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澄江冶钢集团黄磷有限公司利用黄磷尾气日产350吨氧化钙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481MABMMQ6KXD | 建设单位法人:胡飞 |
马波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 |
澄****工业园区内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集团****公司利用黄磷尾气日产350吨氧化钙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4-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12- |
建设地点: | **省 澄****工业园区 |
经度:102.99559 纬度: 24.67435 | ****机关:**省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7-20 |
澄环审〔2022〕1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481MABMMQ6KXD001P |
2023-04-1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460 |
75 | 运营单位名称:**** |
****0481MABMMQ6KXD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481MABMMQ6KXD | 验收监测单位:****集团****公司 |
915********350695B | 竣工时间:2023-09-05 |
2023-09-10 | 调试结束时间:2023-09-20 |
2024-03-2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4-23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03257WkVc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日产350吨氧化钙 | 实际建设情况:日产350吨氧化钙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黄磷尾气通过套筒窑燃烧器(燃气烧嘴)通入套筒窑进行煅烧。 | 实际建设情况:黄磷尾气通过套筒窑燃烧器(燃气烧嘴)通入套筒窑进行煅烧。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加强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加强运营期废气管理,成品堆场周围设置围挡及雨棚等措施,确保厂区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项目原料筛分粉尘、窑前料仓粉尘、筛分及卸料粉尘、成品存放简仓呼吸口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简有组织排放,确保有组织排放的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窑顶布料器粉尘、煅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简有组织排放,确保有组织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氟化物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表2和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氮氧化物、SO2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X 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运营期水污染防治。规范设置雨污分流系统,雨水经雨水管网****搅拌站雨水收集池回用;生活废水经化粪池、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18920-2020)标准后回用于绿化,严禁外排。 3、加强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对主要产噪设备采取减震隔声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确保项目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一般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处理站污泥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置。 5、严格规范危险废物暂存及处置措施。生产过程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统一收集暂存于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严禁外卖或随意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严格按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进行建设和防渗,并设置围堰。 | 实际建设情况:1、布料时产生的粉尘及石灰煅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抽风管进入到布袋除尘器TA001处理后,经22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编号DA001)。 滚筒筛筛分的粉尘经收尘口通过集气管收集后,汇同窑前仓粉尘经收尘口通过集气管收集后,经管道一起进入布袋除尘器(TA002)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编号DA002)。 经煅烧冷却后的氧化钙,在卸料进入皮带的过程中会有粉尘产生,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管道进入布袋除尘器(TA003)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编号DA003)。 项目共设有2个成品筒仓(其中1个块仓(单个容积1000t)、1个粉仓(单个容积1000t))。两个筒仓呼吸口粉尘经管道一起进入布袋除尘器(TA004)处理后,通过22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编号DA004);筒仓下端卸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进入布袋除尘器(TA005)处理后,经过管道并入22m高排气筒(排放口编号DA004)一起排放。 ****集团****公司2023年09月28日、29日监测结果可知,项目原料筛分粉尘及窑前料仓粉尘排放口(DA002)、窑底卸料粉尘排放口(DA003)、成品筒仓呼吸口粉尘及筒仓卸料粉尘排放口(DA004)排放的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窑顶布料器粉尘、煅烧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氟化物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表2和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氮氧化物、SO2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地仓落料口设置1个收尘口,粉尘经收尘口进入单机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产生的粉尘在车间内自然沉降;车辆运输扬尘定期洒水降尘;同时项目道路均进行硬化处、运输车辆覆盖、及时清扫遗撒并进行洒水降尘,采取以上措施后,****集团****公司2023年09月28日、29日监测结果可知,厂界无组织颗粒《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2、项目采用雨污分流排水方式。场区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排入冶钢黄磷厂雨水收集池回用。 本项目劳动定员从冶钢黄磷厂调配,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废水,根据现场踏勘及企业资料显示,****处理站处理规模为15m3/d,化粪池总容积12m3,隔油池容积4m3。生活废水分为食堂含油废水、住宿污水、冲厕废水,冲厕废水进入****公司黄磷厂污水处理系统处理;食堂废水及住宿人员****公司****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绿化。****公司2020年的监测报告可知,水质达到GB/T18920-20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绿化,不外排;黄磷尾气供气管道蒸汽吹扫过后蒸汽冷凝水(约0.5m3/次),经管道收集后进入冶钢黄磷厂的生产污水处理系统,回用于黄磷厂的生产,不外排;3、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震措施。****集团****公司2023年09月28日、29日监测结果可知:项目厂界噪声昼间、夜间测值均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本项目劳动定员从冶钢黄磷厂调配不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依托冶钢黄磷产现有的生活垃圾收集箱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置;本项目原料筛分、窑前仓粉尘、窑顶布料粉尘、石灰石煅烧粉尘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后,收集作为产品供给冶钢粉磨站、搅拌站使用;筛分、成品仓及卸料粉尘,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后,返回成品仓,作为成品外售;原料筛分过程成中不合格石灰石,落入废料堆存区,定时运往冶钢粉磨站用作粉磨站原料;本项目设备检修会产生少量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固废,用桶收集后,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利用,不外排。本项目危废暂存间依托冶钢黄磷厂已建好的危废暂存间,根据现场调查,冶钢黄磷厂危废暂存间占地30m2,已采取防风、防雨、防渗漏措施,危废间外墙已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牌;本项目设备检修会产生少量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固废,用桶收集后,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利用,不外排。本项目危废暂存间依托冶钢黄磷厂已建好的危废暂存间,根据现场调查,冶钢黄磷厂危废暂存间占地30m2,已采取防风、防雨、防渗漏措施,危废间外墙已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牌。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 | 实际建设情况:1、黄磷尾气供应企业变更;2、设备变更;3、黄磷尾气供气管道吹扫方式变更。 |
