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瑞德林生物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404MA560FLT31 | 建设单位法人:刘建 |
李雅慧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市**区国际健康港12号(原1号)厂房内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生产基地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47-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76-C276-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区国际健康港12号(原1号)厂房内 |
经度:113.32267 纬度: 22.05161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4-28 |
珠环建书〔2022〕1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2-12-2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6700 |
381.6 | 运营单位名称:**** |
****0404MA560FLT31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华青环保****公司 |
****2000MA4W78MT0X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914********559115N | 竣工时间:2024-01-02 |
2024-01-2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4-23 |
2024-04-2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5-27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html/newsDetails/b7c79bad27963c27d4dc9d02f1acce6f.html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要求。本项目应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明管输送”的原则设置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三灶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生物医药园工业水质净化厂一期,处理达标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三灶水质净化厂。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有组织废气排放标准。氨、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无组织废气排放标准。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的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表C.1规定的限值及相关管理要求。 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东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要求,其余厂界达到3类标准要求。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处置,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进行分类贮存、严格管理。 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操作杜绝风险事故。 | 实际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基本一致,其中中试生产线本次仅上一条,剩下一条未来建设;氧化性谷胱甘肽生产线减少部分工艺,改为饲料级谷胱甘肽生产线;增加1条配液生产线。废气治理设施与环评一致,废水治理设施活性炭纤维膜改为纳滤膜。 |
根据市场需求及实际建设情况,发生以下变动:①环评中氧化型谷胱甘肽产品取消,对应的氧化型谷胱甘肽生产线取消氧化、结晶等工艺,仅保留蒸发、干燥工序,得到产品为饲料级谷胱甘肽。 ②中试生产线分期建设,本次建设1条。 ③实际建设过程中,对部分生产设备的规格及数量进行了调整。 ④补充环评阶****实验室废液。 ⑤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面积调整,环评阶段规划危废仓库面积为50m2,实际建设面积为35m2。 ⑥增加1条配液生产线,根据客户需求对其他生产线产品加水得到溶液,无废气产生,配液罐洗罐废水含有产品,回用至对应生产线的结晶工序,无废水排放。 ⑦废水预处理工序环评在枯草芽孢杆菌发酵后使用活性炭纤维膜吸附COD,现在改为纳滤膜截留去除COD(浓缩液返回枯草芽孢杆菌发酵工序,纳滤膜按危废处置,两年换一次,产生量50kg/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2700吨生物酶液(自用)、80吨还原型谷胱甘肽、20吨氧化型谷胱甘肽、40吨β-烟酰胺单核苷酸、50吨肌肽等规模产品,以及实现年产N-乙酰神经氨酸、3’-唾液乳糖钠盐、6’-唾液乳糖钠盐、2’-岩藻糖基乳糖、丙酪二肽、辅酶A、磷酯酰丝氨酸、组织胺各0.5吨,1吨麦角硫因,5吨依克多因等中试产品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2700吨生物酶液(自用)、80吨还原型谷胱甘肽、20吨饲料级谷胱甘肽、40吨β-烟酰胺单核苷酸、50吨肌肽等规模产品,以及实现年产N-乙酰神经氨酸、3’-唾液乳糖钠盐、6’-唾液乳糖钠盐、2’-岩藻糖基乳糖、丙酪二肽、辅酶A、磷酯酰丝氨酸、组织胺各0.5吨,1吨麦角硫因,5吨依克多因等中试产品 |
氧化型谷胱甘肽生产线减少氧化工序,产品改为饲料级谷胱甘肽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生物酶液:种子培养-发酵-菌体分离:还原型谷胱甘肽:反应-分离-浓缩-干燥:氧化型谷胱甘肽:蒸馏-氧化-结晶-干燥:β-烟酰胺单核苷酸、肌肽:反应-分离-浓缩-干燥:中试产品:反应-沉淀-浓缩-结晶-干燥 | 实际建设情况:生物酶液:种子培养-发酵-菌体分离:还原型谷胱甘肽:反应-分离-浓缩-干燥:饲料级谷胱甘肽:蒸馏-干燥:β-烟酰胺单核苷酸、肌肽:反应-分离-浓缩-干燥:中试产品:反应-沉淀-浓缩-结晶-干燥;增加配液工序,根据需求将固态产品加水配置为溶液 |
氧化型谷胱甘肽减少氧化工序改为饲料级谷胱甘肽;根据客户需求,增加配液工序,将原本固态的产品加水配置为溶液。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气经楼顶:一级酸洗+二级碱洗+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本项目生产工艺废水分为高浓度废水(高COD且高磷废水、高磷废水)和一般废水,本项目对高COD且高磷废水采用“枯草芽孢杆菌发酵+活性炭纤维膜+熟石灰沉淀”、高磷废水采用熟石灰沉淀等预处理措施处理后再和一般废水混合进入**国****基地污水处理站(****生物医药园工业水质净化厂一期)深度处理达标后排至三灶水质净化厂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经楼顶:一级酸洗+二级碱洗+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本项目生产工艺废水分为高浓度废水(高COD且高磷废水、高磷废水)和一般废水,本项目对高COD且高磷废水采用“枯草芽孢杆菌发酵+纳滤膜分离+熟石灰沉淀”、高磷废水采用熟石灰沉淀等预处理措施处理后再和一般废水混合进入**国****基地污水处理站(****生物医药园工业水质净化厂一期)深度处理达标后排至三灶水质净化厂处理 |
废水治理设施活性炭纤维膜改为纳滤膜截留,改为纳滤膜截留减少了活性炭纤维膜脱附废水产生,废水排放量减少,新增的废纳滤膜走危废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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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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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枯草芽孢杆菌发酵+活性炭纤维膜+熟石灰沉淀 | **金****公司关于****生产基地项目协调函的复函(珠金产服函(2022)2号) | 枯草芽孢杆菌发酵+纳滤膜分离+熟石灰沉淀 | 2个周期,每个周期4次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一级酸洗+二级碱洗+活性炭吸附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 一级酸洗+二级碱洗+活性炭吸附 | 2个周期,每个周期监测3次(臭气浓度每个周期监测4次)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噪声防治设施 | 东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要求,其余厂界达到3类标准要求 | 噪声防治设施 | 共4个监测点,监测2个周期,每个周期昼夜各1次。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危险废物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进行分类贮存、严格管理 | 危险废物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进行分类贮存、严格管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操作杜绝风险事故。 | 已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23年11月27****环境局**分局备案,备案编号:440404-2023-0219-L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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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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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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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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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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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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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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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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