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派出所建设项目地块(以下简称“地块一”)位于**市**区昌珠镇,用地西侧紧邻省道509,****社区,****加油站,东侧为农田。******局建设,项目总用地8533.32m2,总建筑面积2946.78m2,原用地类型为水浇地,现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机关团体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地块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东经91°46′21.571″,北纬29°11′16.118″。根据现场踏勘,本地块现状为农田。
山****派出所建设项目地块(以下简称“地块二”)位于**市**区**南路、****中心南侧,******局建设,项目总用地8146.66m2,总建筑面积4139.82m2,原用地类型为水浇地,现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机关团体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地块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E91.****09643°,N29.****88680°。根据现场踏勘,本地块现状为空闲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结合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历史影像,调查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相关资料较齐全,判断依据充分。本次调查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该项目地块二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行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初步调查判定,该地块存在潜在污染源,特征污染物主要为石油烃,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3-2019)要求需启动第二阶段调查,故在本地块内****派出所地块)内共布设了5个土壤监测点位,为了解地块土壤背景值,在地块调查范围边界外,布设了1个土壤对照监测点,共采集并送检了6个土壤样品。土壤样品监测因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六六六、滴滴涕(总量)、石油烃(C10-C40)等。
监测结果(详见附件9)表明,该调查地块所有送检土壤样品中关注污染物的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或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推导的第二类用地方式下的风险控制值,调查地块当前土壤污染风险可忽略,不需要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