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生态环境局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服务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
**** | **市**区一环**二段3号 | 295,000.00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合同包一):
服务类(****)
1-1 | 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 | 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服务采购项目 | 1.编制本次土壤监督性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括工作概况、企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情况、监测布点、监测项目、监测时间和频次、监测方法等情况、监****环境监测站或第三方监测机构)、质量控制、经费保障等内容以及布点图等附件。工作方案经专家审查****生态环境厅备案。2.开展监测。依据备案的监测方案开展2024年度土壤监督性监测工作。3.编制监测报告。应对监督性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并出具监督性监测报告。监测报告主要包括:工作概况、任务完成情况、质量控制、监测数据、监测结果及分析、工作建议等内容以及原始检测报告、采样点位图等附件。若发现监测结果超标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对策措施。对于未开展监督性****工业园区应说明原因。4.工作开展应当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指南》《**市土壤污染分区管控方案》《**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等文件、规范的要求落实。 | 1、为了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完整性、可比性、准确性和精密性,供应商须对监测的全过程(包括布点、采样、样品贮运、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等)进行并不限于以下质量控制。(1)严格按照验收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2)科学合理布设监测点,保证监测数据的客观、真实。(3)采样人员严格遵照采样技术规范进行采样工作,认真填写采样记录,按规定保存、运输样品。(4)及时了解工况情况,确保监测过程中工况负荷满足要求。(5)监测分析采用国家、行业标准分析方法或推荐方法;监测人员经过考核合格并持有上岗证;所用监测仪器、量具均经过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6)样品的采集、运输、保存、实验室检验分析和数据计算的全过程均按照《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四版)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7)采样记录及分析结果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8)监测报告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每个项目按国家相关要求出具报告,要求提供纸质版和PDF扫描版电子报告。2、供应商在开展数据审核时,发现异常数据应第一时间通知采购人,并在48小时内重新开展采样监测(采购人不额外付费)。3、供应商每次采样结束后,应在15-20日内向采购人提交带CMA标识的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正式监测报告。4、在服务期内,供应商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措施教育,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现安全事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所有责任全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服务成果及验收: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编制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按采购人要求提供每一个监测点的所有审核监测报告和数据报表、评价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信息。采购人应在供应商完成年度服务项目监测报告后,对其年度服务成果开展验收,完成全部服务项目后,再对其整个服务项目进行详细而全面的验收。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 | (1)本项目由采购人在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验收。(2)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如对技术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中按技术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3)采购人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项目履约成果的,视同验收合格。(4)项目验收结果合格的,供应商凭验收合格证明书至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上报本项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5)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 295,000.0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马超(采购人代表)、张莹、刘素英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财采〔2020〕74号)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由成交单位支付, 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与代理机构结算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人民币:3720元。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 0.372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监督部门:****财政局,联系电话:0831-****012。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市**区**街道下正街106号
联系方式:182****298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
地址:**省**市**区临港腾卓双创孵化园7栋2楼
联系方式:0831-****266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
电话:0831-****266
****
2024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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