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金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堆浸场工程项目3#堆浸场(二期)工程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5********153380P | 建设单位法人:肖国洪 |
王**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县 |
**县普坪镇戈塘村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堆浸场工程项目3#堆浸场(二期)工程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18版本:136-有色金属矿采选(含单独尾矿库)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B921-B921-金矿采选 |
建设地点: | **省****县 普坪镇戈塘村 |
经度:105.276221 纬度: 25.267557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7-01-16 |
黔环审〔2017〕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1-03-1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800 |
64 | 运营单位名称:**** |
915********153380P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915********764898F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省洪鑫****公司 |
****0112MA6H9W747L,915********082303W | 竣工时间:2023-02-01 |
2023-11-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3-12-31 |
2024-04-1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5-2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index/index/noticedetail/ad_id/314.html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总堆矿容量为161万m3 | 实际建设情况:总库容为13.3万m3 |
1、堆浸场分期建设 环评阶段,****堆浸场工程项目共建设3个堆浸场,1#堆浸场占地面积10万m2,容量87万m3,作为第二期开发;2#堆浸场占地面积6万m2,容量52万m3,作为第一期开发;3#堆浸场占地面积2.5万m2,容量22万m3,作为第一期开发。共计161万m3,可服务14年。 实际情况:3个堆浸场进行分期建设。目前已建成并通过环保验收投用的有:1#堆浸场(一期)占地面积6000m2,总库容5.63万m3;3#堆浸场(一期)占地面积15000m2,总库容为8.1万m3;1#堆浸场(二期)A区工程占地面积12000m2,总库容为23.5万m3;1#堆浸场(二期)B区工程占地面积8000m2,总库容为6.06万m3;2#堆浸场一期二期工程整合变更项目占地面积84000m2,总库容为78.4万m3;1#堆浸场(三期)工程占地面积12000m2,总库容为17.44万m3;当前3#堆浸场(二期)工程已建好进入调试期(占地面积15000m2,总库容为13.3万m3)。合计已建好总堆矿容量为152.43万m3,环评总堆矿容量为161万m3,故实际建设总堆矿容量未超环评规划容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本项目工艺为氰化堆浸工艺,主要采用氰化堆浸工艺进行金矿采选,堆浸液(贵液)通过贵液收集管流入贵液池,通过泵送至活性炭吸附装置,生产载金炭,吸附后液体流入贫液池,通过泵送回堆浸场继续浸金。因此需设置贵液池及贫液池。 由于金矿浸出矿渣附生含有剧毒物质,为了防止矿渣内的渗水污染影响人畜及周围环境及生产回水的需要,须在尾矿拦渣围堰下设置贵液沉淀池与事故池。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工艺为氰化堆浸工艺,主要采用氰化堆浸工艺进行金矿采选,堆浸液(贵液)通过贵液收集管流入贵液池,通过泵送至活性炭吸附装置,生产载金炭,吸附后液体流入贫液池,通过泵送回堆浸场继续浸金。因此需设置贵液池及贫液池。 由于金矿浸出矿渣附生含有剧毒物质,为了防止矿渣内的渗水污染影响人畜及周围环境及生产回水的需要,须在尾矿拦渣围堰下设置贵液沉淀池与事故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一、水环境措施: 1、要求建设单位在工业场地设置事故池收集事故水,在事故情况下收集贮存事故排水,避免进入岩溶洼地影响地下水。 2、按照“雨污分流”设计在场区边坡修筑截洪沟,直接将山坡水流引出库外。 3、各阶段废水均进行循环利用,不外排。 4、堆浸场服务期满后,堆浸场中的贵液池、贫液池、事故池均保留,用于收集服务期满后初期尾渣渗滤液。 5、尾矿渗滤液:尾渣堆场封场初期,尾矿渗滤液收集后暂存于贵液池、贫液池、事故池,经碱性氯化法+化学沉淀法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后,回用于尾渣堆场的封场绿化。 6、封场后仍应对地下水、地表水、渗滤液定期监测。 二、大气环境措施: 1、在堆浸场不再用于选矿时,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分散种植常绿乔木**、周边种植小叶女贞(小叶黄杨)、最后撒播草籽,草种选择黑麦草和其他灌木;并适时进行表面喷水操作,确保坡面潮湿,以有效防止二次扬尘。 