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卡博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迁扩建)
环评拟审批情况 详细
受理号(号) | 202****6143 |
项目名称 | ****(迁扩建) |
建设地点 | **省**市凤岗镇凤岗科技路6号3栋1101室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清慧综合****公司 |
项目概况 | ****原位于**市凤岗镇黄洞村**大道凤芝美 F 栋 7 楼 702(北纬22°45′13.380″ ,东经114°9′58.190″), ****环保手续办理具体情况如下: 建设单位于2018年委托****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环境局的审批,批复编号:****。建设单位于2018年11月23日对其废气、废水、噪声进行了自主验收。建设单位于2018年12月17日进行固废的验收,****生态环境局的审批,批复编号:东环建【2018】13051号。 建设单位于2023年2月13日变更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编号:****1900MA5226H89G。 为提高企业竞争力,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建设单位将进行迁扩建。具体内容如下: (1)项目迁扩建后总投资增加60万元,员工人数增加至30人,项目厂房面积变更为1357.1m2,员工食宿方式不变,为厂外食宿,项目不设厨房。 (2)项目迁扩建后原有产品类型不变,为碳纤维制品,产能不变,为30万件/年,迁扩建后设备新增注塑机、破碎机等,原辅材料新增塑胶新粒、液态硅胶。 (3)项目迁扩建后原有工艺保持不变,新增注塑成型、注射成型等工艺,清洗废水、研磨废水等零星废****公司处理。 (4)项目建设地址由“**市凤岗镇黄洞村**大道凤芝美 F 栋 7 楼 702”更改为“**省**市凤岗镇凤岗科技路6号3栋1101室”,企业法人代表保持不变。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注塑成型、注射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有组织排放的NMHC、臭气浓度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36m; 2、无组织排放的NMHC、臭气浓度加强废气收集管理; 3、喷漆、烤漆、丝印、移印、烘干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有组织排放的NMHC、总VOCs、颗粒物、臭气浓度经“水帘柜+水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36m; 4、无组织排放的NMHC、总VOCs、颗粒物、臭气浓度加强废气收集管理; 5、打磨工序有组织排放的粉尘通过集气罩、工作台分别将抛光机和打磨机产生的颗粒物进行收集,抛光机再经过水帘除尘过滤器与打磨机产生的颗粒物一同通过“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6、无组织排放的粉尘加强废气收集管理; 7、拌料、破碎、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加强车间机械通风; 8、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由****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9、研磨废水、清洗废水、水帘柜废水、水帘过滤除尘器废水、水喷淋废水****公司处理,不外排;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10、噪声经隔音、减振、消声、距离衰减后,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11、固体废物:一般固****公司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中转物经收集后交供应商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1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分区防控,生产车间、危废仓等一般防渗区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危废仓门口设置围堰,危废仓还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生活区、一般固废仓等一般防渗区做好地面硬化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在贮存过程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公司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6-04 |
联系人 | ****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1131 |
通讯地址 | **市**街道**二路**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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