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厅根据《关于加强2024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如下:
一、绩效评价结论
1.完善救助方案,制定分类救助标准。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应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在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制定不低于省级救助标准的地方标准,对受灾人员分类实施救助。未制定地方救助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执行。
2.严格执行救助工作规范。一是严格落实《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应急〔2023〕6号)文件要求,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的原则救助。二是确定救助对象后提前核实受助人员信息及账户状态,及时修改异常信息。三是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抓好冬春救助资金发放,确保在春节前发放完毕。
1.制定公示公告的工作标准。制定标准化公示公告模板并推动各级单位执行,提高公示公告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2.规范代领代发管理。针对特殊原因无法领取救助资金而委托他人进行代为领取的情况,应严格按照《**省****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代持代管(暂行)办法》(黔财基〔2022〕22号)执行。
3.落实灾害救助属地责任,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州)、县(市、****政府要落实灾害救助属地责任,从每年预算或预备费中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确保全面覆盖因灾需救助群众,做到应救尽救。
1.加强绩效管理培训,提高绩效管理水平。一是省及市(州)应急部门要**财政部门加强对县(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进行绩效目标申报、执行等绩效管理培训,提升救灾资金绩效管理能力。二是督促指导偏离绩效目标的县(市、区),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措施抓好存在问题整改。三是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绩效管理。对救助过程中绩效指标与实际情况偏差较大时,应及时上报并调整绩效目标。
2.严把审核关,统一考核标准。省及市(州)要严格审核县(市、区)申报的绩效目标,确保预算资金量与任务数匹配,建立统一、透明、科学、可比对标的绩效评价标准,实现绩效考核公平性,确保财政资金有效、公平分配。
1.建议切实保障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投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通过动支预备费方式,落实自然灾害救助等救灾救助资金投入,结合财政可承受能力匹配救灾资金,积极提高救助标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2.督促涉及地方对绩效评价中存在的问题抓好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