2、建设单位加强管理,在干燥时节对尾渣堆场定期洒,并对服务期满的尾渣堆场表面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就可减轻扬尘对区域大气环境的影响。 三、声环境措施:营运期主要噪声源为堆浸场潜水泵噪声。一般噪声值在65dB(A)左右。由于噪声源强不大,且距离周边敏感点较远,基本不会对周围声环境产生影响。 四、固体废物环境措施: 1、建设项目矿石经堆浸完成后产生的尾矿直接堆存于堆浸场,最终堆浸完毕后对废渣场进行封场及生态恢复。 2、尾矿渗滤液处理系统沉淀池产生的污泥运至尾渣堆场进行填埋处置。 五、生态环境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在封场时采取生态恢复措施,对堆体进行覆土、绿化,恢复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逐渐消除;封场后应按要求对土壤进行定期监测。 | 实际建设情况:一、生态环境: 建设单位在施工及生产过程中基本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进行水土流失治理。根据业主提供的资料及监理报告,调查期间,已完成本工程水土保持措施主要有3#堆浸场(二期)工程堆浸场拦渣坝,坝顶总长405m;堆浸场区及水池区西北、东南两侧为山谷缓坡地,两侧均布置截水沟,西北侧为1#截水沟,长375m。截水沟断面为梯形,底宽0.6m,深0.8m,两侧坡度1:0.3,砌筑材料采用C20混凝土结构,厚0.2m;东南段为2#截水沟,长300m,;截水沟断面为梯形,底宽0.3m,深0.5m,两侧坡度1:0.3,砌筑材料采用C20混凝土结构。 二、水环境: 1、项目所需土工布(400g/m2)、复合排水网由长****公司提供,土工膜(1.0mm和2.0mm)由******公司提供;施工过程中,为保障防渗系统工程质量,土工膜之间均采用焊接完成,处于无缝状态,土工布的搭接采用热熔连接。防渗材料均进行了监理见证取样送检并已质检合格;防渗系统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委托****对堆浸场防渗系统进行了完整性漏点检测。根据各种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整个防渗系统质量合格,满足环保要求。委托中大检测****公司对HDPE光面土工膜、土工复合排水网、光面HDPE土工膜焊接件等进行检测,根据相关检测报告,产品产品每项参数均合格,根据焊接检测报告,均未在焊接处出现断裂;根据****的检测,本工程防渗膜完整性检测工程HDPE膜上无渗漏点,防渗膜完整性良好;根据调查,建设单位考虑投资等方面选择400g/m2土工布,未选择600g/m2土工布,经检测,堆浸场及水池均可达到防渗要求。 2、选矿废水:堆浸场废水主要为堆浸选矿水,选矿水经循环利用系统循环使用不外排,因暂未封库,暂无尾矿渗滤液产生。建设单位已于堆浸场建设有事故池,确保事故状态下选矿废水不外排。场地雨水经截排水沟引流后就近排放。根据调查,本项目调试期间无选矿废水外排。 3、生活污水:本工程职工不在厂区就餐,职工如厕废水经化粪池收集后定期清掏用作矿山绿化。 三、大气环境:工程调试期环境空气影响主要来自堆矿过程、车辆运输产生的粉尘、扬尘,均为无组织排放。堆浸场筑堆过程相对较短,且矿石粒径相对较大,采取喷雾增湿措施即可减少粉尘的产生;堆浸提金过程相对较长,且含水率较高,处于饱和状态,因此在此工序堆浸场基本上不产生粉尘;道路扬尘主要来源于车辆运输,建设单位组织人员对路面进行洒水降尘,运输过程覆盖篷布,并对运输车辆进行限速,有效减少了扬尘对环境空气的影响。 四、声环境:本工程最近居民点为西南侧约950~1440m的上免浪居民,且上免浪居民与本工程有自然山体相隔;本工程项目所在地较为空旷,周边自然植被覆盖率较好,且离附近居民点较远,本工程机械设备对周边居民点声环境现状影响较小。根据验收监测,调试期场界昼间及夜间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本工程对敏感点声环境影响不明显。 五、固体废物:渗滤液处理后将产生污泥,目前产生量很少,且无法清捞;在堆浸完成后,堆浸场将用作尾渣堆场,尾矿直接堆存在内进行封场;尾矿渗滤液处理系统沉淀池产生的污泥运至尾渣堆场进行填埋处置。运输车辆、挖掘设备使用、维修产生的废机油量较少,由建设单位统一收集存放,并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
棚架式遮雨棚变化:环评要求:将贵液池、贫液池、事故池上建设半封闭式棚架,避免雨水进入贵液池和贫液池,并保持事故池常空。 实际情况:建设单位未建设半封闭式棚架,根据**天保矿产****公司出具的《****1#、2#、3#堆浸场(二期)工程防渗系统初步设计报告》,水池体积均按照工程区发生100年一遇洪水标准,并预留有20%安全容积确定,在露天情况下,可防御100年一遇洪水。 变更影响:由于各水池的建设都按照100年一遇洪水并预留不低于20%安全容积,实际建设情况满足暴雨情况下雨水收集需求,不存在池体内废水满溢外溢而造成周边环境受影响。实际建设情况环境影响与环评基本一致,不设置遮雨棚不会带来明显的影响。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根据业主金矿矿体开采计划,2#、3#堆浸场作为第一期开发,1#堆浸场作为第二期开发。 | 实际建设情况:1#堆浸场(一期)和3#堆浸场(一期)于2017年3月开工建设,2#堆浸场(一期)于2017年4月开工;1#堆浸场(二期)B区工程于2019年5月开工;1#堆浸场(二期)A区工程于2021年1月开工;2#堆浸场一期二期工程整合变更项目于2021年5月开工;1#堆浸场(三期)工程于2021年10月开工;3#堆浸场(二期)工程于2022年7月开工等。 |