1、黄磷尾气供应企业变更 环评阶段黄磷尾气拟从******公司和****志成****公司购进使用。实际****集团有富余的黄磷尾气,直接从冶钢黄磷尾气分气缸通过管道,接入石灰窑,仅仅是燃料供应企业发生变更,燃料的种类未变,依然是黄磷尾气,因此,根据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分析可知,不属于重大变更。 2、设备变更 ①环评时成品筛分为仓顶筛分,筛分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实际建设为密闭溜筛,溜筛粉尘并入仓顶除尘器,经仓顶除尘器处理后,经22m高排气筒排放,与环评相比处理措施相同,均为布袋除尘器,根据监测结果可知能够达标排放。因此,根据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分析可知,不属于重大变更。 3、黄磷尾气供气管道吹扫方式变更 黄磷尾气供气管道环评阶段设计为空气吹扫,实际建设过程中变更为蒸汽吹扫(蒸汽来自冶钢黄磷厂的锅炉房),仅在停厂复工前使用,年使用频次较小,吹扫过后蒸汽冷凝水(约0.5m3/次),经管道收集后进入冶钢黄磷厂的生产污水处理系统,回用于黄磷厂的生产,不外排。因此,根据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分析可知,不属于重大变更。 综上,对照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本项目的变更不属于重大变更,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满足竣工环保验收条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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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布料粉尘及石灰窑煅烧工段配套布袋除尘器 | 烟尘、氟化物能够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和表4 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氮氧化物、SO2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烟尘、氟化物能够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和表4 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氮氧化物、SO2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窑顶布料器及煅烧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烟尘、氟化物能够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和表4 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氮氧化物、SO2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
原料筛分及窑前仓工段配套布袋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原料筛分及窑前仓废气排放口(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
窑底卸料工段配套布袋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窑底卸料废气排放口(DA003)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
成品筒仓及筒仓卸料工段配套布袋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成品筒仓及筒仓卸料废气排放口(DA004)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低噪声设备,并设置减振垫,厂房隔声等隔声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 项目厂界噪声测点昼间、夜间监测值均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严格落实一般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处理站污泥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置。 | 本项目劳动定员从冶钢黄磷厂调配不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依托冶钢黄磷产现有的生活垃圾收集箱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置;本项目原料筛分、窑前仓粉尘、窑顶布料粉尘、石灰石煅烧粉尘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后,收集作为产品供给冶钢粉磨站、搅拌站使用;筛分、成品仓及卸料粉尘,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后,返回成品仓,作为成品外售;原料筛分过程成中不合格石灰石,落入废料堆存区,定时运往冶钢粉磨站用作粉磨站原料;本项目设备检修会产生少量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固废,用桶收集后,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利用,不外排。本项目危废暂存间依托冶钢黄磷厂已建好的危废暂存间,根据现场调查,冶钢黄磷厂危废暂存间占地30m2,已采取防风、防雨、防渗漏措施,危废间外墙已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牌。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严格规范危险废物暂存及处置措施。生产过程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统一收集暂存于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严禁外卖或随意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严格按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进行建设和防渗,并设置围堰。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设备检修会产生少量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固废,用桶收集后,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利用,不外排。本项目危废暂存间依托冶钢黄磷厂已建好的危废暂存间,根据现场调查,冶钢黄磷厂危废暂存间占地30m2,已采取防风、防雨、防渗漏措施,危废间外墙已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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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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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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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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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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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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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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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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