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2023年第十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索 引 号:****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27日 |
标 题: ****关于**县2023年第十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贵政函〔2024〕156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07日 |
****关于**县2023年第十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2024-06-07 11:25
****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县2023年第十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平政报〔2024〕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发展中心的国有农用地0.1582公顷(旱地0.0445公顷、果园0.1136公顷、农村道路0.000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县2023年第十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土地开发用途为文化用地,安排给******活动中心项目建设使用。
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0.0445公顷新增耕地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涉及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
2024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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