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00040/****0607-00003 公开目录:公开 发布机构:****环境局宁洱分局 2024-06-07 名称:****环境局宁洱分局关于《年产5万吨复混肥生产线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文字号:
****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年产5万吨复混肥生产线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已收悉,****环境局宁洱分局第4次局务会研究同意,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原******公司在宁洱县**镇**田社猴子山建设的年产10万吨复混肥生产线建设项目整体搬迁项目,****公司股东变更等原因,生产线整体搬迁,同时建设单位****,现项目**于宁洱县宁洱镇民政村老王寨****公司厂区内,属于迁建项目,用地性质为租赁,****园区管理委员**意****公司****公司部分闲置厂房及空地出租给****公司。已****改革局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项目总占地面积4000m2,租赁厂房1500m2,场地平整2500m2,建成后复混肥产能达到5万吨/a,总投资50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8万元,环保投资占比为1.93%。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其中主体工程为生产车间及成品堆放区;辅助工程为化验室、值班室、休息室、食堂等;公用工程为供水、供电及排水;环保工程为化粪池、收集桶等。
根据《报告表》结论、专家评审等意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在区域满足环境质量要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域。《报告表》总体评价内容较为全面,环境影响分析到位,环境保护应对措施有效可行,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1.建设单位在施工期应加强监督管理、强调文明施工;在施工场地用篷布遮盖、设置专人每天对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并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要求,即周界外颗粒物浓度≤1.0mg/m3。2.施工期废水主要为少量生活污水、施工机械及车辆清洗水,生活污水经现有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田地作为农肥使用,不外排;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项目内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3.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工艺,合理布局施工机械设备,采取减振、隔震、隔声措施,加强各类施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22:00-06:00时段施工扰民。4.建筑垃圾中可回收利用的进行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部分统一收集后运至当地城建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妥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确保固废处置率100%。
(二)加强运营期环境管理。1.加强厂区环境管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厂的环境管理工作,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厂职工的环保意识;加强厂区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本项目环保设施正常运营。2.项目废气主要为原料配比、上料、造粒、筛分工序产生粉尘以及造粒工序产生少量的氨。粉尘治理设施主要为生产车间厂房密封、设备密封、挡板遮盖、及时清扫等,产生的粉尘最终返回生产工序。因此,应严格按照设计建设生产厂房及安装设备,确保生产过程的密封性,使粉尘对外环境的影响达到最小;同时妥善处理造粒工序产生的少量氨,确保对周边环境影响最小。3.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化验室仪器清洁废水,项目食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与其余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化粪池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掏或者委托周边村民用**地作为有机肥使用,不外排;化验室仪器清洁废水采用收集桶收集后排入化粪池处理。4.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类标准限值。5.项目产生的粉尘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经统一收集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经统****园区垃圾收集点处理。
(三)落实环境风险防治措施。本项目主要原料为尿素、磷酸一铵、氯化铵、氯化钾等,生产工艺为简单的物理掺混,无化学反应,操作条件为常温常压,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使用的原材料和产品均不属于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项目的主要风险源为生产设备可能因电气系统出现故障或操作失误,引发火灾等事故。应采取配备必要的器具和消防器材,预防事故发生;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和防火安全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员工的素质,加强操作人员的上岗前的培训,进行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工业卫生等方面的技术培训教育等。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三、本项目不设总量控制指标。
四、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属于“肥料制造 262 其他”,属于需要办理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运营**行排污登记。
五、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 “三同时”制度。项****分局将安排宁洱县生态****执法大队定期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项目竣工试运营正常后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及时上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它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适当**,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遵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执行。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自《报告表》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重新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报批,未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环境局宁洱分局
202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