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信息分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分局 | 生成日期:2024-05-31 | |
环建审,〔2024〕,4029 号 | 有效性:有效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关于****年产1万吨 SM-15高档永磁铁氧体磁瓦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失效时间: 暂无 | |
SM-15高档永磁铁氧体磁瓦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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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年产 1 万吨 SM-15 高档永磁铁氧体磁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要求我局审批的《报批承诺书》申请收悉。本项 目 经 庐 江 县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备 案 ( 项 目 代 码 :2307-340124-07-02-634680),根据******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和结论意见,在认真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治理及风险防范措施,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及环境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的前提下,依据《****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 号)《**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本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环评文件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改变建设内容。你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需办理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的,项目建成后,须在实际排放污染物或者启动生产设施之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不得无证排污。
我局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若发现你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环评文件存在弄虚作假等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你单位自行承担。**龙磁年产1万吨SM-15高档永磁铁氧体磁瓦项目.zip
2024 年 5 月 31 日
抄送:****政府,县生态****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