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1500吨农药扩产改造项目(阶段性)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483990H | 建设单位法人:吴耀军 |
陈寿飞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工业园区 |
****园区化工片区盐南大道2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1500吨农药扩产改造项目(阶段性)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44-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31- |
建设地点: | ****工业园区 化工片区盐南大道2号 |
经度:118.992564 纬度: 33.369949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12-02 |
淮环发〔2022〕16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000 |
645 | 运营单位名称:**** |
****8399-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MA20A306-2 | 验收监测单位:**联凯****公司 |
****8890-5 | 竣工时间:2023-01-01 |
2023-01-02 | 调试结束时间:2023-04-01 |
2023-03-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3-04-24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eiacloud.com/gs/detail/2id=30327pl14KN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1500吨农药扩产改造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1500吨农药扩产改造项目( 年产500吨97%双氟磺草胺) |
阶段性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1)中间体一2-氯磺酰基-8-氟-5-甲氧基-1,2,4-三唑并[1,5-c]嘧啶的制备(氯氧化反应):加料、通氯气反应、跟踪反应、去除氯气反应、精置和萃取分层、脱溶; (2)双氟磺草胺(2',6'2'-二氟-5-甲氧基-8-氟-1,2,4-三唑并[1,5-c]嘧啶-2-磺酰苯胺)的制备(缩合反应):加料、滴加反应、离心过滤、粗品处理; (3)氯化尾气处理; (4)缩合离心母液处理; 固废盐精制:脱色过滤、三效蒸发结晶、离心过滤的精制工艺。 | 实际建设情况:(1)中间体一2-氯磺酰基-8-氟-5-甲氧基-1,2,4-三唑并[1,5-c]嘧啶的制备(氯氧化反应):加料、通氯气反应、跟踪反应、去除氯气反应、精置和萃取分层、脱溶; (2)双氟磺草胺(2',6'2'-二氟-5-甲氧基-8-氟-1,2,4-三唑并[1,5-c]嘧啶-2-磺酰苯胺)的制备(缩合反应):加料、滴加反应、离心过滤、粗品处理; (3)氯化尾气处理; (4)缩合离心母液处理; 固废盐精制:脱色过滤、三效蒸发结晶、离心过滤的精制工艺。 |
生产工艺不变化;三效蒸发工艺变化,增加脱色过滤,取消淋洗、烘干环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应明管化。六车间双氟磺草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盐废水经现有三效蒸发装置处理(含在制盐工艺中)。五车间呋虫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水与本项目废气吸收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处理站物化处理单元(处理工艺为“物化调节+强化微电解+芬顿氧化+混凝沉淀”)处理后,再与RTO装置废****处理站生化处理单元(处理工艺为“生化调节+水解酸化+厌氧沉淀+MBBR+缺氧+好氧+二级缺氧+二级好氧+二沉”****处理厂接管标准(其中二氯甲烷执行《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表4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后接管淮****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清安河。 2、本项目依托现有8个排气筒。 五车间呋虫胺生产线生产的含氯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冷凝+碱吸收+两级水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车间无组织集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碱吸收+两级水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上述两股经处理的废气经26#25m高排气筒排放。 六车间双氟磺草胺生产线静置和萃取分层、脱溶工序产生的工艺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冷凝+碱吸收”装置预处理,双氟磺草胺生产线中间体二氯甲烷溶液回收套用、过滤、烘干、氯化尾气处理、母液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冷凝”装置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两股废气经混合至“一级碱吸收”装置处理;氯化反应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冷凝+水吸收+四级碱吸收”装置处理;上述两股经处理的废气混合至“活性炭+碱吸收”装置进一步处理。经集气罩收集的车间无组织废气和经负压收集的危废库废气混合至“水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再与前述进一步处理的废气混合至车间共用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经10#25m高排气筒排放。 三效蒸发装置区产生的烘干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预处理后,再与经管道收集的三效蒸发工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的车间其他有机废气混合至“冷凝+水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9#25m高排气筒排放。 实验室废气经集气罩及通风橱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3#15m高排气筒排放。 污水处理站池体加盖密闭,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水吸收+光催化氧化+碱吸收”装置处理后,经31#20m高排气筒排放。 盐酸储罐呼吸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九车间“冷凝+水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6#25m高排气筒排放。 六车间双氟磺草胺生产线母液处理中和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冷凝”装置预处理,五车间呋虫胺打浆过滤、烘干、氯化钠回收、产品回收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冷凝+两级水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预处理,储罐呼吸废气(3-氨基四氢呋喃、1,2-丙二醇)经管道收集至冷凝装置预处理;以上三股经预处理的废气混合至“碱喷淋+RTO+碱喷淋”装置处理后,经30#30m高排气筒排放。 