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太阳能轻质高效双玻加工生产线(G12)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4********176382K | 建设单位法人:何进 |
黄国华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中国 |
**市麻涌镇新基村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太阳能轻质高效双玻加工生产线(G12)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7-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51-C3051-技术玻璃制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麻涌镇 新基村 |
经度:113.58128 纬度: 23.0762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04-21 |
东环建〔2021〕162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7614 |
621 | 运营单位名称:**** |
914********176382K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914********2303652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4********2303652 | 竣工时间:2023-06-0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4-3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5-29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nd.jsp?fromColId=2 id=2939#_np=2_834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项目在**市麻涌镇新基村原厂区对一期厂房进行改造,利用其 1~2层建设**太阳能轻质高效双玻加工生产线(G12)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本次扩建项目位于一期厂房,根据厂房长、宽尺寸合理规划生产线布置,考虑将生产线建设于一期二楼,将生产辅助设备、公用工程设备及其他配套相关设备设施建设于一层,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厂房空间进行布局。建设**太阳能轻质高效双玻加工生产线(G12)项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项目占地面积 8840平方米,建筑面积 13520平方米,主要设备包括上片机3台、磨边机3套、磨边清洗机3台、钻孔机3套、镀膜清洗机3台、丝印连线3套、梭式丝印机3台、镀膜机3台、固化炉3条、钢化炉1台、包装清洗机2台、下片机1套等。 | 实际建设情况:该项目于2021年建设完成,项目占地面积 8840平方米,建筑面积 13520平方米。项目已建设设备为:上片机3台、磨边机3套、磨边清洗机3台、钻孔机3套、镀膜清洗机3台、丝印连线3套、梭式丝印机3台、镀膜机3台、固化炉3条、钢化炉1台、包装清洗机2台、下片机1套等。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设太阳能轻质高效双玻加工生产线(G12)1条,主要从事光伏玻璃的生产,年产1.6~2.5 mm半钢新型光伏玻璃1200万平方米。工艺:磨边--磨边后清洗--钻孔--镀膜前清洗--镀膜--丝印--固化--钢化--包装前清洗、下片、包装。 | 实际建设情况:设太阳能轻质高效双玻加工生产线(G12)1条,主要从事光伏玻璃的生产,年加工生产1.6~2.5mm半钢新型光伏玻璃1200万m2/a,工艺:磨边--磨边后清洗--钻孔--镀膜前清洗--镀膜--丝印--固化--钢化--包装前清洗、下片、包装。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磨边、磨边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3600 m3 /d)、镀 膜清洗、包装清洗工序产生的废(570 m3 /d)分别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和产品用水标准及企业相关工序回用水水质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反冲洗废水(144m3 /d)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 类水质标准后排入麻涌河。 东环建[2021]1628号: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镀膜、丝印、固化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执行 广 东 省 《 印 刷 行 业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排 放 标 准 》(DB44/815-2010)及《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 II 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厂区外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及《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 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较严值。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厂区内 VOCs 特别排放限值。 做好生产设备的消声降噪措施,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磨边、磨边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3600 m3 /d)、镀 膜清洗、包装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570 m3 /d)分别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和产品用水标准及企业相关工序回用水水质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反冲洗废水(144m3 /d)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 类水质标准后排入麻涌河。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项目镀膜、丝印、固化工序废气经收集后引至沸石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CO催化氧化+水喷淋”装置进行处理,尾气通过18m排气筒高空排放,达到《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及《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 II 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厂区外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及《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 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较严值。 项目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厂区内 VOCs 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建设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必要的隔声、减振等措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项目生活垃圾统一交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泥、废RO膜交**市长州****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包括废镀膜液、废网版、废抹布、废油墨桶、废油墨、喷淋废水等交**市新****公司处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项目已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废水、废气排污口。 |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中关于固体废物使用《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现已更新标准为《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实际建设使用最新标准,其余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对****的其他环保要求仍按相应环评审批、环保验收文件及国家、省制定的现行标准执行。 项目建设须认真落实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该项目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涉及其它须许可的事项,取得许可后方可建设。 | 实际建设情况:环保要求按相应环评审批、环保验收文件及国家、省制定的现行标准执行。 项目建设认真落实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 该项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涉及其它须许可的事项后建设。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8.76 | 5.256 | 0 | 0 | 0 | 14.016 | 5.256 | |
6.18 | 1.26 | 0 | 0 | 0 | 7.44 | 1.26 | |
0.876 | 0.053 | 0 | 0 | 0 | 0.929 | 0.053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821 | 1.069 | 0 | 0 | 0 | 1.89 | 1.069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三级化粪池 | 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 | 三级化粪池 | 生活污水排放口中pH值范围为7.5~7.6,悬浮物浓度范围为12~35mg/L,化学需氧量浓度范围为106~131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范围为33.9~41.8mg/L,氨氮浓度范围为0.217~0.798mg/L,磷酸盐浓度为0.13~0.7mg/L,动植物油浓度范围为2.57~4.98mg/L,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一级B标准的较严者要求。 | ||
磨边水循环处理系统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和产品用水标准及企业相关工序回用水水质标准 | 磨边水循环处理系统 | 生产回用水中pH值范围为7.2~7.3,悬浮物浓度为<4mg/L,化学需氧量浓度范围为4~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范围为1.4~1.9mg/L,氨氮浓度范围为0.033~0.093mg/L,总磷浓度范围为0.05~0.06mg/L,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及企业相关工序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 ||
超纯水回用系统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和产品用水标准及企业相关工序回用水水质标准 | 超纯水回用系统 | 生产回用水中pH值范围为7.2~7.3,悬浮物浓度为<4mg/L,化学需氧量浓度范围为4~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范围为1.4~1.9mg/L,氨氮浓度范围为0.033~0.093mg/L,总磷浓度范围为0.05~0.06mg/L,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及企业相关工序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 ||
磨边循环水处理系统、超纯水回用系统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 类水质标准 | 磨边循环水处理系统、超纯水回用系统 | 生产废水排放口中pH值范围为7.1~7.4,悬浮物浓度范围为5mg/L,化学需氧量浓度范围为4~7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范围为1.5~2.4mg/L,氨氮浓度范围为0.079~0.536mg/L,总磷浓度范围为0.05~0.06mg/L,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限值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沸石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CO催化氧化+水喷淋”装置 |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及《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 II 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 “沸石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CO催化氧化+水喷淋”装置 | 镀膜、丝印、固化工序VOCs废气浓度范围为0.28~4.66mg/m3,达到**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及**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第II时段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要求。 厂区内无组织废气监控点最大浓度为3.23mg/m3,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废气下风向VOCs最大浓度为0.16mg/m3,达到《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及**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较严者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减振、消声及隔音等降噪处理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 减振、消声及隔音等降噪处理 | 厂界昼间噪声监测值最大值为64.4dB(A),夜间噪声监测值最大值为54.7dB(A),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排放限值。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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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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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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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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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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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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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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