从业人员数”概念不同。
我中心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质疑人公示信息,2023年度报告中显示从业人数为“企业选择不公示”。在处理质疑阶段,****回复其2023年从业人员为17人,并提供17名从业人员的2023年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凭证等材料。根据以上信息,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2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规定:“在合同期内,成交供应商针对本项目要求设立技术服务团队……,并组建一支5人的运维团队进行专项运维……”,采购需求未要求供应商在项目响应阶段提供服务团队人员具体信息。
在本项目评审时,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进行了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通过查看其响应文件,在《项目要求及服务需求响应表》的响应情况为“合同期内,我公司针对本项目要求设立技术服务团队.....组建一支5人的运维团队进行专项运维,其中驻点人员包含项目负责人、运维组长、驻点运维工程师各 1 名,非驻点人员包含机动运维工程师 2 名;偏离说明为:无偏离”,在《拟投入服务团队承诺函》中承诺若成交,保证服务团队成员按照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标准配备。根据以上信息,质疑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质疑事项3
经核实,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的人员配置方案未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人员社保和证书,供应商承诺服务团队人员具备相应素质条件即可得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对拟投入服务团队人员素质条件进行承诺,未提供人员社保和证书。因此质疑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质疑事项4
经核实,****响应文件没有提供同类项目经验合同材料。因此质疑事项4不成立。
综上,质疑人******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2、3、4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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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