危废焚烧炉(液中焚烧炉和回转窑焚烧炉各1座)采取低氮燃烧,液中焚烧炉焚烧烟气经“SNCR脱硝+急冷(含碱液喷淋)+文丘里除尘(含碱液喷淋)”装置预处理,回转窑焚烧炉烟气经“SNCR脱硝+急冷+干式喷射+碱液洗涤+布袋除尘”装置预处理,上述两股经预处理的废气混合至湿式电除尘装置处理后,经24#50m高排气筒排放。 颗粒物、HCl、氯气、氟化氢、氨气排放浓度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排放限值,SO2、NOX、硫酸雾、氟化物等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标准要求;甲苯、二甲苯、乙醛、硝基苯类、丙酮、乙腈、二氯乙烷、DMF、甲醇、非甲烷总烃、氯甲烷、氯苯、臭气浓度等执行**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和表2标准;氨气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RTO装置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类还应达到《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2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规定的限值要求。 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执行;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滤渣、蒸馏残渣、废滤件、废布袋、废活性炭、沾有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废抹布、废手套、污水处理站污泥、实验室废液、废机油、飞灰、焚烧残渣、沾有有机物的废包装桶为危险废物,未沾染化学品的包装物、保温棉为一般工业固废。滤渣、蒸馏残渣、实验室废液、废机油使用液中/回转窑焚烧,废滤件、废布袋、废活性炭、沾有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废抹布、废手套、污水处理站污泥依托现有回转窑焚烧,飞灰、焚烧残渣、沾有有机物的废包装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统一清运。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本项目产生的废盐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暂存和处置,待鉴定明确属性后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已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已明管化。六车间双氟磺草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盐废水经现有三效蒸发装置处理(含在制盐工艺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水与本项目废气吸收废水、设备冲洗废****处理站物化处理单元(处理工艺为“物化调节+强化微电解+芬顿氧化+混凝沉淀”)处理后,再与RTO装置废水、地面冲洗废****处理站生化处理单元(处理工艺为“生化调节+水解酸化+厌氧沉淀+MBBR+缺氧+好氧+二级缺氧+二级好氧+二沉”****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接管淮****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清安河2、本项目依托现有8个排气筒。六车间双氟磺草胺生产线静置和萃取分层、脱溶工序产生的工艺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冷凝+碱吸收”装置预处理,双氟磺草胺生产线中间体二氯甲烷溶液回收套用、过滤、烘干、氯化尾气处理、母液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冷凝”装置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两股废气经混合至“一级碱吸收”装置处理;氯化反应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冷凝+水吸收+四级碱吸收”装置处理;上述两股经处理的废气混合至“活性炭+碱吸收”装置进一步处理。经集气罩收集的车间无组织废气和经负压收集的危废库废气混合至“水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再与前述进一步处理的废气混合至车间共用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经10#25m高排气筒排放。 三效蒸发装置区产生的烘干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预处理后,再与经管道收集的三效蒸发工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的车间其他有机废气混合至“冷凝+水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9#25m高排气筒排放。 实验室废气经集气罩及通风橱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3#15m高排气筒排放。 污水处理站池体加盖密闭,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水吸收+光催化氧化+碱吸收”装置处理后,经31#20m高排气筒排放。 盐酸储罐呼吸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九车间“冷凝+水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6#25m高排气筒排放。 六车间双氟磺草胺生产线母液处理中和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冷凝”装置预处理,五车间呋虫胺打浆过滤、烘干、氯化钠回收、产品回收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冷凝+两级水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预处理,储罐呼吸废气(3-氨基四氢呋喃、1,2-丙二醇)经管道收集至冷凝装置预处理;以上三股经预处理的废气混合至“碱喷淋+水吸收+RTO+碱喷淋”装置处理后,经30#30m高排气筒排放。 危废焚烧炉(液中焚烧炉和回转窑焚烧炉各1座)采取低氮燃烧,液中焚烧炉焚烧烟气经“SNCR脱硝+急冷(含碱液喷淋)+文丘里除尘(含碱液喷淋)”装置预处理,回转窑焚烧炉烟气经“SNCR脱硝+急冷+干式喷射+碱液洗涤+布袋除尘”装置预处理,上述两股经预处理的废气混合至湿式电除尘装置处理后,经24#35m高排气筒排放 均达标排放 3、厂区已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减震等措施,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滤渣、蒸馏残渣、废滤件、废布袋、废活性炭、沾有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污泥、废抹布、废手套、废机油、实验室废液送至厂内自建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置(危废焚烧装置实际焚烧能力为2692kg/h,64.608t/d,运行时间300d,总处理能力19382.4t/a,实际运行过程中,具体入焚烧炉的危废种类应根据危废焚烧炉配伍要求配置,不满足焚烧配伍要求的委外处置);蒸馏及反应残余物委托****进行处置;焚烧残渣、飞灰委托光大环保(****公司处置;吨桶交由**市万****公司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固废零排放,对环境无影响。 |
