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修复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的要求,我国要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确定土壤环境保护有限区域、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快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建设。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地块9,位于**市**县,**林地,南至在建工地,西至在建工地,北至坑塘。地块占地2319.00m2(约3.48亩)。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48067°,北纬37.****60317°。地块在2008年之前一直为空闲地、民宅和农用地,2011年地块北部空闲地经开挖变更为坑塘,开挖土壤主要用于填高农用地和堆筑田垄,坑塘开挖形成后一直闲置,未进行过养殖活动。2021年地块**的民宅均被拆除,变更为空闲地。2022年,地块西南侧的建筑工地开工建设,地块西**的空闲地变为在建工地的临时用地,在建工地进行了围挡,并将部分堆土延围挡区域堆放至本地块内,堆土量约1050m3。
本地块规划用途为教育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按照第一类用地标准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厅******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0〕4号)文件要求,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保障地块的开发利用环境安全,受****规划局的委托,****于2024年3月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形成本报告。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省/**市/**县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