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GW绿能光伏用高分子新材料组件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402MAD2AMER7F | 建设单位法人:高沐紫 |
侯伟健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德** |
**省******办事处天衢工业园福盛路399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2GW绿能光伏用高分子新材料组件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8-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62-C3062-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德** ****办事处天衢工业园福盛路399号 |
经度:116.33526 纬度: 37.5167 | ****机关:****保护局直属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3-28 |
**审批环报告表〔2024〕1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402MAD2AMER7F001W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000 |
55 | 运营单位名称:**** |
****1402MAD2AMER7F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1402MAD2AMER7F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303MA3L7FTT20 | 竣工时间:2024-05-10 |
2024-05-15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5-15 |
2024-05-3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6-25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n/page34?article_id=100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2GW/年 | 实际建设情况:0.9GW/年 |
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建设内容为年产2GW绿能光伏用高分子新材料组件,产能为2GW,现因市场原因只建设一部分,约合产能0.9GW/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拉挤、注胶等 | 实际建设情况:拉挤、注胶等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气:拟建项目机械上料、调配树脂、拉挤线(浸胶、拉挤模塑、固化工序)工序产生VOCs、苯乙烯、臭气浓度,机械上料、调配树脂设置单独密闭调配间,拉挤线为全自动机械化生产线,废气均封闭收集,收集后引入1套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人工投料、切割、打磨工序产生颗粒物,人工投料口设置集气罩+软帘收集,切割、打磨位于封闭打磨间,引入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食堂产生的油烟和臭气浓度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于厂房1.5m的排气筒DA003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标准要求;苯乙烯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标准要求;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的标准要求;食堂油烟应满足《**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标准要求。未被收集的颗粒物、VOCs、苯乙烯、食堂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封闭车间, 合理安排通风次数,于厂界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标准要求。 废水:拟建项目产生的食堂废水和生活污水经隔油池、 化粪池收集预处理,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卓澳水质净化有 限公司处理,排入德****公司(尾水厂)达标后, 废水部分回用于****公司,其余排放至岔河。应满 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及******公司进水水质要求。 噪声:拟建项目经采取选择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基 础减振、距离衰减、建筑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值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 类标准要求。 固废: 一般固废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 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 总量分析:项目外排污染物总量:颗粒物:0.375t/a,VOCs:0.672t/a。 该项目已取得《**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 | 实际建设情况:机械上料、调配树脂、拉挤线(浸胶、拉挤模塑、固化工序)工序产生VOCs、苯乙烯、臭气浓度,机械上料、调配树脂设置单独密闭调配间,拉挤线为全自动机械化生产线,废气均封闭收集,收集后引入1套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人工投料、切割、打磨工序产生颗粒物,人工投料口设置集气罩+软帘收集,切割、打磨位于封闭打磨间,引入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食堂产生的油烟和臭气浓度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于厂房1.5m的排气筒DA003有组织排放。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标准要求;苯乙烯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标准要求;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的标准要求;食堂油烟满足**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标准要求。未被收集的颗粒物、VOCs、苯乙烯、食堂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封闭车间,合理安排通风次数,于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标准要求。 项目产生的食堂废水和生活污水经隔油池、 化粪池收集预处理,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卓澳水质净化有 限公司处理,满 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及******公司进水水质要求。 项目经采取选择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基 础减振、距离衰减、建筑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 类标准要求。 一般工业固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 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要求。 根据监测结果,项目颗粒物和VOCs排放总量分别 为:0.11t/a和0.32t/a,排放总量达标。 |
打磨环节除尘器由打磨除尘柜改为布袋除尘器。原因:打磨除尘柜无法设置排气筒,且布袋除尘器也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项目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认真执行消防安全规定,制 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安排人员培训与演练等。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认真执行消防安全规定,制 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安排人员培训与演练等。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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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11 | 0.375 | 0 | 0 | 0.11 | 0.11 | / |
0 | 0.32 | 0.672 | 0 | 0 | 0.32 | 0.32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 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 | 1套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 | 已监测 | ||
粉尘治理设施 | 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 1套布袋除尘器 | 已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隔音、减震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 类标准 | 厂房隔音、基础减震 | 已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固废: 一般固废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 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 | 已落实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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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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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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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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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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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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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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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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