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144万吨焦炭减量置换整合搬迁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281MA091U31XC | 建设单位法人:赵佳 |
张云波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省**市崔家庄乡东二十里铺村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144万吨焦炭减量置换整合搬迁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42-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521-C2521-炼焦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市崔家庄乡东十二里铺村 |
经度:118.058739 纬度: 40.177581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9-05-31 |
冀环环评〔2019〕28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93337 |
30000 | 运营单位名称:**** |
MA091U31-X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MA091U31-X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兆惠****公司 |
MA09RMGH-3,MA0G18BP-3 | 竣工时间:2023-12-12 |
2023-12-12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5-10 |
2024-05-1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6-07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纸质报告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拆除****公司4座38孔4.3米焦炉(焦炭产能100万吨)及******公司2座63孔4.3米焦炉(焦炭产能80万吨),按照1.25:1的减量置换原则建设20座18孔捣固式热回收焦炉(焦炭产能144万吨)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及批复一致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建设捣固式热回收18孔焦炉20座,同步建设备煤、炼焦生产装置,配套建设干熄焦和发电机组,除尘、脱硫脱硝、给排水等生产设施和公用设施。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捣固式热回收18孔焦炉20座,同步建设炼焦生产装置,配套建设干熄焦和发电机组,除尘、脱硫脱硝、给排水等生产设施和公用设施,均与环评及批复一致。备煤系统建设一体化筒仓储存设施,建设1-5#煤转运站,原全封闭煤场尺寸减小,储存能力由原30万吨降为5万吨;全封闭焦场储存能力由原4.7万吨降为2万吨 |
厂区平面布置优化调整,取消6-8#煤转运站,备煤系统建设一体化筒仓储存设施,原全封闭煤场尺寸减小,储存能力由原30万吨降为5万吨;全封闭焦场储存能力由原4.7万吨降为2万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环评设计煤饼尺寸15000×3600×850mm,单炉每次装煤量48.195吨,结焦时间84小时 | 实际建设情况:炼焦过程捣固煤饼干密度降低,调整至约0.896t/m3,煤饼尺寸调整为14500×3400×850mm。由于煤饼体积和捣固密度的变化,单炉每次装煤量为37.547吨,结焦时间约64小时 |
实际运行过程中,考虑到煤饼尺寸与炭化室的适配性和装煤推焦的可操作性,将煤饼尺寸适当降低,由原环评15000×3600×850mm调整为14500×3400×850mm。由于煤饼尺寸较大,煤饼密度无法达到原设计值,单炉每次装煤量由原设计的48.195吨变更为37.547吨,相应结焦时间由84小时缩短至约64小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环评建设1-8#煤转运站分别配套8套布袋除尘器;焦1转运站废气与2#干熄焦地面站废气合并处理,焦3转运站废气与筛焦楼废气合并处理。一期、二期焦炉废气均分别通过2套“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袋式除尘器+SCR脱硝”设施处理,处理后由原4根70米排气筒排放,本项目两期共建设4座煤塔,原煤塔废气不进行收集处理。污水处理工艺环评为“调节池+混凝沉淀+过滤+深度处理(超滤+反渗透)。一期工程建设一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1-5#煤转运站分别配5套布袋除尘器;焦1与焦3转运站废气分别配备布袋除尘器处理;一期、二期焦炉废气均分别通过2套“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袋式除尘器+SCR脱硝”设施处理,合并通过2根100米排气筒排放。1-4#煤塔废气分别收集后通过各自配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外排。由无组织排放变为有组织排放。污水处理工艺实际建设为“中和絮凝反应池+**沉淀池+BAF生物滤池处理+脱盐水处理系统(超滤+一级反渗透+二级反渗透+电除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际未建设 |
建设1-5#煤转运站分别配5套布袋除尘器;焦1与焦3转运站废气分别配备布袋除尘器处理;一期、二期焦炉废气均分别通过2套“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袋式除尘器+SCR脱硝”设施处理,合并通过2根100米排气筒排放。1-4#煤塔废气分别收集后通过各自配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外排。由无组织排放变为有组织排放。污水处理工艺实际建设为“中和絮凝反应池+**沉淀池+BAF生物滤池处理+脱盐水处理系统(超滤+一级反渗透+二级反渗透+电除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际未建设环评中一期工程建设一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际未建设;将生活污水经地下管道流入厂区污水处理调节池,与生产废水处理系统一并处理。由于煤场尺寸减小,增建筒仓,改为筒仓配煤。厂区平面布置情况发生调整,煤转运站路线相应调整,废气污染治理设施风量设置情况根据实际产尘点位置进行调整;排气筒增高有利于污染物扩散。煤塔废气由无组织排放变为有组织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 所报《****年产144万吨焦炭减量置换整合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经济开发区******园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公司现有38孔4.3米焦炉4座,焦炭产能100万吨,拆除******公司现有63孔43米焦炉2座,焦炭产能80万吨,合计焦炭产能180万吨。整合重组减量置换建设捣固式热回收18孔焦炉20座,煤饼体积45.16立方米,同步建设备煤、炼焦生产装置,配套建设干熄焦和发电机组,除尘、脱硫脱硝、给水排水等生产辅助和公用设施。项目年产焦炭144万吨,年发电171000万千瓦时。项目总投资19333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0000万元。 项目已经****委员会2018年8月24日备案(冀发改产业备字[2018〕532号)。****信息化厅2017年12月12日出具了《关于****焦炭产能减量置换批复的函》(冀工信产[2017〕424号),同意通过产能减量置换建设年产144万吨焦炭减量置换整合搬迁项目。 ****委员会已审查通过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冀发改环资(2019〕731号)。 二、****公司所报《报告书》以及报告书技术评估专家意见,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 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未列入批复许可的内容,不得建设,投入运行。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相关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拟建项目投产前拆除全部用于产能减量置换的现有装备,其中淘汰****公司捣固焦炉4座,淘汰******公司捣固焦炉2座;拆除工程场地土壤调查及修复等工作严格按照《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开展。 (二)该项目144万吨焦炭全部工程内容建设完成后,整体投产、整体验收。 (三)项目依托的铁路专用线须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黎河**市****园区段须实施输水暗涵工程。 (四)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确保施工期施工场地扬尘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要求:妥善处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期间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五)强化废气污染防治,确保各项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1)卸煤废气 项目所需煤炭全部采用铁路运输,火车卸煤后采用皮带输送至厂区封闭料场,自原料煤封闭料场由皮带输送至煤塔,项目设置8个煤转运站,共设置6套袋式除尘器(覆膜滤料)处理转运废气,处理后各经1根15米高排气筒外排(共6根),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2)煤粉碎、配煤废气 预粉碎机室、配煤室、粉碎机室废气分别经密闭式集气罩收集后,各送1套袋式除尘器(覆膜滤料)净化处理后,分别通过1根25米、15米、25米排气筒外排。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3)装煤、推焦废气 4套装煤推焦车布置在机侧,每套装煤推焦车均设有车载除尘器。装煤操作时将机侧炉头微量外逸的烟气导入车载除尘器处理,经1根7米高排气筒外排。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芘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4套装煤、推焦车载除尘器均安装在线监测,监测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 (4)接焦废气 焦炉出焦采用平接焦,设2座接焦车。每座接焦车的顶部均设置烟气集气罩和车载袋式除尘器,将炉门顶部烟气收集后经接焦车上配备的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经一根8米高排气筒外排。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5)焦炉废气 项目设置20座热回收焦炉,10台72吨/小时余热锅炉,共配套建设4套废气处理设施。 其中4台余热锅炉废气及2套干熄焦循环气体、预存室放散气设置2套“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袋式除尘器(PPS+PTFE复合针刺毡覆膜滤料)+SCR脱硝”处理装置,分别经2根70米高排气筒外排。 另外6台锅炉废气设置2套“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袋式除尘器(PPS+PTFE复合针刺毡覆膜滤料)+SCR脱硝”处理装置,分别经2根70米高排气筒外排。 以上4套废气处理设施均设置在线监测,监测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示范引领制度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28号)要求。 (6)干熄焦烟气 工程采用干法熄焦,共设置2座干熄焦炉,事故状态下互为备用,2座干熄焦炉同时发生事故时备用湿熄焦。干法熄焦过程中外排废气、干熄焦炉底部排焦废气经收集后由管道送千熄焦环境除尘地面站。 2座干熄焦炉各设置一座环境除尘地面站(袋式除尘器, PPS+PTEE复合针刺毡覆膜滤料)处理后废气各通过1根25米高的排气筒(共2根)排放。2座千熄焦环境除尘地面站均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 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7)焦转运废气 项目共设3座焦转运站。其中1#焦转运站废气并入2#干熄焦除尘系统处理,3#焦转运站废气并入筛焦除尘系统处理,2#焦转运站经收集后进入1套袋式除小器PPS+PTFE复合针刺毡覆膜滤料)净化后通过1根15米排气筒外排。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8)筛贮焦废气 项目设1座筛焦楼。筛贮焦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含3#焦转运站废气)设置1套袋式除尘器(PPS+PTFE复合针刺毡覆膜滤料),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9)焦炉炉体无组织烟气 焦炉采用负压操作,采用上、下炉门结构,焦炉炉体及其与工艺管道连接处密闭,正常炭化期间,无可见烟尘外逸,焦炉炉底及炉顶采用耐高温浇注料浇筑成型,焦炉炉顶无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苯并[a]芘、硫化氢、苯可溶物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2焦炉炉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和《**市钢铁、焦****电厂深度减排实施方案》(唐气领办〔2018〕38号)中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0)煤场、焦场无组织烟气 煤场、焦场均采用全密闭式,路面进行硬化,采取的无组织排放措施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和《**市钢铁、焦****电厂深度减排实施方案》(唐气领办〔2018〕38号)中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六)做好废水回用工作,加强废水回用系统的管理。项目产生的****处理站处理,项目废水经处理后须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七)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工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选用低噪声设备,将产噪设备置于厂房内,设置消声器及减振隔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煤转运及煤破碎、转运过程产生的布袋除尘灰主要为煤粉,收集后返回配煤;推焦、干熄焦、焦处理系统产生的布袋除尘灰为焦粉,收集后外售;脱硫脱硝系统产生的脱硫灰,外售做建材原料;污水处理站混凝沉淀池定期产生的污泥收集后返回配煤;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收集处置。 危险废物:废脱硝催化剂、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在厂内危废库暂存,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 (九)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确保现役源削减工程的实施。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按有关要求须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六、项目实施中涉及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委员会、****执法局、****保护局、****保护局****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中心****保护局报告项目“三同时”进展情况。 八、该项目的“三同时”环保措施现场监督****执法局负责,“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保护局****分局负责。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及批复一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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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43 | 66.883 | 117.164 | 0 | 0 | 112.126 | 66.883 | / |
56.064 | 90.666 | 590.4 | 0 | 0 | 146.73 | 90.666 | / |