地面冲洗水由物化处理变化为生化处理,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1、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在现有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的基础上,应对罐区、污水处理站等加强管理,对存在防渗层破裂的及时补救、更换。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2、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10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3、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本项目产品所在车间五车间、六车间卫生防护距离为50m,全厂在一车间、二车间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三车间、五车间、六车间、九车间、十车间、十一车间、十二车间、精制盐装置(三效蒸发区域)、储罐区、污水处理站、仓库区、品质实验室和危废仓库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4、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HJ1038-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2017)、《****办公厅****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1年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联网工作计划>的通知》(苏环办〔2021〕146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5、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6、你公司应对焚烧炉、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31.569 | 42.2192 | 0 | 0 | 31.569 | 31.569 | |
0 | 26.52 | 172.83 | 0 | 0 | 26.52 | 26.52 | |
0 | 4.17 | 10.71 | 0 | 0 | 4.17 | 4.17 | |
0 | 0.0868 | 0.91 | 0 | 0 | 0.087 | 0.087 | |
0 | 7.54 | 18.66 | 0 | 0 | 7.54 | 7.54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25.168 | 0 | 0 | 0 | 0 | / |
0 | 2.535 | 37.9813 | 0 | 0 | 2.535 | 2.535 | / |
0 | 0 | 2.4426 | 0 | 0 | 0 | 0 | / |
0 | 0.4111 | 40.724 | 0 | 0 | 0.411 | 0.411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处理站 | ****处理厂接管标准 | 六车间双氟磺草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盐废水经现有三效蒸发装置处理(含在制盐工艺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水与本项目废气吸收废水、设备冲洗废****处理站物化处理单元(处理工艺为“物化调节+强化微电解+芬顿氧化+混凝沉淀”)处理后,再与RTO装置废水、地面冲洗废****处理站生化处理单元(处理工艺为“生化调节+水解酸化+厌氧沉淀+MBBR+缺氧+好氧+二级缺氧+二级好氧+二沉”****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接管淮****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清安河 | 2023年1月9日~1月10日期间对该项目废水总排口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废水总排口中pH 值范围为7.1~7.3,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溶解性总固体、色度、二氯甲烷最大监测值分别为87mg/L、34mg/L、13.4mg/L、0.3mg/L、25.9mg/L、512mg/L、10倍、0.00052mg/L,符合《****处理厂接管标准》。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废气治理设施 | 颗粒物、HCl、氯气、氟化氢、氨气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排放限值,SO2、NOX、硫酸雾、氟化物等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标准要求;甲苯、二甲苯、乙醛、硝基苯类、丙酮、乙腈、二氯乙烷、DMF、甲醇、非甲烷总烃、氯甲烷、氯苯、臭气浓度等执行**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和表2标准;氨气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对于没有列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污染物,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进行推算,推算值大于**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非甲烷总烃标准限值时,该污染物参照**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非甲烷总烃标准执行,具体见表2.2.3-9。RTO装置除满足表2.2.3-8中排放要求外,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类还应达到《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2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详见表2.2.3-9。 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规定的限值要求,详见表2.2.3-9。焚烧炉的相关技术指标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要求,见表2.2.3-10。 | 本项目依托现有8个排气筒。六车间双氟磺草胺生产线静置和萃取分层、脱溶工序产生的工艺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冷凝+碱吸收”装置预处理,双氟磺草胺生产线中间体二氯甲烷溶液回收套用、过滤、烘干、氯化尾气处理、母液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冷凝”装置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两股废气经混合至“一级碱吸收”装置处理;氯化反应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冷凝+水吸收+四级碱吸收”装置处理;上述两股经处理的废气混合至“活性炭+碱吸收”装置进一步处理。