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桥开发区31号地块新增锅炉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225644N | 建设单位法人:张瑶 |
朱捷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市**区娄山关路55号2幢新虹桥大厦9楼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虹桥开发区31号地块新增锅炉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18版本:092-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30-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 |
建设地点: | **市**区 ****开发区31号地块内地下一层 |
经度:121.39637 纬度: 31.20981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12-21 |
长环保许评〔2020〕2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1-0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 |
1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225644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3********225644N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3********673793C | 竣工时间:2023-12-30 |
2024-01-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6-01 |
2024-05-1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6-1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本项****开发区 31 号地块内地下****基地提供热源,共设置 3 台燃气锅炉,单台锅炉额定产热量为 2.1MW(3t/h)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开发区 31 号地块内地下****基地提供热源,共设置 3 台燃气锅炉,单台锅炉额定产热量为 2.1MW(3t/h) |
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烟气通过水平排烟管接至烟囱,延伸至2号楼屋顶排放,设1根排气筒,排气筒高 49.1m。锅炉排水经收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选用低噪设备,并采取建筑隔声、减振垫、距离衰减等综合降噪措施。离子交换器产生的废树脂属于一般固废,定期由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处置; 废抹布及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理。 | 实际建设情况: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延伸至2号楼屋顶排放,设1根排气筒,排气筒高 54m。锅炉排水经收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选用低噪设备,并采取建筑隔声、减振垫、距离衰减等综合降噪措施。离子交换器产生的废树脂属于一般固废,定期由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处置; 少量NaCl的包装属于生活垃圾,废抹布及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理。 |
排气筒高度由49.1m变更为54m,楼层高度变化。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纯水制备中离子交换器产生的废树脂不是危险废物。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045 | 0.045 | 0 | 0 | 0.045 | 0.045 | |
0 | 0.0104 | 0.045 | 0 | 0 | 0.01 | 0.01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1714.413 | 1714.413 | 0 | 0 | 1714.413 | 1714.413 | / |
0 | 0.033 | 0.151 | 0 | 0 | 0.033 | 0.033 | / |
0 | 0.1766 | 0.857 | 0 | 0 | 0.177 | 0.177 | / |
0 | 0.011 | 0.151 | 0 | 0 | 0.011 | 0.01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锅炉排水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三级标准限值 | 本项目锅炉会定期排水,直接纳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 pH为7.2~7.8;COD为14~23mg/L;BOD5为7.5~11.2mg/L;氨氮为0.364~0.802mg/L;悬浮物为10~14mg/L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锅炉废气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表3限值要求 | 本项目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锅炉燃烧烟气通过水平排烟管接至烟囱,延伸至2号楼屋顶排放,设1根排气筒,排气筒高 54m | 颗粒物为ND;二氧化硫为ND;氮氧化物为4~10mg/m3;烟气黑度<1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设备噪声 |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 类排放限值要求(夜间不工作) | 本项目主要噪声设备来源于锅炉运行噪声,锅炉房设置在地下一层,墙面采用混凝土墙,隔声量不低于35dB(A)。 | 东厂界:56dB(A);南厂界:53~54dB(A);西厂界:56~58dB(A);北厂界:56~57dB(A)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本项目产生少量废包装、含油抹布和废树脂,按照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基地内生活垃圾一并委托环卫部门处理,废树脂委托资质单位处置 |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纯水制备中离子交换器产生的废树脂不是危险废物。纯水制备离子交换器产生的废树脂属于一般固废,定期由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处置; 少量NaCl的包装属于生活垃圾,废抹布及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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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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