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县林业和草原局保留证明材料清单(2024版)
索引号: | **** | 主题分类: | 公示公告 |
发布机构: | 寻****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4-06-06 15:57 |
名 称: | ****保留证明材料清单(2024版) | ||
文号: | 关键字: |
****保留证明材料清单(2024版)
发布时间:2024-06-06 15:57
****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2024)(共 5 项) | |||||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立依据 | 索要部门 | 证明用途(办理事项) | 开具部门 |
1 | 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40号)《**省林木种子条例》 | ****草原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业检疫部门 |
2 | 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六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植物检疫条例》 | ****草原局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出具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 |
3 | 项目单位提供的身份材料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第九条; ****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关于委托实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45号)的规定,****草原局委托实施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在森林和野****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一、委托事项(一)将《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审核****草原局的(占用东北、**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除外),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 ****草原局 |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等 |
4 | 征用和使用草原的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及个人身份证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草原局审核;(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 | ****草原局 | 建设项目临时使用草原审核审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等 |
5 | 被征用草原的权属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草原局审核;(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 | ****草原局 | 建设项目临时使用草原审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 村、乡镇(街道)、****草原局、****政府联合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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