经集气罩收集的车间无组织废气和经负压收集的危废库废气混合至“水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再与前述进一步处理的废气混合至车间共用一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经10#25m高排气筒排放。 三效蒸发装置区产生的烘干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预处理后,再与经管道收集的三效蒸发工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的车间其他有机废气混合至“冷凝+水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9#25m高排气筒排放。 实验室废气经集气罩及通风橱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3#15m高排气筒排放。 污水处理站池体加盖密闭,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水吸收+光催化氧化+碱吸收”装置处理后,经31#20m高排气筒排放。 盐酸储罐呼吸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九车间“冷凝+水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6#25m高排气筒排放。 六车间双氟磺草胺生产线母液处理中和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冷凝”装置预处理,五车间呋虫胺打浆过滤、烘干、氯化钠回收、产品回收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冷凝+两级水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预处理,储罐呼吸废气(3-氨基四氢呋喃、1,2-丙二醇)经管道收集至冷凝装置预处理;以上三股经预处理的废气混合至“碱喷淋+水吸收+RTO+碱喷淋”装置处理后,经30#30m高排气筒排放。 危废焚烧炉(液中焚烧炉和回转窑焚烧炉各1座)采取低氮燃烧,液中焚烧炉焚烧烟气经“SNCR脱硝+急冷(含碱液喷淋)+文丘里除尘(含碱液喷淋)”装置预处理,回转窑焚烧炉烟气经“SNCR脱硝+急冷+干式喷射+碱液洗涤+布袋除尘”装置预处理,上述两股经预处理的废气混合至湿式电除尘装置处理后,经24#35m高排气筒排放 | 合成车间六(双氟磺草胺)废气处理设施10#排气筒、碱喷淋+水吸收+RTO+碱喷淋处理设施30#排气筒、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31#排气筒、储罐废气6#排气筒、固废焚烧炉24#废气排气筒、品质实验室废气处理设施23#排气筒以及三效蒸发废气处理设施29#排气筒,废气排放结果均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固废焚烧炉24#废气排气筒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表3标准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噪声治理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厂区已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减震等措施,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10日期间生产正常,各减噪设备及防护设施运行正常。本项目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昼夜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在现有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的基础上,应对罐区、污水处理站等加强管理,对存在防渗层破裂的及时补救、更换。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 已落实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本项目产生的滤渣、蒸馏残渣、废滤件、废布袋、废活性炭、沾有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废抹布、废手套、污水处理站污泥、实验室废液、废机油、飞灰、焚烧残渣、沾有有机物的废包装桶为危险废物,未沾染化学品的包装物、保温棉为一般工业固废。滤渣、蒸馏残渣、实验室废液、废机油使用液中/回转窑焚烧,废滤件、废布袋、废活性炭、沾有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废抹布、废手套、污水处理站污泥依托现有回转窑焚烧,飞灰、焚烧残渣、沾有有机物的废包装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统一清运。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本项目产生的废盐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暂存和处置,待鉴定明确属性后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 滤渣、蒸馏残渣、废滤件、废布袋、废活性炭、沾有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污泥、废抹布、废手套、废机油、实验室废液送至厂内自建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置(危废焚烧装置实际焚烧能力为2692kg/h,64.608t/d,运行时间300d,总处理能力19382.4t/a,实际运行过程中,具体入焚烧炉的危废种类应根据危废焚烧炉配伍要求配置,不满足焚烧配伍要求的委外处置);蒸馏及反应残余物委托****进行处置;焚烧残渣、飞灰委托光大环保(****公司处置;吨桶交由**市万****公司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固废零排放,对环境无影响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10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 已落实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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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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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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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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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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