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倪家营污水处理厂二期改扩建工程(改建工程)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5********026615M | 建设单位法人:林霁云 |
陶俊豪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昆****开发区 |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办事处****基地春漫大道12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开发区****处理厂二期改扩建工程(改建工程)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18版本:096-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620-D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建设地点: | **省昆****开发区 ****社区 |
经度:102.81856 纬度: 24.93841 | ****机关:****开发区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9-12-16 |
昆经开环复〔2019〕6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5********026615M002V |
2023-12-1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6663.8489 |
1329.9526 | 运营单位名称:****公司 |
915********8644118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915********837247E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100MA6NR86KXJ | 竣工时间:2022-08-30 |
2023-09-13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4-02 |
2024-04-1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5-17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原一期改建。 | 实际建设情况: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原一期改建。 |
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污水处理规模为5万m3/d | 实际建设情况:污水处理规模为5万m3/d |
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粗格栅→细格栅→曝气沉砂池→MSBR+极限降氮→絮凝反应池→极限除磷→滤布滤池→紫外线消毒渠。 | 实际建设情况:粗格栅→细格栅→曝气沉砂池→MSBR+极限降氮→絮凝反应池→极限除磷→滤布滤池→紫外线消毒渠。 |
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尾水系统依托原有,位于一期紫外消毒渠西南;恶臭系统中MSBR池密封方式为钢板覆盖好氧池池体,除臭工艺为植物液除臭,除臭排气筒内径为0.5m。 | 实际建设情况:**1套总尾水系统供一期、二期共用,位置进一步向西南移动至围墙旁;恶臭系统中MSBR池密封方式为彩钢板和PVC板覆盖整个池体,除臭工艺为生物过滤,除臭排气筒内径为1.3m。 |
为便于一期、二期排水和内部管理,尾水排出厂界的位置发生变动,但进入马料河的入河排污口位置不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碳源投加系统为一期、二期共用,布置于一期污泥脱水工程北侧;危废暂存间位于南侧综合楼。 | 实际建设情况:碳源投加系统各期单独配套,其中一期的布置于一期污泥脱水间内;危废暂存间调整至北侧综合楼内。 |
为便于一期、二期内部管理,总平面布置中碳源投加系统发生变化,原为一期、二期共用,布置于一期污泥脱水工程北侧,实际各期单独配套,其中一期的布置于一期污泥脱水间内;危废暂存间由南侧综合楼内调整至北侧综合楼内。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1825 | 1358 | 3650 | 1825 | 0 | 1358 | -467 | |
912.5 | 217.31 | 1825 | 912.5 | 0 | 217.31 | -695.19 | |
91.25 | 3.53 | 182.5 | 91.25 | 0 | 3.53 | -87.72 | |
9.125 | 0.54 | 18.25 | 9.125 | 0 | 0.54 | -8.585 | |
273.75 | 33.55 | 547.5 | 273.75 | 0 | 33.55 | -240.2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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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粗格栅→提升泵房→细格栅→曝气沉砂池→MSBR+极限降氮→絮凝反应池→极限除磷→滤布滤池→紫外线消毒渠,设计处理规模为5万m3/d。 | 优于《****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 粗格栅→提升泵房→细格栅→曝气沉砂池→MSBR+极限降氮→絮凝反应池→极限除磷→滤布滤池→紫外线消毒渠,设计处理规模为5万m3/d。 | 总排口COD为15~16mg/L,BOD5为3.6~3.7mg/L,NH3-N为0.164~0.26mg/L,TN为2.13~2.47mg/L,TP为0.02~0.04mg/L,pH为7.5~7.6,SS为8~9mg/L,色度为4倍,石油类为0.22~0.33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0.058~0.13mg/L,粪大肠菌群为790~840MPN/L,总砷为0.0004mg/L,总汞为0.00006mg/L,总镉、总铬、总铅、六价铬均低于检出限。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除臭填料+生物除臭系统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二级标准 | 一期MSBR池设除臭填料8套填充好氧段;一期的污水预处理工段、污泥处理工段、MSBR池进行彩钢板和PVC板密封,臭气经风机(一期2台、1用1备,风量均为27000m3/h)抽吸至2套生物滤池(两台串联,一期二期共用)处理后经1根高15m、内径1.3m的排气筒排放。 | 恶臭排气筒排放速率氨为0.127~0.207kg/h、硫化氢为0.001~0.003kg/h,臭气浓度72~112。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车辆限速、限制鸣笛、绿化。 | 临林溪路一侧35m范围内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执行2类标准 | 低噪声设备;设备进行合理布局和采取减振措施,搅拌器、搅拌机、部分泵类置于水面以下,孢子转移一体机、部分风机和泵类等布设在厂房内隔声或进行减振,除臭风机配套隔音棉、减震垫和隔音罩,污泥运输车辆限速、限制鸣笛,厂界周边设置绿化防护带,建构筑物周边尽可能种植乔木绿化降噪,运行过程中加强设备的维护及维修防止设备异常运行噪声。 | 东、西、北厂界噪声昼间50~56dB(A)、夜间41~46dB(A);南侧厂界噪声昼间63~67dB(A)、夜间52~54dB(A)。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MSBR池、极限脱磷区、除臭区应满足防渗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x10-7cm/s,或参照GB16889执行。 | MSBR池改建实施后对导流挡墙、回流渠道、造成破坏的池体采用防水混凝土建造和恢复,并喷涂防腐和防水涂料;与二期合建的极限脱磷区池体采用C30P6防水混凝土,内部和四周喷涂防腐和防水涂料;与二期共用的除臭装置地面采用抗渗混凝土硬化,管道为玻璃钢材质,预洗池、生物滤池内部和四周喷涂防腐和防水涂料,防渗措施强度满足一般防渗区要求。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污泥经处理须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污泥控制标准,即脱水后含水率≤80%后方可委托外运处置;实验废液、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收集、贮存和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污泥含水率为78%≤80%,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污泥控制标准要求;污泥去向为委托****运输至**海螺****公司处置;实验废液、化学试剂空瓶、废矿物油至北侧综合楼的危废暂存间内分类暂存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暂存后委托******公司定期清运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于垃圾桶内,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日产日清。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废水进出口在线监测、危废暂存间依托原有。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废水进出口在线监测装置已根据最新要求进行设备更换并通过专项环保验收;**1间危废暂存间于北侧综合楼内,并设防渗和危废标识,原有危废暂存间不再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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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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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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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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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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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项目内应建设完善的“雨污分流”排水系统;进出口应分别安装监测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指标的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监控中心联网运行;改扩建完成后限设一个规范化的排污口,并设立明显标志;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含磷洗涤用品、一次性不可降解泡沫塑料餐饮具和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内已建设完善的“雨污分流”排水系统,已委托专业运营单位进行倪家营厂运行管理;进出口分别安装监测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的在线监测系统并经环保专项验收,并与****监控中心联网运行;全厂仅设1个规范化的排污口并设明显标志,排污口位置仍为马料河右岸,地理坐标仍为E102°496.89″、N24°5610.79″;项目未使用高污染燃料、含磷洗涤用品、一次性不可降解泡沫塑料餐饮具和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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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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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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