25.848 | 26.468 | 94.824 | 0 | 0 | 52.316 | 26.46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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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污水处理调节池 | 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要求 | 已按要求建设 | /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煤4转运站除尘系统 |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 已按要求建设 |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3.8mg/m3 | ||
煤5转运站除尘系统 |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 已按要求建设 |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4.3mg/m3 | ||
1#煤塔除尘系统 |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 已按要求建设 |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3.7mg/m3 | ||
3#煤塔除尘系统 |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 已按要求建设 |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4.4mg/m3 | ||
筛焦楼除尘系统 |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 已按要求建设 |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3.9mg/m3 | ||
1#装煤推焦车除尘系统 |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的50%要求 | 已按要求建设 |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4.5mg/m3,二氧化硫最大排放浓度5mg/m3,苯并[a]芘最大排放浓度0.071μg/m3 | ||
2#装煤推焦车除尘系统 |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的50%要求 | 已按要求建设 |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4.5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未检出,苯并[a]芘最大排放浓度0.039μg/m3 | ||
1#接焦车除尘系统 |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的50%要求 | 已按要求建设 |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4.5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未检出 | ||
1#干熄焦地面站除尘系统 |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 已按要求建设 |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2.8mg/m3,二氧化硫最大排放浓度7mg/m3 | ||
二期焦炉脱硫除尘脱销系统 |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示范引领制度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28号)相关限值要求 | 已按要求建设 |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1.8mg/m3,二氧化硫最大排放浓度9mg/m3,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11mg/m3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厂房隔声、基础减震、隔声罩、消声器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的要求 | 已按要求建设 | 昼间监测结果等效声级为60-63dB(A),夜间监测结果等效声级为49-52dB(A)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重点防渗区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10-10cm/s;或参考GB18598执行; 一般防渗区要求:等效黏土防渗Mb≥1.5m,K≤1×10-7cm/s;或参考GB18598执行,其他非污染区除预留用地及绿化用地外进行一般地面硬化;简单防渗区;一般地面硬化。 | 已按要求落实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危废储存间120㎡(尺寸为15m×8m×4m) | 实际建设危废暂存间占地面积为384m2(32m×12m×12.3m)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初期雨水池(兼消防废水池)(2400m3)、事故水池(1280m3),工艺现场设置可燃、有毒气体监测器,控制室设置报警控制器、电气防爆、防雷接地、安全阀、安全标识、配备消防器材、阻火器,编制全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已按要求落实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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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项目符合“三线一单”准入要求。距离企业最近的敏感点为东侧68m的王老庄村,满足防护距离要求,不涉及居民搬迁。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按要求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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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淘汰港陆焦化及建龙焦化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合计为颗粒物113.269t/a、二氧化硫242.212t/a、氮氧化物242.024t/a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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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企业占地为荒地,不涉及珍惜动植物,项目实施后将被建筑物、道路和绿地替代,通过进一步绿化对生态系统有一定补偿作用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按要求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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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企业投产前拆除全部用于产能减量置换的现有装备,其中淘汰****公司捣固焦炉4座,淘汰******公司捣固焦炉2座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公司捣固焦炉4座及******公司捣固焦炉2座已全部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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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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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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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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