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300万件排污管道塑料配件和50万件汽车后视镜产品、80万件童车塑料件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一期)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116MACKUW497N | 建设单位法人:吴建峰 |
李冬梅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卫镇秦弯路565号106室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300万件排污管道塑料配件和50万件汽车后视镜产品、80万件童车塑料件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3-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 |
建设地点: | **市 **区**卫镇秦弯路565号106室 |
经度:121.258543 纬度: 30.779441 | ****机关:****审批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1-22 |
金环许〔2023〕15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1-0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 |
20 | 运营单位名称:**** |
****0116MACKUW497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116MACKUW497N | 验收监测单位:****集团****公司 |
913********281069C | 竣工时间:2024-01-10 |
2024-01-1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5-31 |
2024-04-1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5-08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e2.****.cn/jsp/view/hjxxgk/index.jsp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项目性质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排污管道塑料配件300万件、汽车后视镜产品50万件、童车塑料件塑料制品80万件 | 实际建设情况:一期项目年产 180万件排污管道塑料配件、30 万件汽车后视镜产品以及48万件童车塑料件等塑料制品 |
项目分期验收,一期项目产能约为设计产能60%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混料搅拌、注塑成型、冷却、检验、破碎、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混料搅拌、注塑成型、冷却、检验、破碎、包装入库 |
生产工艺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厂区内实行雨、污水分流。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要求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集中处理。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废气收集效率、处理效率应达到《报告表》要求,排气筒高度应符合相关要求,并按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各类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厂区内合理布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隔声、降噪、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固体废物应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市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理。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存放在专用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每年定期向我局提交《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沪环土〔2020〕50号)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1〕263号)相关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厂区内实施雨、污水分流;生活污水纳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公司集中处理。生产中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项目注塑成型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固定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尾气由 DA001 排气筒(15m)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经固定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尾气由 DA002 排气筒(15m)排放。根据检测数据,各项污染因子均达标排放。已设置符合规定的采样口及采样平台。各项环保措施均已落实,同时根据检测报告可知,边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排放限值要求。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经妥善收集后委托合法合规企业回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暂存于专用的危废堆场后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厂区内设生活垃圾桶,生活垃圾干湿分类,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本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够做到100%无害化处置。 |
各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均服务环评及批复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项目应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新增烟粉尘0.0024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077吨/年,其中挥发性有机物实施倍量削减。本项目申请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154吨/年,削减替代来源为****公司,相关削减替代措施应与本项目同步实施,并在本项目建成并实际排放主要污染物前(或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前)完成。 | 实际建设情况:根据检测报告可知,项目烟粉尘排放量为0.00059吨/年,VOCs排放量为0.03708吨/年。且企业逸完成排污登记办理。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0225 | 0 | 0 | 0 | 0.022 | 0.022 | |
0 | 0.09 | 0 | 0 | 0 | 0.09 | 0.09 | |
0 | 0.007 | 0 | 0 | 0 | 0.007 | 0.007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006 | 0.0025 | 0 | 0 | 0.001 | 0.001 | / |
0 | 0.0371 | 0.154 | 0 | 0 | 0.037 | 0.037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活性炭吸附装置、布袋除尘器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5、表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 | 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经固定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尾气由 DA002 排气筒(15m)达标排放。项目注塑成型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固定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尾气由 DA001 排气筒(15m)达标排放。 | DA001、DA002排气筒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每天取样3次,连续监测两天。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以及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每天取样3次,连续监测两天。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车间内合理布局,建筑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已选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布局,墙体隔声。 | 厂界噪声共设置两个监测点位,每天昼夜间各测一次,连续监测两天。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项目固体废物应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市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理。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存放在专用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每年定期向我局提交《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沪环土〔2020〕50号)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1〕263号)相关要求。 | 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经妥善收集后委托合法合规企业回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暂存于专用的危废堆场后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厂区内设生活垃圾桶,生活垃圾干湿分类,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本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够做到100%无害化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项目应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新增烟粉尘0.0024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077吨/年,其中挥发性有机物实施倍量削减。本项目申请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154吨/年,削减替代来源为****公司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根据检测报告数据计算,一期项目烟粉尘排放量为0.00059吨/年,VOCs排放量为0.03708吨/年。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 |
/ |
/ |
/ |
/ |
/ |
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招标导航更多>>
工程建筑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医疗卫生
仪器仪表
水利水电
能源化工
弱电安防
办公文教
通讯电子
机械设备
农林牧渔
市政基建
政府部门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