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木梵格家具有限公司年加工1000套木制办公家具改造项目(一期)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307MA9NDYNF7A | 建设单位法人:付晓刚 |
付晓刚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高龙****公司5号厂房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加工1000套木制办公家具改造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36-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110-C2110-木质家具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高龙****公司5号厂房 |
经度:112.7264 纬度: 34.61894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2-20 |
偃环审表〔2024〕3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307MA9NDYNF7A001Z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60 |
27 | 运营单位名称:**** |
****0307MA9NDYNF7A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307MA9NDYNF7A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307MA47FW2W48 | 竣工时间:2023-03-25 |
2024-03-30 | 调试结束时间:|
2024-04-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5-27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tchbzx.com/archives/1682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变动情况,和环评文件保持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加工1000套木制办公家具 | 实际建设情况:年加工800套木制办公家具(一期) |
项目分期进行验收,一期添加的设备可达年加工800套木制办公家具的产能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板材→开料→造型(冷压、铣型)等→封边→打侧孔→组装→包装 | 实际建设情况:板材→开料→造型(冷压、铣型)等→封边→打侧孔→组装→包装 |
无变动情况,和环评文件保持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气:项目木板切割、钻孔、开槽、磨边等加工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由中央除尘系统(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封边、涂胶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文要求)。无组织污染物厂界监控浓度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其他相应标准要求。 废水:项目职工生活污水应按报告表要求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 噪声: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固废: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在厂区设置暂存区,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项目木板切割、钻孔、开槽、磨边等加工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由中央除尘系统(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封边、涂胶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文要求)。无组织污染物厂界监控浓度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其他相应标准要求。 废水:项目职工生活污水应按报告表要求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 噪声: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固废: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在厂区设置暂存区,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
无变动情况,和环评文件保持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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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0329 | 0.0712 | 0 | 0 | 0.033 | 0.033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化粪池 | / | 化粪池 | 定期清掏,不外排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3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927-1996)表2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10kg/h,排放浓度120mg/m3),同时能够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家具制造业有机物排放建议值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有机废气处理效率≥70%)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三十六、家具制造”A级企业绩效分级要求:20mg/m3。 | 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 | 本项目DA002排气筒出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高为6.72mg/m3,排放速率为0.0107kg/h;DA004排气筒出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高为6.58mg/m3,排放速率为0.0257kg/h;DA006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最高为6.60mg/m3,排放速率为0.0184kg/h。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927-1996)表2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10kg/h,排放浓度120mg/m3),同时能够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家具制造业有机物排放建议值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有机废气处理效率≥70%)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三十六、家具制造”A级企业绩效分级要求:20mg/m3。本项目车间外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 1.11mg/m3~1.17mg/m3,可以满足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22-2019):无组织排放厂房外监控点1h平均浓度值6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的相关限值要求。 | ||
2套中央除尘系统和1套袋式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927-1996)表2二级标准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三十六、家具制造”A级企业绩效分级要求:10mg/m3。 | 2套中央除尘系统和1套袋式除尘器 | 本项目DA001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最高为6.9mg/m3,排放速率为0.0525kg/h;DA003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最高为6.5mg/m3,排放速率为0.0543kg/h;DA005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最高为4.9mg/m3,排放速率为0.178kg/h。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927-1996)表2二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三十六、家具制造”A级企业绩效分级要求:10mg/m3。项目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浓度为:0.255mg/m3~0.338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0.67mg/m3~0.85mg/m3;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省环****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总排放建议限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文件要求;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二级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的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基础减震、厂房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 48-2008)2 类标准 | 基础减震、厂房隔声 | 本项目四周厂界昼间噪声测定值为53.1B(A)~54.9dB(A),夜间噪声测定值为 43.1dB(A)~44.6d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 48-2008)2 类标准规定的昼间噪声 60dB(A),夜间噪声50dB(A)的限值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建设一般固废暂存区(10m2)和危险废物暂存间(5m2)。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在厂区设置暂存区,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 建设一般固废暂存区(10m2)和危险废物暂存间(5m2)。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在厂区设置暂存区,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化粪池依托现有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化粪池依托现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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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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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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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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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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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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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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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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