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关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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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 发布日期:2024-04-29 | |
****环境局**分局 |
****分局关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8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933-****525****环境局**分局)
通讯地址:****中心
邮编:7444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批复文号 | 审批日期 |
1 | **县普化河河堤治理工程 | **** | 灵环评发〔2024〕3号 | 2024.4.28 |
2 | **县南河河堤治理工程 | **** | 灵环评发〔2024〕4号 | 2024.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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