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瑞洲光学有限公司年产30万副塑胶眼镜、20万副金属眼镜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121MA2E2MRKX9 | 建设单位法人:郑建芬 |
郑建芬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省**市****工业园区1号30栋4楼5楼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30万副塑胶眼镜、20万副金属眼镜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70-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587- |
建设地点: | **省 **市****工业园区1号30栋4楼5楼 |
经度:120.****44154 纬度: 28.****91261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6-10 |
丽环建青〔2022〕1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600 |
16 | 运营单位名称:**** |
****1121MA2E2MRKX9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0304MA2HC7CM7P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304MA2HC7CM7P | 竣工时间:2023-01-10 |
2023-01-11 | 调试结束时间:2023-02-11 |
2024-04-1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5-07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www.****.com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与环评一致,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企业购置位于**省**市****工业园区1号30栋4楼5楼的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总建筑面积1413.12平方米,购置注塑机、抛光机、超声波清洗机、喷漆机等生产设备,采用注塑、打磨、清洗、甩干、烘干、喷漆等工艺,形成年产30万副塑胶眼镜、20万副金属眼镜的生产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企业购置位于**省**市****工业园区1号30栋4楼5楼的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总建筑面积1413.12平方米,购置注塑机、抛光机、超声波清洗机、喷漆机等生产设备,采用注塑、打磨、清洗、甩干、烘干、喷漆等工艺,形成年产30万副塑胶眼镜、20万副金属眼镜的生产能力。 |
与环评一致,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注塑、振落、镜脚、切脚、打磨、研磨、清洗、甩干、烘干、检验、喷漆、晾干、钉胶、印字 | 实际建设情况:注塑、振落、镜脚、切脚、打磨、研磨、清洗、甩干、烘干、检验、喷漆、晾干、钉胶、印字 |
与环评一致,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生产废水经自建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絮凝沉淀+fenton 氧化处理后纳管,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纳入市政管网。注塑废气收集后经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粉碎时加强车间通风换气,及时清理车间落尘;印字时加强车间通风换气;打磨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高空排放;喷漆废气、晾干废气收集后经水帘+水喷淋+水雾分离+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后高空排放;焊接废气加强车间通风换气;裁片废气加强车间通风。 | 实际建设情况:生活污水经化****园区污水管网,由青****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船寮溪,研磨废水、超声波清洗废水、漆雾处理废水、喷淋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采用“絮凝沉淀”****园区污水管网,由青****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船寮溪。注塑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25米。打磨粉尘经自带湿式除尘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25米。粉碎时加强车间通风换气,及时清理车间落尘。印字时加强车间通风换气。调漆、喷漆、晾干废气经水喷淋+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25米。焊接时加强车间通风换气。裁片时加强车间通风换气,及时清理车间落尘。 |
环评预设生产废水经自建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絮凝沉淀+fenton氧化预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项目实际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采用“絮凝沉淀”****园区污水管网;环评预设注塑废气经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后高空排放,项目实际注塑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故不产生危险废物废灯管;环评预设打磨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项目实际打磨粉尘经自带湿式除尘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环评预设喷漆、晾干废气经水帘+水喷淋+水雾分离+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后高空排放,项目实际调漆、喷漆、晾干废气经水喷淋+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故不产生危险废物废灯管,且产生废过滤棉。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加强日常环保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你单位须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对危险物资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风险联控,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你单位须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制,建立完善环保设施运行台帐,确保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运营过程中涉及使用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应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安全评价。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已完成应急预案备案,备案编号331121-2022-052-L。 |
与环评一致,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0433 | 0.0505 | 0 | 0 | 0.043 | 0.043 | |
0 | 0.017 | 0.02 | 0 | 0 | 0.017 | 0.017 | |
0 | 0.001 | 0.001 | 0 | 0 | 0.001 | 0.001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299 | 0.303 | 0 | 0 | 0.299 | 0.299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化粪池、废水处理设施 |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研磨废水、超声波清洗废水、漆雾处理废水、喷淋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采用“絮凝沉淀”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表4规定的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其中氨氮、总磷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 33/887-2013)中表1规定的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总氮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表1规定的B级标准****园区污水管网,由青****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船寮溪。 | 生活污水经化****园区污水管网,由青****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船寮溪。 研磨废水、超声波清洗废水、漆雾处理废水、喷淋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采用“絮凝沉淀”****园区污水管网,由青****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船寮溪。 | 项目生产废水排放口中pH值范围及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的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表4规定的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其中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均符合《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 33/887-2013)中表1规定的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总氮排放浓度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表1规定的B级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生活污水排放口中pH值范围及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类的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表4规定的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其中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均符合《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 33/887-2013)中表1规定的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总氮排放浓度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表1规定的B级标准限值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活性炭吸附装置、自带湿式除尘装置、水喷淋+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 | 本项目调漆、喷漆、晾干废气处理设施出口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和打磨粉尘处理设施出口排放的颗粒物浓度均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46-2018)中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注塑废气处理设施出口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控点测得的颗粒物浓度最大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9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控点测得的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46-2018)中表6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测得的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A.1规定的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注塑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25米。 打磨粉尘经自带湿式除尘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25米。 粉碎时加强车间通风换气,及时清理车间落尘。 印字时加强车间通风换气。 调漆、喷漆、晾干废气经水喷淋+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25米。 焊接时加强车间通风换气。 裁片时加强车间通风换气,及时清理车间落尘。 | 项目调漆、喷漆、晾干废气处理设施出口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和打磨粉尘处理设施出口排放的颗粒物浓度均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46-2018)中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注塑废气处理设施出口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控点测得的颗粒物浓度最大值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9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控点测得的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46-2018)中表6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测得的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A.1规定的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 | 本项目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表1规定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其中厂界东侧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表1规定的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 | 选择低噪声设备;做好高噪声设备的减振、隔声降噪及消声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合理布置厂区。 | 项目厂界南侧、西侧、北侧环境噪声昼间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表1规定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厂界东侧环境噪声昼间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表1规定的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夜间不生产。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一般固体废弃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营运期项目边角料外售综合利用;漆渣、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灯管、废水处理污泥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边角料和废磨料收集后外售;漆渣、废包装桶、废活性炭、污泥和废过滤棉暂存危废间(尺寸为8.2m×3.6m,总面积29.52平方米),委托****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加强日常环保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你单位须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对危险物资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风险联控,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你单位须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制,建立完善环保设施运行台帐,确保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运营过程中涉及使用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应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安全评价。 | 项目已完成应急预案备案,备案编号331121-2022-052-L。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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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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