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963,0512-****8422。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智能消费设备生产项目 | **市**镇南淞路299号 | **** | ****公司 | 项目总投资13000万元,建设内容包括:扩建一条智能消费设备生产线,年生产智能消费设备30万套;****实验室,论证生产工艺可行性,年研发产品样品1000套/件,不外售;对现有的两套含镍废水回用系统进行改造,一套增加二级RO处理工艺,一套增加双效蒸发分离处理工艺;对现有两套染色废液处理系统进行改造,并新增加一套染色废水处理系统;阳极氧化E线增加一套活化后水洗废水处理回用系统、一套剥黑后水洗废水处理回用系统、一套化抛酸回用系统、一套氧化酸回用系统。 | 1.本项目综合废水和市政蒸****海关外A3废水处理站处理后与A10废水处理站废水一并接管至******公司****处理厂,COD、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甲苯、二甲苯、总镍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pH、SS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间接排放标准,总铝、车间排放口总镍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 2.熔炼、成型废气经水洗塔处理后通过1根12米高排气筒排放,机加工废气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按照**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无组织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2 | **一兴泰****公司航天关键构件生产项目 | **市**镇**路169号 | **一兴泰****公司 | ******公司 | 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市**镇**路169号,年产航空航天用耐热构件1000套。 | 1.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处理厂接管标准。 2.机床废气经设备自带油雾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3 | ******公司橡胶制品生产项目 | **市**镇山淞路298号6号厂房 | ******公司 | **淀杉湖****公司 |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市**镇山淞路298号6号厂房,年产橡胶制品(情趣用品)30万件。 | 1.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处理厂接管标准。 2.液体硅胶成型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装配废气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表6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