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当雄县宁中乡拉曲河麦灵段防洪工程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15********836880M | 建设单位法人:才达 |
次仁加布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自治区**当** |
**自治区**市当**当曲**路18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市当**宁中乡拉曲河麦灵段防洪工程 | 项目代码:无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27-防洪除涝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建设地点: | **自治区**市当** |
经度: 纬度: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7-09-27 |
拉环评审〔2017〕29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2527.91 |
18.92 | 运营单位名称:****水利局 |
115********836880M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915********685983U | 验收监测单位:/ |
/ | 竣工时间:2020-11-30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4-1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5-14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0415bmv0t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工程防护河道为拉曲河,**拉曲河双侧防护,**护岸总长14.5km,其中左侧护岸长7.257km、右侧护岸长7.243km,护岸采用重力式钢筋骨架铅丝石笼挡墙结构。 | 实际建设情况:设计防护河段终点段左岸长度约2.15km的护岸取消,等长修建于治理河道起点上游。护岸总长不变,均采用重力式钢筋骨架铅丝石笼挡墙结构。 |
由于修建京藏高速,高速公路浆砌石路基能有效阻挡洪水侵袭终点段左岸原设计保护对象(村庄、草地等),使护岸北侧村庄等不受洪水威胁,因此将此段护岸等长修建于防洪需求更大的防护河道起点上游。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一)加强施工组织管理,规范施工行为。合理进行施工布置,划定施工红线,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和开挖面积,减少区域扰动。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平整和生态环境恢复。 (二)施工废水和生活废水妥善收集和处置,确保废水不外排至周边水体影响地表水环境。增加施工场区酒水降尘的次数,确保不因项目的建设影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运输车辆穿越或经过路线近距离敏感点路段时,禁止鸣笛,减少对沿途敏感点的影响。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合理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工程产生的弃土合理综合利用,做到挖填平衡,****政府有关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施工期按照设计和环评报告设置临时施工场地,严格控制了施工活动范围;施工结束后采取了植被恢复措施;施工前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了解各项环保要求,施工期未发生猎杀野生动物等行为。 (2)施工期设置了沉淀池,生产废水沉淀后回用;生活污水设防渗旱厕收集后定期清掏外运施肥;施工期注重水质保护,未发生向河道内倾倒垃圾等行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均得到妥善处理,未造成二次污染。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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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①放置柴油发电机和柴油桶的地面全部进行混凝土硬化防渗处理(抗渗等级P6,渗透系数K≤1×10-7cm/s),防止油品泄漏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②项目在施工场地设置旱厕和沉淀池用于收集处理施工污(废)水,均采用混凝土结构(防渗系数≤1×10-7cm/s,防渗级别P6)。施工结束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对旱厕进行清掏、采用生石灰等进行消毒、回填;沉淀池拆除、回填。 ③加强施工机械管理,防治施工机械漏油,污染地下水;机械冲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洒水抑尘;施工期间通过加强机械检修,一旦发现机械故障,及时将****机械厂修理,保证施工机械保持正常运行,有效避免施工机械跑、冒、漏油现象的发生。 | ①放置柴油发电机的地面采用防水布等防渗漏措施; ②修建旱厕和沉淀池均采用抗渗混凝土; ③施工期加强了对设备的检修,未发生油料跑冒滴漏现象。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①所有剥离表土均堆放于施工场地旁设置的临时表土堆场内,后期全部用于绿化覆土。 ②施工结束后基础及堤身回填余土全部在堤后摊平回填。 ③施工营地共设置6个带盖垃圾收集箱收集,定期由施工单位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由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 ④环评要求建设单位对施工时产生的废料首先考虑回收利用,即对钢筋、钢板、木材、土工膜及围堰拆除后的标编制袋等可分类回收后,****回收站处理。不能回收的建筑垃圾可运往护坡、堤角做回填料用。 | ①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较少,均综合利用;少量废钢筋、木材等收集后外售。 ②各施工场地设置2个垃圾收集箱,定期由施工单位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至当地垃圾转运站处置。 ③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已将工地的剩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干净; ④沉淀池泥沙定期清掏回填于道路沿线低洼处。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1)植被及野生动物保护措施 ①对于建设中占地的表层土予以收集保存,施工结束后尽可能的选择适宜乡土植物及时绿化。施工前,施工单位禁止越过红线施工。施工场地红线范围为营地占地600m2以内,场地平整后,严禁扩大占地范围;施工便道红线宽度为3m,两侧严禁拓宽;堤岸施工红线范围为河道及河堤两侧10m范围。 ②施工期临时堆场和施工便道等临时占地造成植被破坏的地方,应采取控制占地范围。迹地恢复时,应选择施工前期剥离保存的表层熟土进行土壤层的恢复;同时做好植被恢复种类的选择和培育,迹地恢复的植被应保持与周边原生植被和景观的一致性。 ③加强施工人员的各类卫生管理(如个人卫生、粪便和生活污水),对施工废水和固体废物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环境污染而间接影响动物生存。 ④施工应充分考虑工程建设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工程实施后,拆除各种临时设施,清除碎石、施工工程残留物等影响植被生长和影响景观的杂物,恢复斑块间的连通性,有利于动物的迁移,施工便道通过覆土使其尽快恢复为草地,从而恢复评价区景观生态体系的完整性和美观。 (2)野生动物保护措施 ①合理安排工程施工时段和方式,减少对动物的影响。 ②禁止施工人员捕食和偷猎野生动物;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或提示牌,警示或提示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野生动植物出没要自觉加以保护,并严禁伤害与猎杀保护区内的任何野生动植物。 ③施工进场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工地及周边地区,设立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科普性宣传牌,包括生态保护的科普知识、相关法规、本项目拟采用的生态保护措施及意义等。 ④设置野生动物保护警示牌,严格执行避让和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林业部门报告,使动物能得到有效保护。 ⑤禁止在禁猎区毁巢、取卵、射猎,排放污水、废气,制造噪音以及实施其他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行为。 (3)水生生态保护措施 ①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对破坏的植被要尽快恢复,建立生态防护体系,防止水土流失,避免和减少泥沙及有害物质进入拉曲河,影**环境。 ②加强宣传,编印施工环境保护手册,增强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鱼类保护规章,严禁施工人员捕捞。加强监管,严格按照环保要求施工,工程施工时,禁止将生活、生产污水,垃圾及施工机械的废弃物,尤其是油污类严重影**体质量,威胁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生存的污染物抛入拉曲河。 ③加强对现有植被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减少泥沙和有毒物质进入拉曲河。 工程实施后,及时拆除各种临时设施,清除碎石、施工工程残留物等影响植被生长和影响景观的杂物,恢复斑块间的连通性,施工便道、施工场地通过覆土、种植乡土物种使其尽快实现植被恢复,从而恢复评价区景观生态体系的完整性和美观。 | ①施工期划定红线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 ②根据调查,工程占地范围主要为河滩地,没有可剥离表土**。 ③施工车辆、机械按固定路线行驶,未随意碾压植被;施工期严格按照划定区域以内作业,未出现越界作业; ④施工期按照水土保持要求落实了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⑤施工结束后施工区恢复原貌; ⑥施工区设置了环保宣传标牌; ⑦合理安排了工程施工时段和方式,对施工区及周边动物的影响较轻; ⑧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对施工迹地进行了清理,对施工场地等临时占地进行了迹地恢复;堤防占地基本为河滩地,无需采取植被恢复措施。同时,随着施工期的结束,水土流失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⑨施工前开展了环保宣传工作,施工期间未出现施工人员捕捞鱼类等野生动物的情况; ⑩施工结束施工单位对施工迹地进行了清理,施工区景观恢复较好。 ⑩严格按照设计设置施工场地,未随意多处设置; ⑾围堰导流工程在枯水期进行;施工期要求施工人员保护拉曲河水生生态环境,禁止一切捕捞行为。 |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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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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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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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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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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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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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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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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