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15号线工程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361491K | 建设单位法人:仇兆明 |
姚忠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市**区华济路28弄4号41室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市轨道交通15号线工程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35-城市轨道交****停车场改建除外)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G5412-G5412-城市轨道交通 |
建设地点: | **市**区,**市**区,**市**区,**市**区,**市**区 |
经度: 纬度: | ****机关:**市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5-06-08 |
沪环保许评〔2015〕29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300 |
31546.64 | 运营单位名称:******公司 |
913********501034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中海环境科技****公司 |
913********928009H | 验收监测单位:中海环境科技****公司,**市环境****公司 |
913********928009H,913********624384A | 竣工时间:2021-01-23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4-1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5-17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e2.****.cn/jsp/view/hjxxgk/jsxmhp_index.jsp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城市轨道交通 | 实际建设情况:**,城市轨道交通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工程正线线路全长42.3千米,敷设方式全部为地下线;设车站30座,****车站;****停车场****车辆段2****基地;全线设主变3座,其中元江****车辆段内,另外两座共享14号线**路主变,9号线虹梅路主变。 | 实际建设情况:工程线路全长 42.3km,均为地下线;设站 30 座,均为地下站;****停车场 1 座;****车辆段 1 座;设 3 座主变电所,分别为元****车辆段内**),**路主变(与 14 号线共享),虹梅路主 变(与 9 号线共享)。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城市轨道交通 | 实际建设情况:城市轨道交通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噪声:①对3处风井要求调整出风口为侧向出风,出风口背向居民房屋,使出风口距离居民房屋满足20米要求;②对8组风井组各类风亭消声器加长至 3m; ③对 3 处冷却塔设置导向消声器;冷却塔采用超低噪声冷却塔;④****车辆段:建实心围墙;设备选型时应选择低噪声设备;在产噪设备如水泵、空压机等的基础处都加设隔振垫;⑤****停车场:郭家桥段出入场线 AK1+370~AK1+620 段采取全封闭声屏障措施;建实心围墙。⑥对试车线采取减振措施。2、振动:全线使用特殊减振措施 18570 延米,中等减振措施 13470 延米。 3、大气:①对风井周边 15m 范围内进行控制;②地下车站的风井出风口背向居民区,并对风井进行绿化覆盖,根据周围敏感点情况,合理设置高、低风井等措施; ③****职工食堂炉灶燃料采用煤气或液化石油气等,排放的油烟废气必须净化处理后经排烟井高空排放。4、水环境:各车站、车辆基地应实行雨、污水分流,****车站****停车场、****车辆段****基地生活污水经水务部门同意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应及时办理纳管手续。车辆基地生产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 31445-2009)标准后,再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5、固废:①****车站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后集中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②车辆基地内产生的少量金属切屑和废边角料等一般生产废物可回收再利用;③车辆基地内产生的废油渣(泥)、擦拭油布、废油等危险废物,应加强集中管理,设专门地点进行室内集中堆放,并按国家和**市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规定,交由有资质机构处置;废弃的蓄电池由生产厂家统一进行回收处理,****基地内临时堆放,不进行电解液的更换;主变电所变压器更换时将产生的废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④对危险废物临时存放场地采取防渗漏、防淋湿和防浸泡措施,避免二次污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示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弃物严格分离堆放;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同时详细记录入场固体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并长期保存。 6、电磁:①项目主变电所产生的工频电磁场应符合《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中规定的限值要求。②主变电所在用地范围内合理规划尽量远离居民区。 | 实际建设情况:1、噪声:① 罗秀路站 1号活塞和排风风井采用 11m高风井,出风口朝向老沪闵路,背向居民,与居民区最近距离为 20米,满足 20m要求;姚虹路站 1号风井环控设施位置进行优化,出风口距离最近居民房屋 22m,满足 20 米要求;姚虹路站 2号风亭组采用高风井,活塞和排风风井采用 11m高风井,出风口朝向古羊路,背向居民,与居民区最近距离为 21米,满足 20m要求。 ② 根据设计文件,环评要求各类风亭消声器加长至 3m的 8处风亭组,其中 2处敏感点拆迁,2处由于环控设施优化调出调查范围,其余活塞及排风风道均加长至 3m。③ ****车站全部采用超低噪声冷却塔。④****车辆段采用实体围墙,沿都庄路处高 5m,其余高 3m;⑤****停车场郭家桥段出入线改为地下敷设方式,因此取消该段采取全封闭声屏障措施;停车场修建实心围墙;⑥车辆段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噪声设备;在产噪设备如水泵、空压机等的基础处加设了隔振垫。⑦试车线采取碎石道床。 2、振动:根据设计文件,工程采取减振措施总长度约75939延米。其中:采取低等减振措施路段约6644延米,采取中等减振措施路段约39802延米,采取高等减振措施路段约6745延米,采取高档钢弹簧浮置板路段约22747延米。 3、大气:①地下车站的风井出风口均不正对居民区,并对有条件的风井进行绿化美化。项目边界处臭气浓度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应限值要求。②****职工食堂采用天然气,排放的油烟废气经净化处理达到《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后高空排放。 4、水环境:①****基地产生的生活污水均就近排入市政污水管道。②元****停车场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5、固废:①****基地的生活垃圾统一交由环卫部门处置。②车辆基地产生的少量金属切屑和废边角料等一般生产废物将回收后再利用。③车辆基地内设置危废暂存间,临时存放产生的废油等危险废物,均按国家和**市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规定管理采取防渗措施,设置了警示标示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最终交由有资质机构处置。主变电所变压器更换时将产生的废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6、电磁:****车辆段**1座变电站,周边均无敏感点分布。工频电场强度和工频磁场强度均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标准限值要求。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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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车辆段污水处理设施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 2023年5****车辆段总排口(元江路总排口和都会路总排口)的污废水进行监测。 | ||
****停车场污水处理设施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 2023年5****停车场的污废水总排口进行监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食堂油烟净化装置 |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 | ****车辆段****停车场食堂设有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烟道高空排放。 | 2023年3月和2023年5****车辆段****停车场食堂油烟进行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风亭、冷却塔降噪装置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 地下车站风亭均已设置2m~3m消声器,冷却塔均采用超低噪声冷却塔 | 本次验收对调查范围内有代表性的敏感点进行监测 | ||
车辆基地实心围墙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车辆段****停车场均设置实心围墙 | ****车辆段****停车场的厂界噪声进行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对危险废物临时存放场地采取防渗漏、防淋湿和防浸泡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停车场产生的危险废物利用7号线陈太路定修段的危废暂存间进行暂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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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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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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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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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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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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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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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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