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酒谷湖水系连通工程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5********713532H | 建设单位法人:王洪禹 |
刘淑兰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区 |
黄舣镇永盛路2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市**区酒谷湖水系连通工程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18版本:143-引水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E4822-E4822-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黄舣镇 |
经度:105.57459 纬度: 28.89022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9-11-18 |
泸市环建函〔2019〕12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29390 |
1287 | 运营单位名称:**** |
915********713532H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0502MAACKDAD07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504MA621MBF8G | 竣工时间:2022-12-3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4-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5-27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0426H8Ayt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引水工程:李沟引水管道全长3222m,采用Φ400PE管输水,管线前段(桩号L0+000~L2+578****水库放水渠道C20砼包裹敷设,后段(桩号L2+578~L3+222)地埋敷设;牛角山引水管道全长3879m,前段(桩号N0+000~N1+590)采用Φ400PE管(外包裹C20砼)输水、后段(桩号N1+590~N3+879采用Φ250PE地埋输水引水管线); 湖区工程:1#坝位于酒苑湖靠长江上游出口位置,为重力坝,枢纽工程由大坝、消能防冲设施及放水设施组成。大坝正常蓄水位243.00m,设计洪水位243.95m(p=5%),校核洪水位243.99m(p=1%)。2#坝位于酒谷湖与酒苑湖连接处,为重力坝,由大坝、及放水设施组成。大坝上游正常蓄水位为256.00m,设计洪水位256.39m(P=5%),校核洪水位256.47m(P=1%)。3#坝位于酒谷湖与**通道连接处,为重力坝,由大坝及放水设施组成。大坝上游正常蓄水位为256.00m,设计洪水位256.39m(P=5%),校核洪水位256.47m(P=1%)。3级梯级坝均位于酒苑湖,采用重力坝型式,重力坝坝体采用C20砼,面层为0.30m厚C25(W4)防渗砼。 **通道工程:新增和整治河道长4.40km,**堤防和亲水步道8.80km,其中:左岸堤防长3.57km,右岸堤防长3.625km,左岸亲水步道0.81km,右岸亲水步道0.795km。加高1#蓄水低堰,整治4#蓄水低堰。 | 实际建设情况:引水工程:李沟引水管道全长3222m,采用Φ400PE管输水,管线前段(桩号L0+000~L2+578****水库放水渠道C20砼包裹敷设,后段(桩号L2+578~L3+222)地埋敷设;牛角山引水管道全长3879m,前段(桩号N0+000~N1+590)采用Φ400PE管(外包裹C20砼)输水、后段(桩号N1+590~N3+879采用Φ250PE地埋输水引水管线); 湖区工程:1#坝位于酒苑湖靠长江上游出口位置,为重力坝,枢纽工程由大坝、消能防冲设施及放水设施组成。大坝正常蓄水位243.00m,设计洪水位243.95m(p=5%),校核洪水位243.99m(p=1%)。2#坝位于酒谷湖与酒苑湖连接处,为重力坝,由大坝、及放水设施组成。大坝上游正常蓄水位为256.00m,设计洪水位256.39m(P=5%),校核洪水位256.47m(P=1%)。3#坝位于酒谷湖与**通道连接处,为重力坝,由大坝及放水设施组成。大坝上游正常蓄水位为256.00m,设计洪水位256.39m(P=5%),校核洪水位256.47m(P=1%)。3级梯级坝均位于酒苑湖,采用重力坝型式,重力坝坝体采用C20砼,面层为0.30m厚C25(W4)防渗砼。 **通道工程:新增和整治河道长4.40km,**堤防和亲水步道8.80km,其中:左岸堤防长3.57km,右岸堤防长3.625km,左岸亲水步道0.81km,右岸亲水步道0.795km。加高1#蓄水低堰,整治4#蓄水低堰。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陆生植物保护:工作面完工后立即因地制宜进行植被恢复; 注意对渣场进行保护,尽量采用原生植被恢复渣场迹地; 陆生动物保护:减少施工对植被的破坏,加强植树造林,保持水土,尽快恢复施工迹地;加强管理,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设立警示牌; 水生生物保护:对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动物、水生维管束植物和鱼类**的种类、分布密度和生物量进行全面调查,施工过程尽量减缓对水生生物的影响; 景观恢复:减弱对景观环境的破坏,控制新增水土流失;因地制宜结合人工湿地的打造和水土保持植物措施进行景观恢复。 扬尘防护:加强管理,洒水降尘;及时清除运输车辆泥土和路面尘土;建材及建碴运输车辆密闭机械设备燃油废气及汽车尾气:选用环保设备;尽量采用优质、污染小的燃油;加强日常维修和保养;合理规划运输路线; | 实际建设情况:陆生植物保护:工作面完工后立即因地制宜进行植被恢复; 注意对渣场进行保护,尽量采用原生植被恢复渣场迹地; 陆生动物保护:减少施工对植被的破坏,加强植树造林,保持水土,尽快恢复施工迹地;加强管理,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设立警示牌; 水生生物保护:对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动物、水生维管束植物和鱼类**的种类、分布密度和生物量进行全面调查,施工过程尽量减缓对水生生物的影响; 景观恢复:减弱对景观环境的破坏,控制新增水土流失;因地制宜结合人工湿地的打造和水土保持植物措施进行景观恢复。 扬尘防护:加强管理,洒水降尘;及时清除运输车辆泥土和路面尘土;建材及建碴运输车辆密闭机械设备燃油废气及汽车尾气:选用环保设备;尽量采用优质、污染小的燃油;加强日常维修和保养;合理规划运输路线;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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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向原牛耳沟和**桥河沟河道下泄相应的生态流量,按多年平均来水量的30%计算其生态下泄量54.88万m3。根据湖区在线监测系统,若湖区水质恶化,要求关闭闸阀,禁止湖区水量下泄,经治理达标后方可开闸。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域标准 | 打开1#坝泄水口控制闸,通过酒苑湖下泄生态流量,经牛耳沟河沟排入长江,生态下泄水量54.88万m3。根据湖区在线监测系统,若湖区水质恶化,要求关闭闸阀,禁止湖区水量下泄,经治理达标后方可开闸。 | 1#断面、4#断面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域(河流)标准的要求;2#断面、3#断面除总氮、总磷外,其他因子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域(湖库)标准的要求,说明项目出库的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域标准。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剥离表土的临时堆放场应做到因地制宜,做好必要的排水、挡护、防尘措施,建筑废料尽量回收利用,严禁随意倾倒,不能利用的运至指定地点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营运期湖区及**通道打捞垃圾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 已落实了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根据现场勘查,剥离的表土已完成回填,并且回填区域已绿化得到了恢复,施工期间没有出现乱丢弃废渣现场,均是按照要求统一在指定地点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范施工。制定和落实施工期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合理调配工程土石方,做好土石方的调运;合理布设工程临时用地、严格控制作业带宽度,减少对原地貌和植被的破坏;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施工完毕后立即恢复植被或复垦,禁止施工废渣下水;施工结束后,全面检查施工现场的环境恢复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撤出临时占用场地,拆除临时设施,落实迹地恢复措施。 | 已按照****基地恢复 |
表7 风险设施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管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完善可靠的应急防范措施,保证出现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认真落实运营期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防止营运期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故。 | 湖区监控系统。湖区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等,确保湖区出水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238-2002)中加类标准。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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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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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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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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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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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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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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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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