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监审[2024]019号
关于******公司年表面处理3万吨
金属构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公司年表面处理3万吨金属构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公司年表面处理3万吨金属构件生产线项目位于**省**市新****开发区**东大科技产业园A区,本项目位于******公司现有厂区内,属于扩建项目,为现有工程的延伸链,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不新增用地。主要生产设备为酸洗槽、助镀槽、锌锅、配套环保设备等。主要生产工艺为酸洗—水洗—预处理—热浸锌(天然气加热)—冷却—检验—成品。该项目用地面积6000m2,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1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施工期严格按照《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市2023年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洛环委办【2023】24号)等文件要求,采取低扬尘施工工艺,施工材料堆存点设置围挡,并做好洒水抑尘措施,物料堆放场应采取防尘网覆盖,物料运输采取封闭运输,严格控制施工扬尘。
2、本项目酸雾房废气采取负压封闭车间+酸雾抑制剂+两级酸雾净化塔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HCl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热浸锌废气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水喷淋塔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颗粒物、HCl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NH3有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颗粒物同时还应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A级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同时还应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A级;颗粒物、HCl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NH3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3、本项目水喷淋塔废水回用于酸洗,废助****设备处理后回用于助镀槽,冷却废水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和洛****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洛****处理厂,酸雾净化塔净化废水、水洗槽清洗废水、地****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于水洗槽,部分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和洛****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合并排入洛****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4、本项目应采取基础减震、车间隔声、距离衰减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本项目一般固废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分类存放,妥善处理。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酸洗槽、水洗槽、助镀槽、冷却槽、锌锅、污水处理站、一体化除铁设备、化学品仓库(辅料仓库)、危废暂存间等进行重点防渗,本项目生产车间除上述地方进行一般防渗。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6、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7、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4977t/a、SO20.2404t/a、NOx1.4056t/a、COD0.0232t/a、氨氮0.0017t/a。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从******公司颗粒物减排量、2020年12****集团有限公司关停的两台13.5万千瓦机组(3#、4#)、******公司2022年3月完成的烟气脱硝深度治理项目、**县****公司污水处理工程(一期)2022年8月底完成的提标改造工程中进行替代,其中大气污染物实行倍量替代。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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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