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水务局关于瓮安县新材料及电子化学品项目220kV用户变新建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关于**县新材料及电子化学品项目220kV用户变**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瓮福****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25MADK3YB243):
你单位《关于审批〈**县新材料及电子化学品项目220kV用户变**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申请》收悉。经审查,认为该报告书存在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方案基础资料明显不实、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问题,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第3.1.2(2)、4.2.1(2)、4.2.1(5)、4.3.3、4.3.6、4.4.1、4.6.7、4.6.8条等有关规定,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第一、三、五款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鉴于以上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我局决定不予许可**县新材料及电子化学品项目220kV用户变**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程富东,联系电话:186****1718,电子邮箱:****@qq.com。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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