开发顺序的变更: 环评内容:根据业主金矿矿体开采计划,2#、3#堆浸场作为第一期开发,1#堆浸场作为第二期开发。 实际情况:1#堆浸场(一期)和3#堆浸场(一期)于2017年3月开工建设,2#堆浸场(一期)于2017年4月开工;1#堆浸场(二期)B区工程于2019年5月开工;1#堆浸场(二期)A区工程于2021年1月开工;2#堆浸场一期二期工程整合变更项目于2021年5月开工;1#堆浸场(三期)工程于2021年10月开工;3#堆浸场(二期)工程于2022年7月开工等。 变更影响:开发顺序的改变是为了更及时地对矿石进行堆浸,减少不必要的长距离运输造成的扬尘等环境影响。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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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堆浸场采用喷雾增湿措施,组织人员对路面进行洒水降尘,运输过程覆盖篷布,并对运输车辆进行限速等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 已建设 | 已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并对设备定期维修、养护;对闲置不用的设备及时关闭;运输车辆严禁鸣笛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 已建设 | 已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要求建设单位在工业场地设置事故池收集事故水,在事故情况下收集贮存事故排水,避免进入岩溶洼地影响地下水。2、按照“雨污分流”设计在场区边坡修筑截洪沟,直接将山坡水流引出库外。3、各阶段废水均进行循环利用,不外排。4、堆浸场服务期满后,堆浸场中的贵液池、贫液池、事故池均保留,用于收集服务期满后初期尾渣渗滤液。5、尾矿渗滤液:尾渣堆场封场初期,尾矿渗滤液收集后暂存于贵液池、贫液池、事故池,经碱性氯化法+化学沉淀法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后,回用于尾渣堆场的封场绿化。6、封场后仍应对地下水、地表水、渗滤液定期监测。 | 1、在堆浸场设置事故池,容积17400m3。 2、已按照环评要求进行了雨污分流设计和施工,山坡水流已引出库外。 3、各阶段废水均进行循环利用,未外排。 4、根据设计,堆浸场服务期满后,堆浸场中的贵液池、贫液池、贵液沉淀池、事故池均保留,用于收集服务期满后初期尾渣渗滤液。 5、堆浸场已建设贵液池、贫液池、贵液沉淀池、事故池和截排水沟对各阶段废水集中处理,进行循环利用。 6、建设单位承诺封场后按照环评要求对地下水、地表水、渗滤液定期监测。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建设项目矿石经堆浸完成后产生的尾矿直接堆存于堆浸场,最终堆浸完毕后对废渣场进行封场及生态恢复。 2、尾矿渗滤液处理系统沉淀池产生的污泥运至尾渣堆场进行填埋处置。 | 渗滤液处理后将产生污泥,目前产生量很少,且无法清捞;在堆浸完成后,堆浸场将用作尾渣堆场,尾矿直接堆存在内进行封场;尾矿渗滤液处理系统沉淀池产生的污泥运至尾渣堆场进行填埋处置。运输车辆、挖掘设备使用、维修产生的废机油量较少,由建设单位统一收集存放,并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要求建设单位在封场时采取生态恢复措施,对堆体进行覆土、绿化,恢复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逐渐消除;封场后应按要求对土壤进行定期监测。 | 目前项目处于生产中,暂未封场,建设单位承诺在封场前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切实落实好闭矿封场的生态恢复措施,消除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对土壤进行定期监测。 |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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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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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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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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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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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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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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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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