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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公告
一、竞争性谈判条件
本竞争性谈判项目为****精粉库道路硬化工程。项目业主为****,项目编号: **** ,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单位为****(以下简称 项目单位 )。项目已具备竞争性谈判条件,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参加****精粉库道路硬化工程的谈判。
二、谈判内容
(一)谈判内容:
项目由两条路组成,道路等级为三级公路,设计速度为30km/h。主线起点GK0+000位于在建道路工程支线1终点K0+755处,终点GK1+173位于精粉库大门处,里程173m。支线2起点GK0+093,终点ZK2+060****电站大门处,里程60m。测设总里程233m。以上工程内容均包工包料。最终验收结算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拦标价:95万元(含9%增值税,含人、机、物、材等费用)
(二)具体包括:
1.竣工验收: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图纸、需求及指定工程量验收为准。
2.费用及税率:该工程项目包工包料,含9%增值税等费用。
三、谈判人资格要求
(一)谈判人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本次谈判要求谈判人须为中华人民**国境内,能提供本次项目要求产品和服务,独立签订施工合同,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有能力提供****精粉库道路硬化工程施工的单位,且依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质保服务及时者。
2.资质要求: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信誉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信誉良好。
4.类似业绩要求:提供近二年类似项目工程施工业绩。
5.商业信誉: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认定以信用中国(www.****.cn)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6.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7.本项目资格审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四、谈判文件的获取
(一)谈判文件的获取
1.报名截止日期:2024年 6月 9日下午18:00
2.谈判文件获取方式:通过现场或以邮件形式发送至谈判。
3.谈判文件售价:每套谈判文件售价为人民币200元,请银行转账(打款时务必在备注栏写明项目名称及打款的单位名称,必须为公对公转账,否则取消磋商资格)至以下账户:
户名:****
账号:301********005648
开户行:****银行**县支行
联系人及电话:刘文 166****8859
(二)现场踏勘
项目单位不组织现场踏勘,可自行踏勘。
(三)谈判保证金
1.谈判保证金:18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元整),银行转账。
2.谈判保证金缴纳账户
账户名称:****
开 户 行:****银行**县支行
帐 号:301********005648
3.款项用途:谈判保证金(打款时务必在备注栏写明项目名称及打款的单位名称,必须为公对公转账,否则取消谈判资格)
4.到账时间:2024年 6 月 9 日 18:00时前
(四)谈判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
1.谈判书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和密封。
2.谈判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 6 月 14 日;时间:19:30时(**时间)。
3.谈判时间:2024年 6 月 15 日;时间:11:00时(**时间)。
4.谈判书递交:现场递交
5.谈判地点:****2楼会议室
6.项目单位对收到的谈判书予以登记,不接收在规定期限后送达的谈判文件。
(五)其它
1.本次竞争性谈判,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谈判结果无效:
2.1谈判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
2.2谈判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2.3采取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成交谈判的;
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5本谈判文件(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新颁布或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谈判公告在中国招标网(www.****.cn)上发布。
(七)合规声明
本谈判文件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新颁布或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八)权利声明
禁止对本谈判文件或公示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载(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或全文转载、修改后转载)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使用。转载依法谈判项目的谈判公告或公示信息的,不得改变谈判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内容,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转载(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内容转载、转载不注明来源、遗漏或不及时转载修改或补充内容等)谈判公告或公示信息、不得对谈判公告或公示信息等内容进行不全面、不准确、不客观地分析或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或违反本条规定转载、使用本谈判文件或公示信息的,采购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