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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4-20号
当事人名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12MADD681N10
地址:**省******办事处****居委会团结收费站旁
****2024年3月12日对******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2日****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公司从事沥青混凝土生产及销售,于2024年2月1****办事处****小组团结收费站旁集体土地及土地上的厂棚、板房等附着物开展沥青拌合站项目建设,现场检查时,******公司正在安装调试从安**街购入的1套二手沥青拌合站设备,尚未投入生产。******公司2024年2月开工建设至今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6项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用石加工;防水建筑材料制造;隔热、隔音材料制造;其他建筑材料****搅拌站)******公司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公司属于调试阶段,根据******公司出具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报告书载明******公司总投资额评估结论为56.73万元;昆****评估中心昆环评估函〔2024〕180号关于查询**区8家企业占用“三线一单”情况的复函,******公司项目所在地为**区一般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25。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6份。作出时间:2024年3月12日,作出单位:****。证据证明:******公司开工建设至今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4年3月12日,作出单位:****。证据证明:****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4年3月12日,提供单位:******公司。证据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3月12日,提供单位:******公司。证据证明:违法主体;
五、******公司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3月12日,提供单位:******公司。证据证明:******公司所在地址;
六、******公司设备清单1份。提取时间:2024年3月12日,提供单位:******公司。证据证明:******公司提供设备投资额汇总情况;
七、******公司**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3月12日,提供单位:******公司。证据证明:******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八、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作出时间:2024年3月12日,作出单位:****。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九、关于核定******公司环评事宜的函1份、关于核定******公司环评事宜的回函1份。作出时间:2024年3月14日,作出单位:****。证据证明: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十、******公司出具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报告书1份。作出时间:2024年3月27日,作出单位:******公司。证据证明:******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56.73万;
十一、昆****评估中心昆环评估函〔2024〕180号。作出时间:2024年4月9日,作出单位:昆****评估中心。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于2024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4-18号)告知******公司陈述和申辩权。******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和《**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
依据《**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1),建设进程(设备调试阶段、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 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5673+(22692)×〔(2.7- 1)/4〕×(0.5+0.4375)×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5800元。
****决定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针对“******公司”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800.00元(伍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发送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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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