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分厂) 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用高性能永磁材料项目(第一阶段)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1********553856G | 建设单位法人:李大军 |
李博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新区 |
****开发区**路22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四分厂) 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用高性能永磁材料项目(第一阶段)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81-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985-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建设地点: | **市**新区 ****开发区现代产业区瑶山路以西、碧波东街以南 |
经度:117.78318 纬度: 39.20648 | ****机关:****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9-19 |
津开环函〔2023〕10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0500 |
135.1 | 运营单位名称:/ |
/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环****公司 |
****0116MA05J6E784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223MA068PHJ8R | 竣工时间:2023-11-08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4-2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5-23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hky-ep.com/article.php?id=976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加工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用高性能永磁材料(钕铁硼磁铁毛坯)6000t/a | 实际建设情况:年加工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用高性能永磁材料(钕铁硼磁铁毛坯)3500t/a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主要生产工序为破碎、制粉、压型取向、真空烧结、机加工、PVD 镀膜/晶界扩散、真空时效、检验等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生产工序为破碎、制粉、压型取向、真空烧结、机加工、PVD 镀膜/晶界扩散、真空时效、检验等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废气:氢化炉装料废气(颗粒物),经收集进入一套滤筒除尘器处理,由1 根15m 高的排气筒P1 排放;正丁醇脱水间废气(TRVOC、非甲烷总烃),经收集进入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 根15m 高的排气筒P2 排放;烧结废气(TRVOC、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烟气黑度),经收集分别进入二十一套自带的小型过滤器处理后,再分别进入三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3根16m 高的排气筒P3~P5 排放;晶界扩散生产线废气(TRVOC、非甲烷总烃),经收集进入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根18m 高的排气筒P6 排放;时效废气(颗粒物、烟气黑度),经收集分别进入四十三套自带的小型过滤器处理,由2 根16m 高的排气筒P7~P8 排放;实验室检测废气(氮氧化物),经收集进入一套SDG 干式吸收塔处理,由1 根15m 高的排气筒P9 排放。正丁醇加料损失,由于废气产生量较小,车间内排放。 2.废水:项目外排废水为纯水制备排污水、循环冷却水、反冲洗再生排水和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与其余外排废水一同经厂区废水总排口进入市政管网。 3.噪声:项目厂界噪声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 4.固体废物:项目投产后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做好收集转运、处置及利用;该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格遵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妥善收集、储存,并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或综合利用。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气:氢化炉装料废气(颗粒物),经收集进入一套滤筒除尘器处理,由1 根15m 高的排气筒P1 排放;正丁醇脱水间废气(TRVOC、非甲烷总烃),经收集进入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 根15m 高的排气筒P2 排放;烧结废气实际建设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根16m 高的排气筒P3排放;晶界扩散生产线废气(TRVOC、非甲烷总烃),经收集进入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根18m 高的排气筒P6 排放;时效废气实际建设1根16m 高的排气筒P7排放;实验室检测废气(氮氧化物),经收集进入一套SDG 干式吸收塔处理,由1 根15m 高的排气筒P9 排放。 2.废水:项目外排废水为纯水制备排污水、循环冷却水、反冲洗再生排水和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与其余外排废水一同经厂区废水总排口进入市政管网。 3.噪声:项目厂界噪声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 4.固体废物:项目投产后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做好收集转运、处置及利用;该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格遵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妥善收集、储存,并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或综合利用。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环保局《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 号)、《关于发布〈**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 号)要求,落实排污口规范化有关规定,重点关注废气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爬梯的规范化设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建设的废****环保局《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 号)、《关于发布〈**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 号)要求,落实排污口规范化有关规定,废气设置了规范化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爬梯。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622 | 4.99 | 0 | 0 | 0.622 | 0.622 | |
0 | 0.104 | 0.432 | 0 | 0 | 0.104 | 0.104 | |
0 | 0.0084 | 0.054 | 0 | 0 | 0.008 | 0.008 | |
0 | 0.144 | 0.54 | 0 | 0 | 0.144 | 0.144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003 | 0.0005 | 0 | 0 | 0 | 0 | / |
0 | 0.0098 | 0.25 | 0 | 0 | 0.01 | 0.01 | / |
0 | 1.238 | 2.074 | 0 | 0 | 1.238 | 1.238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无 | pH值、SS、CODCr、氨氮、总氮、总磷、LAS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371-2020)标准限值,BOD5、动植物油、石油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 | 与环评一致 | 对厂区废水总排口处pH值、SS、BOD5、CODCr、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石油类、LAS开展2个周期,每周期4次的监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氢化装料设备废气经密闭设备收集后引入一套滤筒除尘器净化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P1排放;正丁醇脱水间废气收集后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P2排放;烧结废气经烧结炉自带的小型过滤器过滤后引入3套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尾气经3根16m高排气筒(P3、P4和P5)排放;晶界扩散生产线废气经收集后引入一套二级活性炭净化后通过18m高的排气筒P6排放;时效炉废气经自带的小型过滤器过滤后通过单独的2根16m高排气筒P7、P8排放;实验室检测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引入一套SDG干式吸收塔处理,尾气经一根15m高的排气筒P9排放 | 有机废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烧结炉和时效炉排放的颗粒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556-2015),氢化炉自动装料设备排放的颗粒物、实验室排放的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限值,颗粒物监督性监测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氢化装料设备废气经密闭设备收集后引入一套滤筒除尘器净化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P1排放,正丁醇脱水间废气收集后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P2排放,烧结废气经烧结炉自带的小型过滤器过滤后引入3套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尾气经1根16m高排气筒P3排放,晶界扩散生产线废气经收集后引入一套二级活性炭净化后通过18m高的排气筒P6排放,时效炉废气经自带的小型过滤器过滤后通过16m高的排气筒P7排放,实验室检测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引入一套SDG干式吸收塔处理,尾气经一根15m高的排气筒P9排放 | 对排气筒P1净化装置进口前的颗粒物开展了1个周期、每周期3次的监测,排气筒P1颗粒物开展了2个周期、每周期3次的监测;对排气筒P2净化装置进口前的非甲烷总烃开展了1个周期、每周期3次的监测,排气筒P2的TRVOC和非甲烷总烃开展了2个周期、每周期3次的监测;对排气筒P3净化装置进口前的非甲烷总烃开展了1个周期、每周期3次的监测,排气筒P3的颗粒物、烟气黑度、TRVOC和非甲烷总烃开展了2个周期、每周期3次的监测;对排气筒P6净化装置进口前的非甲烷总烃开展了1个周期、每周期3次的监测,对排气筒P6的TRVOC和非甲烷总烃开展了2个周期、每周期3次的监测;对排气筒P7的颗粒物和烟气黑度、排气筒P9的氮氧化物分别开展了2个周期、每周期3次的监测;对车间界非甲烷总烃、厂界臭气浓度和颗粒物开展了2个周期、每周期3次的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室内噪声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4类标准 | 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室内噪声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 | 对东南西北四侧厂界开展2个周期、每周期昼间夜间各一次的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项目投产后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做好收集转运、处置及利用;该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格遵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妥善收集、储存,并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或综合利用。 | 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交一般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为避免事故状态下产生次生、伴生环境影响和环境污染,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设施,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应在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履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及备案。 |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预案并已备案。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 |
/ |
/ |
/ |
/ |
/ |
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招标导航更多>>
工程建筑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医疗卫生
仪器仪表
水利水电
能源化工
弱电安防
办公文教
通讯电子
机械设备
农林牧渔
市政基建
政府部门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