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布地区** | 标的类型产权(混合) |
829万元 | 交易情况||
公告中 | ||
2024年06月07日 | 公告开始日期2024年06月07日 | |
2024年06月21日 | 公告截止日期2024年06月21日 |
项目名称 | ****所属资产(原****公司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转让 | 项目编号 | ****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6月7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6月21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20)个周期。 | |||||
标的 概况 | 标的坐落 | ****开发区纬二路(原****公司)。 | ||||
基本属性 | 房屋建筑面积 | 2号厂房:3,407.20平方米; 在建厂房:3,407.20平方米(已完成主体结构,现已停工); 配电房:45.03平方米(无证); | 套内建筑面积 | / |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13,333.00平方米 | 使用期限 | 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自2012年4月16日至2062年4月15日 | |||
权利性质 | 出让/存量单位房 | 用途 | 工业用地/工业 | |||
房屋结构 | 2号厂房:钢混; 在建厂房:钢混; 配电房:混合; | 所在层数 | 2号厂房:1/1; 在建厂房:1/1; 配电房:1/1; | |||
房屋现状 | 房屋户型 | / | 房屋朝向 | / | ||
租赁情况 | 租赁状态,租赁期限至2024年7月16日。 | 装修情况 | 简装 | |||
抵押情况 | 无 | 配备电梯 | 无 | |||
欠费情况 | 无 | |||||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 | 无 | |||||
其他情况 | 1、转让标的相关2号厂房、土地使用权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权证编号为:皖(2024)**区不动产权第****226号。 2、在建厂房3,407.20平方米已完成主体结构,现已停工,无法办理相关权证。 3、转让标的相关附属物:混凝土地平、钢构棚、涵管、桂花树、香**等共计12项,资产明细详见****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万房评估字(2024)第****2446号。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人民币8,056,049.00元;其中:房屋建筑物:人民币5,518,044.00元;土地使用权:人民币1,879,953.00元;附属物:人民币658,052.00元。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5月16日 | |||||
评估机构 | **** |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8,290,000.00元(含税)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737875 机构地址: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伟 企业类型:****公司(国有控股)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如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买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 8、转让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文件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政府****委员会 | |||||
特别 告知 | 1、特别提示: (1)受让方从****经济开发区相关规划要求,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填写《从事产业申请表》,****开发区****促进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参与竞买。 (2)本次转让标的如非原租方竞得,则转让标的出租方与原承租方签订的相关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事宜后,本次转让方协助受让方与原承租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变更出租主体,相关内容不变(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除外)。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租金归受让方所有;转让标的出租方已提前收取的属于受让方的租金、保证金或履约押金,由本次转让方协调转让标的出租方另行支付给受让方,以后的租金由受让方自行收取;租赁合同的保证金或履约押金的退还,出租房产收回等均由受让方与该承租方按照相关约定自行办理,与转让方无关。 (3)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受让方应取得转让方出具的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具体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如下: ①如欲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论转让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交易前先按照本公****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交纳交易保证金;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②如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其他意向受让方报价为最新价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受让方如欲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同级别的优先购买权人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按时间优先原则,即其中一优先购买权人在某一价格先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其他优先购买权人在该价格不能再行使优先购买权。 (4)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公司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公司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2、交易方式: (1)信息披露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信息披露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3、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应支****交易所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标的交割 | 1、受让方在****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受让方应配合办理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转让标的自移交之日起,因受让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标的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受让方同意在付清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后,****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同意具体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 3、本次转让标的在转让、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各方各自承担。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转让标的的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并对照资产评估报告赴标的现场对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权证、面积、质量、外观、结构等方面的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交易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转让标的中的在建厂房已完成主体结构,现已停工,无法办证的情况完全知悉,竞得转让标的后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交易所无关。 4、意向受让方承诺:对“受让方从****经济开发区相关规划要求,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填写《从事产业申请表》,****开发区****促进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参与竞买。”的事项已完全知悉并遵照执行。 5、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如非原承租方竞得,则转让标的出租方与原承租方签订的相关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事宜后,本次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原承租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变更出租主体,相关内容不变(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除外)。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租金归受让方所有;转让标的出租方已提前收取的属于受让方的租金、保证金或履约押金,由本次转让方协调转让标的出租方另行支付给受让方,以后的租金由受让方自行收取;租赁合同的保证金或履约押金的退还,出租房产收回等均由受让方与原承租方按照相关约定自行办理,与转让方无关。 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在****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受让方应配合办理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转让标的自移交之日起,因受让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标的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7、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在付清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后,****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同意具体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 8、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提供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万房评估字(2024)第****2446号)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标的交割(交付)依据;转让标的状况(包括不限于权证、面积、质量、外观、结构等)以实际现状为准,如与本公告和《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万房评估字(2024)第****2446号)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9、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相关房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均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如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与本公告列示的面积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转让标的移交日前的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等(如有)由转让方承担,移交日后的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等由受让方承担。 11、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在转让、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各方各自承担。 12、意向受让方承诺:《产权交易合同》为成交双****交易所产权交易平台达成产权交易的签约合同;具体过户时,****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指定版本的合同,受让方自行按要****管理部门要求规范版本合同,转让方有义务按照要求配合受让****管理部门要求的规范****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指定版本合同作为办理产权过户时所用,成交双方产权交易具体约定以《产权交易合同》为准)。 13、意向受让方承诺:按不低于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8,290,000.00元人民币)进行报价,如未按要求报价,则视同意向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4、意向受让方承诺:对《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1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本标的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参与本次标的竞买。 16、意向受让方承诺:仅以人民币缴纳交易保证金、支付转让价款、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等。 |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自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21日(如公告期**,按**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 ||||
报名手续 | 本项目****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交易所领取。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2,00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报名截止日按**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意向受让方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买。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而非转让方、****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转让****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a.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交易所已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在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时,以标的的转让底价(挂牌价格)作为起始价,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交易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加价报价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减价报价的,报价不得高于转让底价;其他方面均应符合项目的竞价规则)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e.意向受让方存在《****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转让****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银行账户: 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交易所未向意向受让方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受让方书****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受让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受让****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路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受让方,下同)、无息退还; b.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受让方为非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转让标的转让底价视为转让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另行通知 | 增价幅度 | 另行通知 | ||
自由竞价时间 | 另行通知 | 延时竞价周期 | 另行通知 | |||
服务费 | ||||||
附件下载 | ||||||
联系 方式 | 标的咨询 | 张经理(0553-****688) | ||||
技术支持 | 姚经理(0553-****532) | |||||
咨询时间 | 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单位地址 | ********公司(**繁阳镇钢铁厂小区17号楼1楼(繁****公司办公楼)) | |||||
其他 |
****所属资产(原****公司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交易所网站(www.****.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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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