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90026-1 采购人(全称): ****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金井镇景观廊道苗木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45天内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中标人负责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供货地点全过程的装车、运输、卸车,并承担全部费用。 3.3.2、中标人必须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对于招标文件没有列出,而对货物的正常使用必不可少的且应属于货物需求配带的物品,中标人有责任给予补充。 3.3.3、如遇恶劣天气、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等发生的紧急情况,采购人需要中标人作出紧急响应的,中标人应立即作出响应。 4.结算方式 c3698c09167f4442a****3659adf426f ****337.1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营业部 (****:430********05250881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项目完成验收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实际金额的30%,半年后再支付实际金额的30%,余下40%在质保期(即养护期)一年结束后支付完成。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设计要求: (1)整合设计原则 ①与当地自然与人文景观相呼应 乡村公路景观改造应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与人文环境,从周边自然和人文元素中获取灵感,把当地的特色融入到公路景观改造设计中去,让公路景观与自然、历史、人文相融合,呈现出与众不同的特色和风貌。 ②注重实用性与在地性 设计时,要注意公路的实用性,避免夸张设计和过度设计,从而影响公路的实用性与使用功能。植物设计与形式要考虑乡土树种,便于后期维护与生长。 ③设计既要美观性也要考虑经济性 公路景观改造设计要做到有美观性,也要经济性,避免种植名贵树种,减少后期维护成本。植物品种选择多选择抗旱、耐寒和抗病虫害的植物,做到四季有花。 (2)规划设计要求 ①保护自然环境,合理规划绿化在乡村公路景观改造中,应注重自然环境的保护,充分利用周边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种植草木花卉,营造宜人的自然环境,同时还应该注意排水设计,放置雨水侵蚀路面。 ②注重与场地周边人文景观的融合在改造设计中,各改造节点应注意与地块周边的人文景观相融合。借景自然,融入自然。 ③设计既要考虑及时效果也要考虑长远效果公路景观改造设计要做到既要考虑及时效果,也要考虑长远效果,减少后期维护成本。 (3)改造设计要求 金井镇景观廊道苗木采购项目设计应该以场地现有条件为基础,合理利用场地现植物、地形和周边的自然景观条件,不破坏周边自然环境,借景自然,融入自然,打造一条风景独特的景观廊道。 项目整体设计应以自然乡土景观展示为主,不刻意造景,更多是借用自然与乡土田园之景,既要保证景观及时效果,也要考虑后期景观效果,尽量控制景观成本。 (4)中标人设计方案需通过采购人审核通过后才能实施项目。 5.2.2、中标人严格按照采购清单要求的品种与规格供货,不得变更品种、不得降低规格参数(★)。(投标人需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5.2.3、项目供货标准:规格尺寸符合要求,株型茁壮,根系基本良好,生长旺盛。 5.2.4、项目供货时,中标人应提供该批苗木的经林业部门签发的苗木检验检疫合格证书。 5.2.5、中标人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项目实施并保证苗木100%成活率。除人为破坏原因外,规定时间内苗木或花卉未能存活的由中标人负责供应同等规格的产品。(★)(投标人需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5.2.6、在花卉苗木移栽过程中,中标人须向后期养护花卉苗木的单位提供栽种技术指导,以提高花卉苗木后期成活率。 5.2.7、服务期限内,中标人应承担所需全部服务人员的保险、安全等全部责任。中标人应当委派1名熟悉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负责人,与采购人保持联系,如更换负责人时要提前通知采购人。当需要进行花卉或苗木采购时,采购人将当次采购清单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需及时给予回复。在供货前,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需求及实际情况制定供货清单,清单内须写明品种、规格、数量、要求,并须初步估算所需费用、约定具体供货时间等。 5.2.8、供货时,中标人须按照与采购人签字确认的采购单各项内容要求进行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①中标人对供应苗木的质量负责。如发现苗木有质量问题(规格不符、黄叶、干枯、病害等),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将该部分苗木更换成符合要求的。采购人给予两次更换机会,每次更换须在两天内完成。如中标人拒绝更换或经两次更换机会后仍未能将有问题的苗木全部更换为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②中标人须在约定交货时间内,将供应的苗木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在到货后通知采购人检查和清点确认。中标人必须注意交通安全以及保护运输过程中苗木不损坏,如因中标人原因而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如交通事故等)或苗木的损坏、丢失等,均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③接受采购人的监督、管理,遵守采购人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 5.2.9、配送与移交过程,尤其是涉及苗木起吊工作的,中标人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5.2.10、项目实施期间,如遇极端自然灾害或极端气候,中标人须提前准备应对手段和防护措施,保证苗木花卉的及时供货,提高苗木花卉的成活率。 5.2.11、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转包他人,否则,取消中标资格,由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本项目****财政局《****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的规定执行。产品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如为采购人原因造成的,由采购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中标人承担。 5.3.3、采购人根据花卉与苗木的品种、规格、胸径(地径)、高度、冠幅等情况,对所供应苗木数量进行清点并对苗木质量进行检查。产品验收不合格的,由中标人免费无条件更换直至合格,有关更换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产品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权利瑕疵担保 6.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6.3.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4.合同价款支付 6.4.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6.4.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6.4.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6.4.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6.4.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6.5.伴随服务 6.5.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6.5.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6.5.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2.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的变更 11.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1.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1.3.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3.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3.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4.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1.5、本项目按照投标人所投单价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在服务期限内,所有清单价格不作任何调整。投标人的报价应包含制作、运输、安装、拆除、运离、养护等一切费用,如在建设过程中有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1.6、本项目不安排投标前现场踏勘,投标人如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11.7、在服务期限内,实际采购的品种已包含在项目清单内,个别未列在本清单中的品种如需在中标人处采购的,结算以采购人经询价后确定的市场价格执行。 11.8、安全责任。拟投入除治作业的人员,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中标人从事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在服务期间发生任何人身伤亡、人身疾病及财产损失或涉及其他法律问题,与采购人无关,均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自行负责解决,采购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费用。 11.9、中标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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