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156****7897
项目名称 | **县**湖**侧(洪中清华园)3幢17、18号门市房(安雅窗帘)经营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24年5月30日 | 挂牌终止日期:2024年6月6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不**挂牌期。 | |||||||
基本情况 | 产权人名称:**县宏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35615T 所在地:**县泗州东大街15号 联系人及电话号码:蔡小闯 198****5288 产权人承诺:本次出让标的权属清晰,产权人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审批或备案程序。 | ||||||
标的 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湖**侧(洪中清华园) | |||||
租赁期限 | 3年 | ||||||
经营范围 | ****管理部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销售经营活动。 | ||||||
其他说明 | 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 ||||||
标的 评估情况 | 出让评估价格 | 3万元/年 | |||||
评估机构 | **中诚土地房地产****公司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中诚(2024)(**)字第Z011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5月9日 | ||||||
标的名称 | 起拍价 (万元) | 增价幅度(元)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参考面积(㎡) | 租 期(年) | 备注 | |
**县**湖**侧(洪中清华园)3幢17、18号门市房(安雅窗帘)经营权转让让 | 3 | 300或其的倍数 | 0.9 | 96.64 | 3 | 以现状对外出租 | |
特别事项 说明 | 一、租金支付方式 1.成交价为年租金。 2.如原意向买受人成功竞租,本次承租期满后,与房屋不可分割的装饰、装修及不可移动的资产等属产权人所有。租赁期满后,意向买受人所有投入的房屋装修等资产属产权人所有。 3.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付,首年首期租金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后每期租金需依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截止日前付清。 4.履约保证金按第一年租金总额的10%收取,于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 5.具体支付细节以合同签订为准。 二、事项说明 1.意向买受人须从事合法合规的经营项目,各项经营活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从事危险品和扰民的行业经营。 2.产权人不统一组织勘察标的,意向买受人务必在竞价前咨询清楚和实地查看标的,标的的质量、数量均以实物现状为准,产权人、交易中心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成交后,意向买受人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为由向产权人提出任何要求。 3.所有标的物均以现场实物现状和实际数量、意向买受人实地察看为准。****中心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招租资料、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买受人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中心对此不构成任何担保,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买受人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4.意向买受人一旦参与竞买活动,即表明接受标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不得以该标的存在瑕疵、缺陷等理由,向产权人提出重新竞价、放弃成交资格及赔偿要求。 5.意向买受人应认真阅读产权人提供的资料,对标的有疑议的,应当在提交报名材料前提出,一旦报名成功即表明知晓、认同、遵守并接受招租文件的要求和条款。 6.合同签订且标的移交前,因标的发生的任何风险由产权人承担,合同签订且标的移交后由买受人承担。 7.标的的交付及相关事宜由产权人负责。 三、其他 1.本标的评估价、招标底价均为含税价。 2.双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产权人和买受人各自承担(产权人开具正规票据)。 3.本公告涉及资金、价款均以人民币为单位。一旦成交,费用缴纳比例即以竞价成交价为准,不随市场相关价格波动而波动。 4.买受人要****管理部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条件以《合同》签订为准。 | ||||||
买受人应具备的条件 | 1.中华人民**国境内外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应具备独立签订、履行合同的能力; | ||||||
买受人须承诺的事项 | 1.意向买受人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2.意向买受人须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买受人须承诺具备独立签订、履行合同的能力。 4.意向买受人须承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5.本公告已提及的其他需要意向承租方承诺的事项。 | ||||||
其他说明 | 一、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后,本标段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买受人,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如有标段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买受人,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以不低于挂牌价格标准签订合同。 二、竞价报名: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6月6日17:30(非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报名方式:登陆“**县小型项目信息网”(http://www.****.com/#/)→“用户登陆”→“产权交易业务”系统进行注册登记、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等其他方式报名。 3.注册账号时须打包压缩上传下列原件扫描件到网上系统: 3.1以企业法人身份报名须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内须附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竞买承诺书。 (4)银行出具的交易保证金回单(请在回单上注明所竞买标的名称)或保函或保证担保或保证保险。 3.2以自然人身份报名: (1)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2)竞买承诺书。 (3)银行卡。 (4)银行出具的交易保证金回单(请在回单上注明所竞买标的名称,回单需显示打款方和收款方完整信息,带星号、符号或隐藏信息的无效。) 意向买受人因未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导致无法参与网上报名、竞价的,相关责任由意向买受人自行承担。 三、交易保证金 1.保证金金额:9000元; 2.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2024年6月6日17:30。 3.缴纳方式: 3.1意向买受人须通过转帐支票(同城)、电汇(异地)、网上银行等方式(现金缴款无效)将保证金从企业账户(自然人须从本人账户)转入(以实际到达专用账户为准)保证金专用账户。 (1)户名:****交易中心 (2)开户行:****银行营业部 (3)账号:由系统随机生成 注意:1)、各意向受让方的每个标段均不同,请各意向受让方登录**县小型项目信息网竞买人业务系统,点击“投标保证金账号获取”模块中对应已报名的标段查询。 3.2交易保证金以实际到达本公告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时间为准,未在缴纳截止时间到达的,视为报名不成功,即不具备竞买资格。 3.3企业法人申请报名,****公司账户打款(企业以个人、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3.4个人申请报名,保证金需从本人帐户打款。 3.5竞买人缴款一律不可使用现金缴款。 各意向受让方的每个标段均不同,请各意向受让方**县小型项目信息网,对应已报名的标段查询。 保证金未在交纳截止时间前到账的,或交纳金额不足的,视为放弃报名,不具备资格。 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确保交易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 4.处置方式: 4.1竞买成功后,受让方的保证金不冲抵成交价款,须另行缴纳成交价款。被确定受让方的,按公告约定与招租方签订《合同》后,交易中心在收到招租方出具的退还保证金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还(采用保险、保函、担保的,无须办理保证金退付)。 4.2未成交意向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还。 5.意向买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5.1作出有效报价后反悔的。 5.2在竞价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5.3非法获取产权人或标的的商业秘密,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5.4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5.5干扰、阻挠他人竞价的。 5.6买受人(竞价成交方)出现在规定时间内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付清首年租金、与产权人签订合同、交纳租赁押金等不履约行为的。 5.7在竞买活动中不服从管理,恶意阻挠竞买活动正常进行的。 5.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产权人、交易机构造成损失的。 5.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作为对招租方、交易中心损失的补偿,不足以补偿的,该意向买受人还需另行赔偿。 如买受人以保证、保险、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但存在在规定时间内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付清首年租金、与转让方签订合同等不履约行为的,交易中心有权向保证、保险、保函材料出具单位申请偿付。 四、竞价及成交 1.竞价开始时间 开标时间2024年6月7日15:10; 2.竞价方式:增价加价。 竞价单位:元/年 起拍价格:30000元 增价幅度:300元及其整数倍。 自由竞价期:20分钟。 3. 成交方式:最高价成交。 4. 延时竞价: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一分钟如果有意向买受人出价,将自动延时5分钟。 五、合同签订、价款支付及资产移交 1.承租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3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并缴纳拍卖佣金(成交价款的4%)**台维护费(具体以成交价格为准,参照附件收费标准)。 2.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产权人签订合同。 3.成交金及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交至出让方指定账户。如无任何违约情况,出让方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4.标的交接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书面确认移交清单。 六、其他 未尽事宜以签订合同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