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鹤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70666B | 建设单位法人:周瑶 |
周瑶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市**区庄行镇北环路 538 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市**区 庄行镇北环路538号 |
经度:121.39164 纬度: 30.96338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9-25 |
沪奉环保许管〔2023〕12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3000 |
6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70666B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117MA7BG52X33 | 验收监测单位:**** |
****0117MA7BG52X33 | 竣工时间:2023-10-25 |
2023-11-01 | 调试结束时间:|
2024-04-1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5-22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台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成立于2012年07月03日,经营范围包括塑料制品 (除购物袋) 、五金制品加工 (限分支机构经 营) 、金属材料、汽车配件、橡塑制品批发、零售,模具设计、开发、加工 (限分支机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 (除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代理,人工 装卸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鹤通公司现拟租赁******经济**社位于**市**区 庄行镇北环路538号厂区,租赁建筑面积为3000 m2 ,开展“**鹤通实业有 限公司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的年生产规模为汽车塑料零部件300万件/年、 日用塑料零部件50万件/年。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批复一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 成立于2012年07月03日,经营范围包括塑料制品 (除购物袋) 、五金制品加工 (限分支机构经 营) 、金属材料、汽车配件、橡塑制品批发、零售,模具设计、开发、加工 (限分支机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 (除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代理,人工 装卸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鹤通公司现拟租赁******经济**社位于**市**区 庄行镇北环路538号厂区,租赁建筑面积为3000 m2 ,开展“**鹤通实业有 限公司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的年生产规模为汽车塑料零部件300万件/年、 日用塑料零部件50万件/年。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批复一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主要生产工艺为进料、检验、注塑、清边、破碎、装配、热熔焊接、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批复一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在项目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1、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纳入**区市政污水管网,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的要求。2、 项目注塑废气、热熔焊接废气先经收集再经活性炭吸附处理 后通过1#排气筒15 米高排放。确保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要求。应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出的要求,严格控制废气的 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污染物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 标准》(GB31572-2015) 要求,确保厂区内污染物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要求。3、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综合性降噪、减振 措施,确保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 类区标准。4、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理。危险废物贮存场 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的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定期清运。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批复一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应按《报告表》意见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批复一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0234 | 0.0234 | 0 | 0 | 0.023 | 0.023 | |
0 | 0.0702 | 0.0702 | 0 | 0 | 0.07 | 0.07 | |
0 | 0.0094 | 0.0094 | 0 | 0 | 0.009 | 0.009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0351 | 0.0351 | 0 | 0 | 0.035 | 0.035 | |
0 | 0.0702 | 0.0702 | 0 | 0 | 0.07 | 0.07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151 | 0 | 0 | 0.0679 | 0.083 | 0.083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废水 | 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2018) 中三级标准 |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员工生活污水经 收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的废水总量为280t/a, 主要污染物为PH 、CODcr、 BODs 、SS 、NH-N, 最终排入****处理厂集中处理。 | 我司委托****于2024年1月4日-2024年1月5日对我司做了废水采样检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排气筒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 本项目委托******公司设计、制作了一套活性炭吸附处理设 备,收集的废气分别经集气罩局部密闭收集后,经过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尾气经 1#排气筒15米高排放。 1#排气筒非甲烷总烃废气的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均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表5的排放限值,本项目厂界上风向、厂界 下风向1、厂界下风向2、厂界下风向3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 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表9的排放限值,本项目厂内非甲 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可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附录A 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放限值。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少,且高空排放, 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不产生明显影响,对本项目及周边敏感目标基本没有影响, 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表5、《合成树脂工 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表9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 标准》 (GB37822-2019) 附 录A 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公司入驻后应加强环境管 理,定期对通风柜进行检查、维护,保证通风柜正常运行。废气可满足《合成树 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准》 (GB37822-2019) 附录A 特别排放限值的相关要求。 | 我司委托****于2024年1月4日-2024年1月5日对我司做了废气采样检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噪声 | 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中1类功能区标准 | (四)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设备、辅助设备及废气引风机等运行噪声,本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垫和阻尼减振器、软接头、风机隔音房、建筑隔 声等措施。本项目通过采取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后,经距离几何发散衰减,对东、南、 西、北侧厂界噪声贡献值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中 1 类功能区标准要求(即昼间 Leq≤55dB(A), 夜间 Leq ≤45dB(A)), 本项目夜间不运营,故项目噪声对周边环境没有显著的影响。 | 我司委托****于2024年4月9日-2024年4月10日对我司做了废气采样检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理。危险废物贮存场 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的要 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定期清运。 | 固体废物包括废包装材料、废塑料边角料、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含油抹 布、生活垃圾等。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员工生活垃圾按质 分类袋装化后置于指定区域内,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每日上门清运;本项目产生的 危险废物,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公司外运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依托现有给水管网设施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与环评批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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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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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0.08306 吨/年。其中,挥发性有 机物实施倍量削减。本项目申请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16612吨 /年,****政府统筹,相关削减替代措施应与本项目同步实施,并在本项目建成并实际排放主要污染物前(或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前)成。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与环评批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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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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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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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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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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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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