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彝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临时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凉山州****草原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临时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时间:2024年05月30日 |
凉山州****草原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临时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凉林地许临字〔2024〕第55号 **西香****公司: 你公司委托****向我局提出的关于G7611**至**(**境)高速公路项目TJ16标段第4批临时用定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申请资料收悉,经审查,符合规定,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临时占用**县泸沽湖镇、长柏镇的集体林地10.5542公顷;**县林草******公司长柏作业区的国有林地0.0195公顷;合计10.5737公顷。其中,用材林地10.4822公顷、其他林地0.0915公顷。用于该项目的施工便道、弃土场等临时使用地林地。 占用林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和用途见凉****设计院编制的《G7611**至**(**境)高速公路项目TJ16标段第4批临时用地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二、本批准文件不是各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的准入文件,在未取得法定准入手续前,不得进入上述区域内开工建设。 三、占用期限为两年(至2026年5月7日止)。占用期满后,按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并将林地归还给原林地使用人。 四、在占用林地前,应依法将林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兑现给林权所有人。 五、你公司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防森林火灾。 请严格按照本决定批准的用途、范围、面积、期限使用林 地。不得在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如需改变批准的范围、面积占用林地的,应事先依法按规定报我局批准。采伐所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2024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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